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李阳家庭暴力法律分析论文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李阳家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指导老师:钟立国
学生姓名:
学号:
院系:网络教育学院
专业:法学
写作批次:第三次
原创承诺书
我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
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
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若本论文及
资料与以上承诺内容不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摘要.........................................................................................................I Abstract (Ⅱ)
一、李阳家暴事件 (1)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1)
三、李阳家庭暴力判决案例分析 (1)
(一)是否判决离婚 (1)
(二)抚养权的归属 (1)
(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
(四)有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
(五)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原则 (2)
(六)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 (3)
(七)人身保护令 (3)
四、李阳家庭暴力事件反映的法律问题 (3)
(一)家庭暴力举证难 (3)
(二)缺少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 (4)
(三)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不足 (4)
(四)人身保护令力度不足 (5)
(五)行政执法手段单一,救济力度不足 (5)
五、反对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6)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6)
(二)加强刑事司法惩治力度 (6)
(三)增强人身保护令的保护力度 (6)
(四)加大反家暴宣传,转变社会传统观念 (6)
(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6)
(六)以化解矛盾为主题,发挥行政执法处理家庭暴力的功能 (7)
(七)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防暴力,抗暴力意识 (7)
(八) 加强公民伦理道德,倡导民主、文明、平等的家庭文化氛围 (7)
六、致谢词 (8)
[摘要]李阳家暴门事件的起因是在2011年9月4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kim,在新浪微博曝料称李阳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并上传了多张受伤照片,一石激起千层浪,李阳家庭暴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的关注。论文通过对李阳家庭暴力事件的回顾与法律判决的分析,结合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李阳家暴、反家庭暴力、立法
[Abstract] The founder of Crazy English Li Yang got into the domestic violence scandal in September 4, 2011. It is because his wife, Tim, exposed Li Yang implemented violence on her on Sina Weibo, and she upload lots of injured photos about herself. This event of domestic violence scandal aroused the community attention. By analyzing the review and legal decision of Li Yang’s family violence, combined with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nti 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 I put forward reasonable suggestions on China’s Anti domestic violence.ke some advice about our country’s anti domestic violence in this paper.
[Keywords] the domestic violence of Li Yang、anti domestic violence、legislate
李阳家暴典型案例分析
一、李阳家庭暴力事件
2011年9月4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妻子李金(kim),在新浪微博中爆料声称遭遇家暴,并上传遭"家暴"照片,照片显示该女子额头、耳朵、膝盖等多处受伤、红肿流血。微博内容一经发布,立即引发了网友甚至全社会对于家暴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一时间李阳由原来的“教育专家““成长大使”转变成了家庭暴力的“代言人”。我门在对其行为感到震惊和强烈谴责之后,更应理性的认识到我国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法律漏洞及其对受害者救济渠道的缺乏,下面,我们就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我们李阳家庭暴力事件这一典型案例。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李阳在接受在中央电视台一套《看见》栏目以《沉默在尖叫》为题的采访时,李阳在与主持人家暴事件的专访对话中描述道,由于妻子总是抱怨他对家庭关心不够,忽视家庭,两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李阳就由于此种原因已经对妻子KIM 有过数次暴力行为,最后一次实施暴力是在长时间的持续争吵之后,李阳暴怒了,就像他自己说的,心中的魔鬼完全释放出来了,他用手死死的按住妻子KIM的头不停的往地板上撞,导致妻子KIM头部淤青肿胀,造成了身体的伤害。根据李阳自己的叙述,那么在法律上,就已经构成对妻子Kim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李阳家庭暴力法院判决案例分析
2013年2月3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宣判,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法院判决:准予李阳和妻子李金(Kim)离婚,三个女儿的抚养权归KIM,李阳支付三个女儿抚养费每人每年10万元至18周岁,每年共支付三个女儿30万元抚养费;李阳向KIM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此外,法院还根据李金的申请,向李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发出的首个“人身保护令”。下面我们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长期以来的实践分析李阳家庭暴力事件的判决结果。
(一)是否判决离婚
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形式是多样的,但都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以上规定,如果法院认定李阳家暴行为属实,便会判决离婚。KIM称李阳已经有十多次对她实施暴力的行为,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KIM都会积极主动的到去派出所报案,做好相关笔录与进行验伤,保留证据。这些笔录证据在后来的诉讼中,也起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作用,法院由此认定李阳家暴行为属实,判决李阳夫妇离婚。
(二)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主要是有利子女教育与成长与双方相互协商的原则来判定儿女的抚养权的归属。
李阳和KIM共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10岁的李丽、6岁的李娜和4岁的李华。由于李丽年满10岁,已具备一定判断和认识能力,法院单独就愿意由谁抚养的问题,征求了她的意见。李丽说,因为爸爸常年在外工作不在家,所以愿意和妈妈生活在一起。
法院经过查,确定长期以来都主要是KIM在家抚养三个女儿,李阳也认可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故法院最终判决,李娜和李华也继续由KIM抚养。
(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诉讼中是由于配偶一方实施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的最高赔偿数额是5万元,因此,李金最高可以获得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李阳由于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与妻子KIM的婚姻的破裂,KIM也向法院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一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李阳赔偿妻子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有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在李阳家庭暴力事件中,由于李阳是过错方,KIM提出要求李阳支付离婚损
害赔偿金,根据上述法条,KIM的损害赔偿请求诉求也将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五)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原则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确立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国的立法例,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如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叙述就可以看出,夫妻二人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阳在离婚诉讼中称自己与妻子KIM的结婚时间只有两年,目的是为了减少其与李金的合法夫妻关系共同存续时间,以减少对其财产的分割。
在这次家庭财产分割中,由于李阳及KIM对双方财产的部分已达成一致,故法院不再予以区分。法院最后判决现有房产、股权、商标归李阳所有,李阳支付
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200万元,法院另外依据KIM的诉求,同意将位于广州、深圳的10套房产及房屋贷款由李阳负责偿还并归李阳所有。KIM名下的白家庄1603号房屋因涉及其他诉讼,双方均不要求分割,故法院未予处理
(六)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KIM在法院第四次开庭时,要求李阳一次性支付655.28万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归KIM
,李阳按照每个孩子每年10万元的标准以年为单位支付抚养费,每年共支付30万元抚养费,直至三个孩子分别年满18岁止。
(七)人身保护令
①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在李阳家庭暴力案件中, KIM也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
在2011年,KIM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后,KIM仍然感觉处于李阳的家暴威胁之中。通过在网上搜索后,KIM了解到中国确实有人身保护令的先例。于是,KIM开始收集证据。KIM说:“之后,每次李阳威胁我,或者大半夜跑到我家门口猛敲门,我都要逼着自己去派出所报案,因为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充分的证据,我需要通过到派出所报案来保留证据”。
在2013年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对李阳和KIM离婚案宣判的同时,还依据KIM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KIM。如李阳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
这道来之不易人身保护令起了很大保护作用,在此后李阳与KIM在协商离婚事情发生激烈争吵时候,李阳尝试要暴力威胁KIM时候,KIM声明自己有人身保护令,会报警抓李阳的时候,李阳的态度都会趋于缓和,有效的保护KIM的人身安全。
四、李阳家庭暴力事件反映的法律问题
(一)家庭暴力举证难
②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长期出现有暴力行为的家庭,不但影响夫妻感情,侵害人格尊严,危害身心健康,但当很多受害者在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时候,把施暴者诉至于法庭时候,却发现他们又将面临一个很大的诉讼难题,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者要起诉施暴者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时候,要自行搜集证据,充分举证,法庭才会依据证据支持其祈
求。要搜集充分证据来举证,这对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来说,无疑又面临着很大的诉讼困难。
在案例中,KIM在遭遇家暴之后,都要强迫自己到派出所报案,接受警察详细的询问,做好笔录,鉴定伤势,最后才是到医院治疗身上的伤。因为KIM知道,只有经过这一繁琐和复杂的程序后,她才能把李阳实施家暴的证据保留下来,在法院上她才有胜诉的可能。KIM说,对于中国司法举证规则,常常感到疲惫与无奈,甚至是无助。因为她往往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还要拖着满身的伤痕,奔走于派出所、居委会、法院、医院、律师事务所各单位之间,回到家中,还要照料三个女儿,这让KIM在诉讼过程疲惫不堪,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而在美国,并不需要这么复杂的举证过程,妻子只要举报丈夫实施了家暴,警察立马就会上门来调查,如果发现妻子身上有伤痕,就马上逮捕丈夫,就算妻子不打算起诉,检察机关也会根据妻子的伤势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
(二)缺少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
虽然我国《婚姻法》在有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规定的过于笼统与缺少可操作性。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反观李阳家暴事件,其中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一是在其挥拳殴打妻子时,一个想法在头脑中闪过:“这要在美国就犯法了”,其潜台词便是此行为在中国却好像没有王法可管;二是事件发生后,李阳抵京,直接从机场去了派出所.警察也非常为难,说自己也是第一次处理这种事情,尽管家庭暴力现象不在少数。
【3】我国反家暴立法空白,缺乏可操作性,家庭暴力甚至无法成为司法机关卷宗上的案由。早些时候,李阳的妻子在微博上表示,自己正在学习“家庭暴力防治法”。但事实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真正的《反家庭暴力法》,李阳妻子正在学习的仅仅是一部“网络专家建议稿”。
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4】如日本,在2001年就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以及专门的援助受害人等的法律。英国二十多年来,已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我国的台湾和香港,都制定了当地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三)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不足
2011年9月11日,李阳在新浪微博发表对家暴事件的道歉言论;2013年2月3日,在经历一年多的诉讼程序之后,北京朝阳区作出判决:准于李阳夫妻离婚,三个女儿的抚养权归KIM,李阳需向KIM支付共1200万的赔偿金。
从表面上看,李阳似乎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巨额的赔偿金,声名狼藉,从“成长大使”“教育专家”变成家庭暴力的代言人。但是,如果这件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在美国,那将会是怎么样的一个情况呢。在美国,首先,如果李阳殴打妻子,妻子报警后,警察到来之后如果发现妻子身上有伤痕,就会马上逮捕李阳,李阳会被先关上1-3天,听候法官发落,如果李金不打算起诉李阳,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会视伤情与案发情况,有权决定是否起诉,如果没有伤及配偶或者是一气之下发生的冲突,李阳可能就会被控袭击罪,袭击罪最高罚金可达2000美元,还要蹲一阵子班房,李阳得花大把的银子请律师撤销案子,或者争取轻判,还要上连续上一年的家庭辅导课,且费用自付。【5】在美国,入狱服刑对一个的影响是深远的,美国对名人的道德要求是高于常人的,李阳作为教育专家,社会名人,当李阳被控犯罪的时候,信誉大打折扣的同时,疯狂英语生意也会一落千丈,甚至破产。一句话,如果李阳家暴发生在美国,李阳就得蹲监狱,甚至是破产。而在中国,李阳却从来没有受到一次行政拘留或承担一点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都是
民事责任,不得不说我国的法律对于此类严重侵犯人权的家暴行为,是太过于仁慈了。
(四)人身保护令力度不足
在这家庭暴力离婚诉讼中,李金通过网上搜素,知道中国有人身保护令签发的先例,每次李阳威胁她,或者大半夜跑到家门口猛敲门的时候,李金都强迫自己到派出所报案,做好相关笔录,因为李金知道,她要申请到法院签发的保护令,必须要提供的一系列相关的证据。
2013年2月3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依李阳妻子李金的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如李阳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这张来之不易的人身保护令给李金很大的安全感,当李阳在在此后李阳与KIM在协商离婚事情发生激烈争吵时候,李阳尝试要暴力威胁KIM时候,KIM声明自己有人身保护令,会报警抓李阳的时候,李阳的态度都会趋于缓和,有效的保护KIM的人身安全。
人身保护令虽然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但是,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我国并没有的法律明文规定有人身保护令,法院如何签发,如何进行执法操作,保护令时间的时间长短,都是根据的长期司法实践,由法官根据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施暴人的危险程度,自主裁量决定;其次人身保护令的期限也较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签发的紧急人身保护令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而在家庭暴力离婚诉讼中,打完离婚诉讼程序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数年,而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的期限最长只有6个月。在案例中,李金与李阳的李阳诉讼历时一年多,法院签发给李金的人身保护令期限只有三个月时间,也就是说,在这场家庭暴力风波的大部分时间里,李金的人身安全是没有保障的,更多的时候是处于李阳的暴力威胁中;最后是人身保护令申请难度大,中国是一个比较传统保守的国家,很多时候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与保障人权,对签发保护令都显得异常谨慎,条件要求也高,需要受害者提供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的等一系列证明材料,这无形中也提高了签发保护令的门槛,降低了人身保护令对受害者保护的力度。
(五)行政执法手段单一,救济力度不足
行政执法手段单一,救济力度不足。这一点从受理“李阳家暴事件”的警察的反应就可以表现出来:接警的警察没有处理家暴案件的经验,取证时验伤、讯问和笔录,警察的做法让KIM(李阳的妻子)感受到屈辱,甚至“感觉实施犯罪的不是我丈夫,而是我。
警察在做完笔录后,给李阳打电话,通知他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而李阳却一直在关机状态,此时的李阳正在全国各地进行他的疯狂英语的教育培训,对于李阳的不配合,警察也表示很无奈,只能建议李金下一步是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家庭暴力事件在警察长期的执法实践当中,家庭暴力案件基本上都是作为家庭内部事务调解处理,除非涉及其恶劣的家庭暴力事件,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后果,才会处于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行政执法对于家庭暴力处理手段的单一,力度的不足,在此可见一斑。
五、反对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家庭暴力诉讼中,如果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证据举证“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那么将无疑于增加了在家庭暴力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度,很多受害者面对手续复杂,程序繁琐的举证程序,无所适从,转而接受程序简单很多的调解或撤诉处理,维权的困难无形中就会增强了施暴者嚣张的气焰。
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也是法律彰显公平,维护正义的体现,那么在下一步反家庭暴力立法中,我们可以通过立法适当的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如受害者只需提供家庭家庭暴力初步的证据,下一步证据搜集就由公安机关进行,或者举证责任倒置,由施暴者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合理分担诉讼成本,提高受害人受保护的比率和程度,同时保护被害人生命健康安全,预防其为留下证据而有意选择遭受暴力。
(二)加强刑事司法惩治力度
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③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妇女不应忍受任何暴力、社会不能容忍暴力、男人没有权利施暴、每个人都不应遭受暴力”。‘刑法在根本上说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在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基础上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充分发挥刑罚的制裁功能,以保障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实施。
家庭暴力罪可以作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的竞合犯,将其它类型的犯罪不能包括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统一规定为家庭暴力罪。符合家庭暴力犯罪构成的行为,一律以该罪处罚,不再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定罪处罚。提高家庭暴力犯罪法定刑。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存在明显轻刑化倾向,很多施暴者恶习不改,被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相应保护。同时应该提高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遗弃罪的法定刑,进而带动相应的家庭暴力犯罪法定刑的提高。对背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轻刑化法律予以适当调整,增强刑罚的惩治功能。
(三)增强人身保护令的保护力度
要增强人身保护令对受害者的人身保护力度,首先就先应该把人身保护令明确写入法律,明确规定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程序,以及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处罚与救济措施,适当降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门槛,延长保护期限,充分发挥人身保护令在家庭暴力中保护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作用。让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实行的人身保护令明确入法,让人身保护令充分发挥其保护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作用。
(四)加大反家暴宣传,转变社会传统观念
中国要制止家庭暴力现象,最重要的就是要转变社会传统观念,例如“男尊女卑”、“家丑不可外扬”等落后的传统观念,鼓励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积极寻求社会帮助,通过多方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
(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中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但对于如何界定家庭暴力尤其对轻伤害的处理仍然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应进一步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国外80个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对相应的处罚规定。目前我国正在起草
反家庭暴力法,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反家庭暴力法纳入立法项目,相信很快就会相应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出台。
(六)以化解矛盾为主题,发挥行政执法处理家庭暴力的功能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但是在很多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那些由于家庭压力过大产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如果强制公权力的介入,那将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多的痛苦,无益于家庭矛盾的解决,所以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除了极其恶劣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公安机关制定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的执法程序,提高出警率,加强认识,要充分认识家庭暴力并不是一家务事,而是严重侵犯人权的暴力行为,是危害社会稳定的“毒瘤”,提高公安机关对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作用,对于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视家庭暴力情况严重程度,适时的给予训戒、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及时的惩戒教育会让那些施暴者或者妄图施暴者给予警醒,有效的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升级。
(七)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防暴力,抗暴力意识
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各级妇联要加强普法宣传,让保护妇女的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候,增强其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而不是利用暴力手段,以暴制暴,触犯国家的刑法。
(八) 加强公民伦理道德,倡导民主、文明、平等的家庭文化氛围
加强公民伦理道德宣传,提倡互爱、互敬、互让,倡导文、民主、平等的家庭文化氛围。对于残害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予以曝光和及时的惩戒,以此来警戒那些欲施暴者,达到预防家庭暴力的目的,提倡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候,要心平气和的及时沟通,寻求解决办法,防止恶语相向,矛盾升级。
注释:
①《婚姻家庭继承法》2011,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出版,第354页
②《中国妇女权利》2012,北京大学出版2012年出版,第201页
③《中国家庭暴力》2010,团结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198
参考文献:
1、付小东.中国家庭暴力情况调查.【N】.中国妇联报,2011-6-23.
2、沈晨对家庭暴力立法之国外借鉴【D】中山大学法学院,2000
3、参见郑肇芳:《反对在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与夫权主义》,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
4、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5、陈苇.防治家庭暴力地方实践研究.[N].中国妇女报,2012-6-20
致谢词
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终于把论文写好了,从开始选到论文题目到系统的实现,再到论文文章的完成,每走一步对我来说都是新的尝试与挑战,从查找资料,分析已经数字与案例,都十分的枯燥与乏味,甚至可以说是这过程十分的艰苦,但是经过这系列的学习、总结与写作,让自己无论在论文知识,写作知识还是社会实践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此,我首先要感谢我钟立国老师,作为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与指导,论文的完成,离不开其它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和帮助。在整个的论文写作中,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积极的帮助我查资料和提供有利于论文写作的建议和意见,在他们的帮助下,论文得以不断的完善,最终帮助我完整的写完了整个论文。另外,还要感谢华南师范大学远程教育法学专业的各位授课老师,是你们的悉心教导使我有了良好的专业课知识,这也是论文得以完成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