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补充意见 亩均工业产值

时间:2022-07-28 12:00: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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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补充意见 亩均工业产值

关于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的补充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提高企业绩效,推进资源差别化配置措施的落实,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的文件精神,对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进行完善。经县政府研究,制订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评价范围

全县所有规上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上服务企业)、供地的规下工业企业。

二、综合绩效计算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占50分、亩均增加值占2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占5分、单位排放增加值占5分、研发投入占比占5分。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占60分、亩均销售收入占20分、单位能耗税收占20分。

(二)综合绩效计算: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上年度全县平均数×权重,每项指标的最高得分不超过权重值的2倍。

三、评价分类

(一)分类标准

1.A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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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企业。在上年度纳税百强工业企业,且亩产税收10万元以上,按综合评分顺序进行选取,总数控制在规上企业总数20%左右。

规下企业。在用地3亩以上、亩产税收超过10万元的企业中按综合评分顺序选取,总数在20家左右。

2.B类企业:

规上企业要求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全县评价企业平均水平60%以上,综合评价得分居前70%(含)。减除已列入A 类的企业。

规下企业要求综合评价得分居前60%(含)、亩均税收达到规下企业平均水平以上。减除已列入A类的企业。

3.C类企业:

规上企业要求上年度亩均税收未达到全县平均水平60%、综合评价得分居70-90%(含)的企业。

规下企业要求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10%(含)—40%的企业。

4.D类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10%的规上、规下企业。

已关停企业原则上列入D类;

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销售产值为零的企业列入D类。

(二)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结果调整分类。

四、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措施

(一)A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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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排污、融资等方面优先保障。

2.优先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各金融机构在处理贷款风险时,要进行诉前协调,按先清理贷款企业、不足部分再要求担保企业清偿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查封资产和帐户,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B类企业

1.在用地、用水、用电、有气、排污、融资等方面予以保障。

2.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

(三)C类企业

1.购买其他企业厂房申请不予批准,资产过户的税费地方留存部分不予奖励。

2.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水价每吨提高0.5元。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

(四)D类企业

1.购买其他企业厂房申请不予批准,资产过户的税费地方留存部分不予奖励。

2.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元、水价每吨提高1元。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主要对象。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所有企业均适用。

C、D类企业的电价、水价、气价惩罚性收取部分,奖励给A类企业。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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