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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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范文推荐)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4篇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篇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分析

作者:丁增齐

作者机构:电子工程学院院务部财务处 安徽合肥 236000

来源:建材与装饰

ISSN:1673-0038

年:2016

卷:000

期:014

页码:232-233

页数:2

中图分类:F810.6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维护非常重要,本文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提下的分析,首先介绍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当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具体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绩效管理评价策略.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篇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贝!1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或者形成的资产: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 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 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 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 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I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 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 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 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 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 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 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 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半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 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半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 项应出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 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 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
关政
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 的,可以釆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 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匸程、流 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 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 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 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半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 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勺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 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 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 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 享共用丄作。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 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 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勺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 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 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 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 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 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 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 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 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 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 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 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 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 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匸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半依法落实资金 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单位。
笫四章基础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 H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丄财务决算,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U,应当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 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X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 责任。因使用不出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 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 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 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肖对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进行清查:
(-)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 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 系改变等情形;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 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 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 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十依法及时 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 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 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 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 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 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悄况报告,报送本级政 府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六章监 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 况。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的监督C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惜
况进行
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 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 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 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 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 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 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 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 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 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 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LI竣工财务决算;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 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A)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 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 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丄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 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丄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山有关部门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
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 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管理,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篇3

篇一
各部门和单位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把握报告重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单位本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以及管理情况等分析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说明单位性质、财务隶属关系、资产管理部门(岗位)设置情况、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单位人员情况、预算收支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
(一)分析资产总量、变动、构成情况。其中,资产构成情况应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占资产总额比例情况,固定资产占比中应包含房屋、车辆、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占固定资产总额比例等主要指标分析(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
资产变动情况应包含总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增长率情况。
(二)分析本单位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情况。其中,资产配置情况应包含本期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情况;
资产使用情况应包含本期新增出租出借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
资产收益情况应包含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情况(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
(三)分析本单位重点资产情况。包括土地、房屋、车辆、在建工程等资产的存量、配置、使用、处置情况(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的登记入账情况,对配置、处置、担保及重大损失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有土地证的土地面积占土地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篇4

附件3:

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析报告
提纲

注:正式分析报告内容可以包含,但不限于本参考格式中的内容。各部门和单位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把握报告重点,认真起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




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提纲
(行政事业单位参考格式)

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单位本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以及管理情况等分析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说明单位性质、财务隶属关系、资产管理部门(岗位)设置情况、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单位人员情况、预算收支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
(一)分析资产总量、变动、构成情况。其中,资产构成情况应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占资产总额比例情况,固定资产占比中应包含房屋、车辆、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占固定资产总额比例等主要指标分析(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
资产变动情况应包含总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增长率情况。
(二)分析本单位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情况。其中,资产配置情况应包含本期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情况;
资产使用情况应包含本期新增出租出借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
资产收益情况应包含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情况(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
(三)分析本单位重点资产情况。包括土地、房屋、车辆、在建工程等资产的存量、配置、使用、处置情况(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的登记入账情况,对配置、处置、担保及重大损失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有土地证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比、有房产证的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比、车改保留车辆占车辆实有数量比、已投入使用6个月以上未转固在建工程价值占在建工程总价值比等主要指标分析。
(四)分析本单位资产绩效情况。包括单位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产存量盘活和共享共用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其中,资产配置效率应包含人均占有办公室使用面积、人均占有通用设备数量等主要指标分析。资产使用效益应包含资产成新率、闲置率、出租出借收益率、对外投资收益率等主要指标分析。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
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应包含资产入账率、增长率、运营效率等主要指标分析。
三、 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认真总结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在制度制定、基础管理、配置使用和处置全流程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重点反映在提高资产运行绩效、加强调剂共享情况、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各项举措。
(二)全面反映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单位要重点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助力脱贫攻坚、提升创新能力等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三)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单位要对该部分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涉及所办企业的单位要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所办企业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全面梳理人大审议、审计、巡视等提出的资产管理问题和建议,总结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展情况。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对照现有制度,结合《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资产管理各方面存在的
问题进行梳理和自查,提出下一步推进资产管理的工作思路。重点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会计核算、推进在建工程转固等方面提出工作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对本单位财产损失、权属不清晰的重要资产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提纲
(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参考格式)

为适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要求,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地区、本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变动以及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报告如下:
一、 地区/部门的基本情况
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数、编制人数、实有人数等,主管部门还应写明部门主要职责。是否涉及机构改革,说明改革进展情况,以及涉及资产划转情况。
二、 资产情况分析
(一)资产的总体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情况,同时可结合预算收支、债务、历年情况等对资产分布、构成、变动的原因做出分析。其中,构成情况应包含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占资产总额比例情况,固定资产占比中应包含房屋、车辆、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占固定资产总额比例等主要指标分析(可用饼图、柱图、折线
图和表格)。资产变动情况应包含总资产增长率、流动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无形资产增长率、公共基础设施增长率、政府储备物资增长率、文物文化资产增长率、保障性住房增长率等。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教育、卫生、文化、交通、科技等重点行业进行分析。
(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分析。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整体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特别是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相关的重点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情况。其中,资产配置情况应包含本期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情况;
资产使用情况应包含本期新增出租出借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
资产收益情况应包含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情况。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大型仪器设备、在建工程等重点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
(三)资产总体绩效情况。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整体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产存量盘活和共享共用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其中,资产配置效率应包含人均占有办公室使用面积、人均占有通用设备数量等主要指标分析;
资产使用效益应包含资产闲置率、出租出借收益率、对外投资收益率等主要指标分析。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应包含资产入账转化率、增长率、
运营效率等主要指标分析。
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认真总结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在制度制定、基础管理、配置使用和处置全流程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重点反映在提高资产运行绩效、加强调剂共享情况、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举措。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和融入预算一体化系统的工作进行总结。
(二)全面反映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重点反映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行业资产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助力脱贫攻坚、提升创新能力等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三)全面总结本部门、本地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所办企业管理情况。
(四)梳理人大、审计、巡视等提出的资产管理问题及建议,总结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展情况。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对照现有制度,结合《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资产管理各方面存在的
问题进行梳理和自查,提出下一步推进资产管理的工作思路。重点就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会计核算、推进在建工程转固等方面提出工作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1.对本地区、本部门财产损失、权属不清晰的重要资产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2. 本地区、本部门应将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数据分别与行业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如不一致应说明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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