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机制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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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机制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和权属公司均应依照本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税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集团各种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第四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权属公司”是指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负责集团审计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为审计部下达审计任务(包括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等);

2.审阅审计部制定的审计计划;

3.听取审计结果或审阅审计报告,经讨论后,做出批示(同意或不同

意审计结果);

4.对需要做出处理决定的审计事项,做出相应处理决定或做出不予处

理的决定后对该决定负责;

5.当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缺乏相应权限时,做出赋予或不赋予审计

人员相应权限的决定。

第六条集团设审计部,代表集团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等;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负责对集团有关方面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

性及有效性进行内审监督、评价和鉴证,并向集团领导报告审计结

果;

4.负责对集团及权属公司的财务管理、重大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和国

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

5.根据集团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有关行政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常规审计及专项审计;

6.负责适时开展各种专项审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8.对集团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9.对重要的审计信息和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负责在集团内部进行审

计通报;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如情节严重,并构成犯

罪的,交送检察和监察部门处理;

10.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

第七条权属公司内部设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院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集团派驻财务监事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和本单位的相关制度,对本单位所属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权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派驻财务监事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集团审计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院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实施具体审计时,按照集团有关审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内部审计分为常规与专项两大类别。

第九条审计部受集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对集团有关职能部门、权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经济事项进行定期审计,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并对集团报告工作,相关工作遵照集团有关常规审计工作制度开展。

第十条审计部适时受集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工作遵照集团有关专项审计工作制度开展。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部有权对集团及权属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年度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4.经济效益审计;

5.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6.财务管理审计;

7.基本建设工程和设备投资项目的审计;

8.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执行效果和投资项目资产处置情况;

9.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经济合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有权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及固定资产等进行审计,有权检测财务软件,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审计人员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第十六条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经集团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向集团提出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部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领导报告。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编制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根据集团总裁办公会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和季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审计工作计划经集团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确定审计内容和计划。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组成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具体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审计计划经集团总会计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在项目审计开始7个工作日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过适当途径和程序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提出审计报告提案。审计项目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提案,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提案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审计部审核审计报告提案,报集团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进行批示。审计部依据集团审计委员会的批示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拟定审计决定。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后,应当将审计报告有关内容告知被审计单位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被告知审计报告内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途径和程序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审计组收到被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充分与被审计单位再次进行沟通,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拟定审计决定,报集团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进行批示。

第二十五条下达审计决定。审计部依据集团审计委员会的批示形成正式审计决定,并通过适当途径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下达书面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对控股公司的审计决定由外派监事传达,交控股公司被审计部门或人员执行;对全资和分公司的审计决定由审计部传达,交公司被审计部门或人员执行。审计部应采取有效和合理的方式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外派财务监事有义务也有权力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审计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并按照集团有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审计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和集团和所在公司规章制度,由集团或所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可整改责任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报集团或所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审计部有权要求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起草和修订,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由集团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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