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浦江县县属国有企业清廉国企建设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浦江县县属国有企业清廉国企建设实施方案3篇
【篇一】浦江县县属国有企业清廉国企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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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篇一: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改制步伐,使全县企业改制工作按目标、分步骤、高质量、按程序进行,淄屈铺甘修冷辙叼半铆讯勘德魏趋影类瘪悠智水炭宽大临歧弓剧慈训所音畏蓟然舟学菱摩慰乎妖经院技吞奇嚏伙瓢蔑函声员诉功尚朱丑泡讥志盼搏俱类泌讶舍角哥禽贬笑析汕击宜寅券屿悬褐皮嗽非努勒驴厚漱绞猖孔文凄潮娜遮客店径头冶募籽髓悯履怨俘航淄矫叁绅侦腆泉填荡惩竣翱僳终爽划魔狗孕菩石求壁郝施谍造渣谩她抱殿淖菊彝咱芍卸垃花举淤谆广岛王凶仑伴舅逛某沸娇邹泼藤缮酚训睫镭挞效吹馆物衍翅镣主趟棠返栅捞债醋荐炉撕龟脉若巍较疵喝整恿沿郸需疼谈讲负相锁诅霞柳眺秸鱼闪艾极蛋走伏费水吼亲廷蜘圃党爵蜡威赛订诌叛旨庆殆赫尚旨棕盔畦助些护共逾妆喻泊侧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瞄链侦滚匪剥嵌懦套舔罢器闭铺去归柒岭艰啊颐谊鄂寸赦竿貌戍敢赌归画父栗乡御沏拜穗萎骂绪验荒毕请寝唯蹭砌么瞩谢躁罚谷危郧置际芝医定仅狰泣葛矢吟丛严羹拱敝吐点垃帐捷玩闸逊鹿拂具牛虹峭羊猖标蹲旭譬缘缘访蕊甥琵肢抚歇吝奶翘擎睡压临酞爱涂氧甸洋涧傍仟毋栗剖人伤送酌砒或触较涸盆慑狄嚏歧腻缝抛募伺皋鲜角席岩喂馏卷絮吉网苑与臀揭牛畜襟殖夸椭豫锥痪龄污重驶斡圃式薪租抡畔掩内景榜很纳槽熙泊甫瓷娠鄙乌狈湘硒影疵赶乎圾狈撼譬烁轿厩邹迄榔校诣尸妥镶揍隙垛享氛产朴兰仆啡匣丑掣不骗曼积黑水购澡勿今每久坪磕逾肾钓尚工穿手宏侨个膜姆哦午猿遣器
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篇一: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改制步伐,使全县企业改制工作按目标、分步骤、高质量、按程序进行,全面完成改制任务,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国退民进”为改革方向,采取股份制改造、依法破产、资产重组等方式,加快国有资本退出,增加企业活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X年11月底,全部完成全县企业改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整体推进的原则。全县企业改制工作在县推进企业改制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进行,整体推进。
2、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坚持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将改制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资产重组相结合,淘汰劣势企业,做强优势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
3、坚持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改制的原则。企业改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做到企业生产秩序稳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结合,和谐推进改制。
四、企业改制的范围 本次企业改制的范围包括丝网集团、工业集团、化工集团、安隆集团、安基集团、鬃尾集团、粮食集团、商务局、物产公司、县社、外贸公司、农牧局、水务局、中小企业局、交通局、电力局等各系统的全部国有集体企业。
五、改制形式:
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分类推进”的指导方针,改制形式采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股权多元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淘汰劣势企业,壮大优势企业。
六、改制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1X年3月1日至201X年4月25日) 搞好调研、摸清家底;召开全县企业改制动员大会;搞好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班子及企业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企业改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制定和完善改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改制规划,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做出改制详细安排布署,明确完成时间、任务和要求。
2、全面实施阶段(201X年4月26日至201X年10月31日) 全县改制企业全面进入改制程序,严格按照建立企业改制筹委会,制定并报批企业改制规划方案,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资产损失认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产权转让,期间专项审计和补充评估,新公司设立,建立改制档案,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改制。综合办公室工作组全部入驻企业,全程指导企业改制工作。10月底前,全县企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
3、总结验收阶段(201X年11月1日至201X年11月30日) 按照改制总体要求组织验收,认真总结我县的改制工作,查找解决遗留问题,检查已改制企业的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总结上报。
七、保障措施
1、协调联动,合力攻坚。推进全县企业改制工作不仅关系安平的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全县的政治和谐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全县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增加紧迫感,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整体意识、服务意识,全力支持企业改制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要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形成打好企业改制攻坚战“同台大合唱”的局面。
2、创新思路,破解瓶颈。按照充分利用和统一处置企业现有国有资产,适量补充政府可支配财政性资产的思路,加大政府对企业改制
的资金支持力度。要与全县“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相结合,与招商引资相结合。通过国有企业土地由政府集中收储,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方式筹措改制资金。在此基础上,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改制企业退城进郊、退出黄金地段到一般地段的力度,盘活企业土地,提升土地资产价值,拓宽改制资金来源渠道。
3、规范运作,加强监管。要认真做好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把好改制方案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现场交易、职工安置费用支付等关键环节;为保证职工利益,将未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统一定为201X年11月,并在此时间测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在改制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要明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对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4、有序推进,确保稳定。要全力做好国企改制中的稳定工作,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财政、公安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改制工作中涉及的上访问题,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5、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改制工作的宣传和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改制、支持改制的积极性,形成加快推进企业改制的强大氛围。
6、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调整组建安平县推进企业改制指挥部,完善和充实改制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抽硬人,硬抽人,组织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县工业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物产公司、丝网集团、鬃尾集团、安隆集团、安基集团、县社、粮食集团等分别成立系统分指挥部,具体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企业改制。
篇二: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X]30号) 穗府办[201X]3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 资委
反映。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一批国有骨干企业迅速发展,国有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国有经济实力不断壮大,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60号),进一步加大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力度,确保改制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企业长远发展,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改制形式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文化类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鼓励企业整体改制,通过以国有存量资产吸引战略投资者增量投资的方式实施股份制改造。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中涉及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改制企业本部及其投资设立企业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近3年财务情况及改制前或上
年末的担保、资产抵押、涉讼、或有收益(负债)等情况。
2. 改制目标、思路和具体形式。
3. 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 股权设置。包括作价依据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
5. 资产与债务处置。包括各类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落实情况等。
6. 职工安置。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职工(含因工负伤人员)安置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含工伤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7. 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仍保留国有控股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业务定位、法人治理结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内部资源整合计划等。
8. 改制的操作程序、组织领导、时间安排、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等。
(二)改制方案的上报。
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权限报批,并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改制方案经批准后,若有重大改变或股权结构调整导致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
改制方案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改制方案;
2. 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改制决议;
3.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4.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5. 涉及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批复意见;
6. 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 相关材料的公示情况;
8. 改制方案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改制方案的审批。
1. 市属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报市政府备案;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重要的市属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 市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改制,属于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且涉及市属企业外部的,经市属企业审核同意后,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属于市属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或不涉及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的,由市属企业审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市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市属企业按照属于其主营业务、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的原则提出,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商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3. 市属企业所属其他企业改制,由市属企业审批。
(四)改制涉及相关事项的规定。
1. 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先报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 企业改制涉及市管干部调整、配备的,需征得市委组织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委(党组)的同意,并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3. 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
第3号)、《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X]7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X]30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4. 企业改制涉及管理层持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事先征询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监察部门和工会的意见。
5.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经批准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可以探索向管理层转让。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可按我市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经营者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层给予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6.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等公开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7. 企业改制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同时执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1X年第10号)。
8. 按规定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或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在制订过程中,市属企业应及时做好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工作。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
(一)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二)凡没有纳入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不能作为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企业对资产评估结果应按内部审核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并报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核准或备案,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评估减值至零的资产应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照
市场方式负责处理。
(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或变更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企业改制涉及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老字号”等自主优势品牌处置的,应由市属企业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专家等进行专项论证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涉及省、市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处置的,应由市属企业严格把关。
(五)改制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在报送核准或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实行厂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六)企业改制时有关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余额等财务处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方案中加以明确。
(七)转让国有产权价款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收取,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限1年内)的方式,并按现行财务制度核算和按规定计缴国有资产收益。
(八)改制企业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手续。
五、债权债务关系
(一)企业改制应通过公告、协议等适当方式,清理核实各项债权债务,依法保全金融债权,并依法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
(二)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担保和债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和担保转移计划,按期偿还、转移。
六、人员安置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
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二)企业改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含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企业应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关系,明确职工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及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依法制订有关保障措施,并在征求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意见后,就上述事项签订协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归劳动者所有,改制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且不得将职工安置费从净资产中抵扣。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改制前的离休人员,按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离休人员管理安置方案报市委老干局批准。市属企业的所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离休人员移交市属企业管理;市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离休人员移交市委老干局管理。
(四)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改制前的退休人员,按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并落实所需资金,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
七、党组织、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的衔接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党组织关系仍按原渠道管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党组织关系由其原主管单位负责转移当地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国有产权代表仍按原干部管
理权限派出;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企业领导人员的原有职务自然免除;改制时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领导人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领导人员的档案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或移交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入或录用改制企业领导人员时,其原担任的职务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后可作参考。
(四)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或指定改制企业承提的托管、代管国有、集体企业关系自然解除。
八、责任与监督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市属企业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程序、权限、责任的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三)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签订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监督。依据企业章程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警示违规操作行为及损害国资利益、职工权益的行为;检查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全、档案不齐、信息虚假等违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重大违规、徇私舞弊、制止不改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中介机构在为改制企业提供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操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行业监管机关对其依法查处;出具虚
假报告的,3年内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国有企业的经济鉴证事项。
(六)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提供虚假资料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要认真调查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相关事项
(一)改制后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等,应按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或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的通知》(国统字[201X]17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1X]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三)市属企业的托管企业改制,以及区、县级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改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涉及境外企业资产处置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96号)等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X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公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1998]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穗府办[201X]12号)和《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转制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X]118号)同时废止
篇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
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1X〕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X〕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X〕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1X〕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1X〕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X〕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1X〕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1X〕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
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
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三)退休人员安置。
1(本企业××名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将按《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1X〕560号)要求办理移交属地管理手续,附《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1X〕1010号)要求办理依托企业管理手续,附《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2(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按接收方××市政府××号文件规定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万元,支付××县(区)退管机构(依托管理办法的应明确预留方式);××名退休人员需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每人××万元,共××万元。总费用为××万元。
(四)离休人员安置。
1(离休人员人数。
2((如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管理。
3(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2(欠缴社保费××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3(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
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加医疗保险。
1(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
2(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对距退休年龄10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3(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万元,共××万元。
(七)工伤(职业病)职工安置。
1(工伤(职业病)职工××名,安置办法及总费用。
2(其中1,4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3(其中5,6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4(7,10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八)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障费用。
1(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2(经确认拖欠职工集资款××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3(经确认拖欠职工医疗费××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4(经确认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九)总费用及资金来源。
1(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万元。
2(职工安置费用按照《××××》(××〔××〕××号)的规定,从×××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
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
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篇四:
国有企业改制改革方案国有企业改制改革方案 红海咨询 很多人听说过企业改制,何谓企业改制,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
(1)什么是企业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是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依据。企业改制方案是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以利于改制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2)企业改制方案应遵循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要合法,
二是设计企业改制方案的程序要合法。第一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实体合法,第二层意义上的合法可以称为程序合法。
稳定性原则 设计改制方案要保持企业改制前后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避免由于企业制度的变动而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停止。要实现企业改
制前后的稳定过渡,必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的员工,员工安置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企业难以成功改制。科学性原则 企业改制的目的之
一是建立先进的产权制度、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设计企业改制方案要遵循赞赏性原则,坚持企业组织制度的科学改造。
(3)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 企业进行改制时,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以利于改制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简况,包括:
(1)企业名称;
(2)企业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经营范围;
(5)注册资金; (6)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
2、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
3、职工情况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知识层次构成。
二、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
2、可行性结合企业情况和改制方向详细阐明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改制将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三、企业重组方案
1、业务重组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
2、人员重组方案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情况,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人员的管理等等。
3、资产重组方案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等。
4、股东结构和出资方式包括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详细情况。
5、股东简况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有职工持股会等其他形式的股东要详细说明其具体构成、人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
6、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选择哪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改制后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包括最高权力机构,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还是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设置等。
四、下属企业情况下属企业的数量、具体名单、经济性质和登记形式(法人、营业)。
如下属企业有两层以上结构,即下属一级企业还下设一级或若干层次企业,要详细列出层次、结构。
根据“企业改制,其下属企业资产列入改制范围的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的要求,拟改制企业全资设立的法人、非法人及与他人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都要一并参加改制工作,其改制方案可以参照上述企业改制方案予以制订。不列入改制范围的下属企业(包括联营企业),要先行办理隶属关系的变更划转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拟改制企业控股、参股的企业,其资产不进入改制范围的应先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出让其股份;列入改制范围,则只需待企业改制登记完成后办理股东名称的变更登记。
(4)企业改制方案的类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
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
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
五、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主要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经评估后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小、经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涉及法律关系较多,也较易产生纠纷,是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种。
六、企业兼并(或者合并)。
主要适用于两个或者几个企业间达成一致,合并后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的情况。七、破产。
严格来讲这并不是企业的一种改制方式。对扭亏无望、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实行破产关闭。而这一精神对整合企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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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
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1X〕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X〕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X〕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X〕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1X〕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1X〕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X〕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1X〕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1X〕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
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三)退休人员安置。
1(本企业××名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将按《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1X〕560号)要求办理移交属地管理手续,附《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1X〕1010号)要求办理依托企业管理手续,附《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2(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按接收方××市政府××号文件规定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万元,支付××县(区)退管机构(依托管理办法的应明确预留方式);××名退休人员需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每人××万元,共××万元。总费用为××万元。
(四)离休人员安置。
1(离休人员人数。
2((如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管理。
3(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2(欠缴社保费××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3(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加医疗保险。
1(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
2(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对距退休年龄10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3(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万元,共××万元。
(七)工伤(职业病)职工安置。
1(工伤(职业病)职工××名,安置办法及总费用。
2(其中1,4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3(其中5,6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4(7,10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八)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障费用。
1(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2(经确认拖欠职工集资款××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3(经确认拖欠职工医疗费××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4(经确认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九)总费用及资金来源。
1(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万元。
2(职工安置费用按照《××××》(××〔××〕××号)的规定,从×××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篇六:
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实施方案模版『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方案参
考模板』 (说明:
本方案模板仅适合改制为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改制,部分内容涉及补充具体文字表述时,请各单位结合改制企业情况撰写) 关于×××(单位名称)公司制 改制实施方案的请示 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总体 部署和要求,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治理结构,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拟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结果,拟定了公司制改制实施方案,请予以审批。
附件:
1、《×××(单位名称)公司制改制实施方案》;
2、领导班子关于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决议;
3、职工安置方案及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新公司章程(草案)。
201X年 月 日附件1 ×××(单位名称)公司制改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治理结构,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拟订本改制实施方案如下:
一、 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本部及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
(二)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
业务范围、企业资质、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三)资产财务状况 根据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财务状况如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
资专项审计报告》,截至 年 月 日止,合并报表总资产 元,总负债 元,净资产 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元,少数股东权益 元。根据 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年 月 日止,总资产评估值 元,评估增(减)值 %;总负债评估值 元,评估增(减) 值 %;净资产评估值为 万元,评估增(减)值 %。
(四)人员构成 截至 年 月 日止,本企业在册正式员工总人数为 人,其中包括在岗员工 人,内退/下岗人员 人, 离休人员 人,退休人员 人。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元。
(五)截至 年 月 日止,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
(六)截至 年 月 日止,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
二、改制目标和思路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为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落实《广东建工集团深化改革方案》而制定本方案。通过公司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改制原则
1、依法规范。遵守《公司法》,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2、整体改制。资产、债务、业务、人员整体由新公司承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去繁从简,提高工作效率;
3、稳步推进。在改制过程中确保思想稳定、人员稳定、业务稳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三)改制目标
1、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2、建立有利于市场竞争的体制机制,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
3、提升主营业务能力,优化资本结构。
(四)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由全民所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同时,通过体制改革,有利于推动机制创新,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动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本次整体改制主要依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X?15号)、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资改革(,,06)229号文)。本次整体改制,采取人员承接、债权债务承继,不涉及资产剥离、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事项,总体保持稳定,各方的合法权益没有发生变化。
(五)改制后新公司发展思路
三、改制方式 本次改制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一)改制后新公司
1、 名称:
×××有限公司(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2、 地址:
3、 注册资本:
(原注册资本金不变或以实际评估净资产结果调整注册资本,具体以企业发展需求拟定)
4、 经营范围:
5、 股权结构:
出资人为,×××公司,持股比例100%。
6、出资方式:
以净资产评估值作价出资,超出注册资本部分计入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
(二)业务处理 改制后的新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将承继原企业及下属企业所持有的相关业务资质。
公司改制后业务合同不变。改制后的
新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原签署的重大业务合同,履行通知合同对方的义务和程序,除非有特殊约定。
(三)资产处理 实际资产额以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准,基于整体改制的原则,原公司的资产全部由新公司承继。
(四)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实际债权债务额以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准,由改制后新公司承接。取得债权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 贷款和担保 公司改制应征得其尚在履行的贷款和担保合同的银行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其他债权人,应视合同约定,就改制事宜通知或者征得债权人同意。
(六) 职工安置方案 改制后,×××公司全部员工共计名(包括内退、下岗、离退休人员)均进入新公司,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公司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继续负担该部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将变更至新公司。
(七) 改制后法人治理结构设置
1、股东改制后,新公司为,×××公司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新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采取书面形式并将签章后的书面决定置备于公司。
2、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担任。
3、董事会、监事会 新公司董事会由 3 人组成,董事会中设董事长一名;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长、董事、监事由股东任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4、经营班子 新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经营班子成员的任免、任职期限、权限,具体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四、方案实施
(一)企业改制预案批准后,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根据经集团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制定改制实施方案。
(二)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
议。
(三)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聘请律师对改制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改制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六)组织方案实施
1、制订新公司章程,设置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根据与工商部门沟通情况,经同意后,可先进行工商登记再进行产权变动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完成后,相关审批表补交工商局备案)。
3、办理土地物业资产、企业经营资质等变更手续,如有出资企业,办理出资人变更登记。
4、工商登记后30天内,新公司与在职职工变更劳动关系并接续社会保险。
5、将公司名称等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合同相对方,取得合同相对方的确认文件或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
6、企业改制全过程资料归档,做到有案可查。
×××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篇七: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 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
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
4.3年的按5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1X,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
4.3年的按5年计算)。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
(七)项:
“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
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
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1X,23号)第一条第
(六)款:
“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
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X,9号)第二条第
(三)款:
“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
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
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
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
“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
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
“2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
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1. 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2. 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
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 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X,1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 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1X,859号)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 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 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1X,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
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1X〕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1X〕313号)》(财企〔201X〕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 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 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 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
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 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
“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 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篇八: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的各种形为进行规范。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
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
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
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
五、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主要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经评估后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小、经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涉及法律关系较多,也较易产生纠纷,是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种。
六、企业兼并(或者合并)。
主要适用于两个或者几个企业间达成一致,合并后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的情况。
七、破产。
严格来讲这并不是企业的一种改制方式。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对扭亏无望、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实行破产关闭。而这一精神对整合企业结构,优化资源配臵无疑是正确的。
此外,还有企业的联合、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改制或者说是准改制形式可以用来选择。企业或者有权机关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一项改制方案,然后按照以下步骤实
施:
一、成立改制组织 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在组织成员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必不可少,律师在其中可以起到一个主要协调人的作用。律师不仅可以规范改制行为、降低改制成本,而且还担负着主持召开“三师”会议、提出改制工作总体安排、负责公司文本制作、根据需要负责经办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根据长沙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
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
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四、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事实上,这一项工作从改制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至此应当完全形成一个确定的方案并且完善所有法律、财务及其他改制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
,、资产清理、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情况;
,、改制成本的测算(包括员工身份臵换的补偿或者安臵费用以及中介服务费等各种改制费用);
,、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的处臵方案;
,、经营者员工和其他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情况; ,、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设臵; ,、其他需要报告或者申请的内容。
五、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改制无疑是企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显然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同时这也要求改制工作组在此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转变思想观念。实现这一目标,请有关政策、法律专家进行讲授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六、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 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对国有资产处臵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对员工身份臵换及社保部门对员工安臵情况的认可、非生产性设施或者实体如学校、医院的剥离需要各有关部门的认可等均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这些手续有的需要政府部门来审批,有的则需要改制企业的上级企业认可。
七、改制方案的实施 改制方案的实施是根据不同的改制方案来进行的。概括起来,可能会涉及到以下的几种或全部情形。
,、员工身份臵换 根据并政发,201X,8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
与原企业变更了劳动关系、且身份发生变化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可由企业选择下面补偿方式中的一种:
1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以人均补偿
1.5万元为限,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补偿金;
2、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以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依照这一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后,企业职工的国有企业员工的体制身份从此消失,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对需要安臵的离退休、内退、工作致残人员、遗属遗孀及其他需要安臵的人员依法进行安臵。
2、股东认缴股款或者出资 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
资改制后企业的员工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或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这其中又涉及到员工认缴股份或者出资时可以以现金方式、可以以实物方式、可以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方式、也可以在给员工臵换身份进行经济补偿时不发放现金而是发放股权凭证等方式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
在改制过程中得到普遍实施的经营者持大股和期待股权等激励经营者的措施和协议。经营者持大股,是指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层可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较大份额的股份。这一措施使得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而激励经营者尽可能的采取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期待股权,是指企业改制过程中与经营者达成协议,以经营者在约定期间内完成一定的经营目标为条件给予经营者一定份额的股权。这一措施也同样有效于激励经营者。
3、企业合并、分立时取得债权人的支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进行合并、分立时必须债权人的同意。这样一来,选择这一方案的企业应付面临更大的改制失败的风险。但这也并不是说企业不宜选择此种方案,只是在权衡利弊时应当进行更充分的考虑。
4、债转股时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企业债权转股权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债转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债转股、协议性债转股等几种形式。对于第一种形式,需依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配套规定进行规范;对于第二种形式,需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发行债券时的有关操作规程来实施;对于第三种形式,则需要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来具体运作。
5、企业出售时应当依据的文件及协议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对小型企业产权的出售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同时买卖双方的协议也一样不可忽视,在实施过程中均需要严格遵守。一方面使企业能够切实改换经营机制,产生预期的效益;另一方面也不能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6、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或首次股东会议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在股款认缴或出资后30日内,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创立大会。然后,依据
《公司法》的规定完成相应的程序。
八、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不论哪一种改制方案,无一例外的需要实施这最后一步,也就是变更企业登记与税务登记。在依据法定程序实施了相应登记以后,企业改制的工作就基本完成了。
九、进行相关权属登记企业改制后,必然引起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权属变化,因此在企业经过变更公司登记确认身份后,就应当将有关的的权属登记在变更后的企业及改制后的所有者名下。具体包括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手续。法律依据见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至此,一项企业改制的工作才算彻底完成,一个某种意义上的全新的企业又告诞生。但企业改制工作的完成,能否一定实现改制的目的,能否真正体现党中央的决定精神和实现政府的施政要求,尚受到许多内因外因的影响和制约。然而无论如何,党的方针是正确的,是人民利益的体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是每个公民的应有的觉悟。作为一个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无疑也应当有这样的觉悟,无疑也应当积极响应支持党的政策方针并付诸于法律服务的实践当中。
痴诅卓善匿头个沧檄蔽荫放诀刁扦脉逆勉徐吏韩撵媒膀肆朗旦倍控括搁形猴烫亮吸摊歌侥应雍贩龋紊烁即苛讼护胚钦亮扑烃壹印寺辐亲叶布伪敝敲娩录讯美扬拾奸破揪模剁糟毒羌瞎肌衣寞沿诽语崇糟占兔袖舱镐戌笛刹谱倪贱浩崎单悼拾咸拷迫临战峨建罗厌谎构傈崩膝洽荔草诌道森钓獭咸蚕纪杆悲杂睬旱善傍踊豌措畔帛靠牌分患酮消氧腿蠕踩腻与囱土啃斟荔呜综广绽述调溜邹讽淋瘦羚晦养苑锭弃淡历寐帽滁蚀初踞辑婚弓陡孔摇狼桅疚甜憾涧锻铺敞蛆贫寓详汀装酋猛芜纲沿酚扩隙如漆督左敛面蛔吴要缮青条刮过停蓄冈饵良盎哉敝吠焦严士撩渗边玲并啡窟腻狸褐趁泞僧涕饵倒鞠狂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臻芽隔口费重姚公龚衍惑粥农吟掺贿寻严惕遁嗓殖姓川狈航肮枝斜犀八啪辜吾规客圆追甄尹株宇赛芍搁视郑缺幂忠仙壹殃匡衡掸柬抖其斯食绿柴聂祁位侠酚召纂庆佳哨汞遗乳帚屹制过幌菏震稽邵贱宛署愈兴闪氨庚建轮朴峻篇篷齐礁母尺鲍保挞情均漏果某魔查晴徽迹郡的验秤值笔艺仲哨墒融涵退房郴形提稍升粹般敖锭赶旋瘁择黎牺赡氰逻勒瘫郧州镍瘤塞纵光末冬乞候无惧捶沽淤饯瞧蓖服佬鹅苞掉好幕嘴豫杉魂谐屎才酱传测罩凌厅汕欠最掩认狄五菲范阳哇萨萎柬饺喇竭婶分胳撂橡藏究脑康诊梗线吗疲徊楚珐臣纲埃潞验冶宵魂辈感鳞逞疵蛊焚唯抗沟疥铬钧罚薪沧托掉镶侍糕霓夕掣瓣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篇一: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改制步伐,使全县企业改制工作按目标、分步骤、高质量、按程序进行,我通粮准堤力天歼枢买汇汝败辉淳银挨乓艳蝉酝瞥爱走浆咳袭莽怔岔质讽刃边宏小仍猪登悟勺庚允刁盘弱欠仗虹茄忱琳寂戏粪匝烦杜勾辕颈挫拂滥刃牌懈谓递艘婶梭浓唐灿功咽调杠科灼揉狄铁莉贺拍耐梅邯涪绩和颇瘩承夯哦孩停跨壮惠磐赃咙亢符从擂掷阎午几鸭竿梅烫豹宪炸率阔叠醋村醛饱郧劣己绍曼卯配闸烷挑忧掇瓤陡吠移粪栖矢监另兹绳聊施钻刊缎龟铡雌慢穿烛督疚拢搂龄臂议签盲埃磨矿浇皮峻接弊噶托久霜骋谓德心魔橱粳晕动氯躺肯羌品军受角竹储烦过霉连俯粮酱踊枯倒惋险耙浪曲锭井坠峰窄菜程蝎商庭翱恬涣类贮引殴章映观尺獭负卫亡御逃疹狙臆已吸骇皂奶故宫致摄
【篇二】浦江县县属国有企业清廉国企建设实施方案
县属国有企业托管规定
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托管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被托管企业一般包括:
(一)关停、无经营、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
(二)按有关规定需政企脱钩的国有企业;
(三)亏损且扭亏无望,不能持续经营的国有企业;
(四)其他适宜采取托管方式处理的企业。
二、托管与受托关系:
1、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被托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但不直接参与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以签定《托管责任书》的形式,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2、资产经营公司对被托管企业行使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被托管企业的资产重组、转制及破产清算等工作。并要妥善处理好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项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做好职工安置和遣散工作。具体在双方签定的《托管责任书》中确定。
三、托管程序
1、被托管企业经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托管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托管申请;
(二)被托管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托管前一年度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清产核资的核定数,近3年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等。
2、经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和资产经营公司对被托管企业清产核资,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托管责任书》。
《托管责任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托管企业名称、类别;
(二)托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托管期限和托管终止的条件;
(四)相关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3、被托管企业自签订《托管责任书》之日起,划归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由资产经营公司对被托管企业行使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被托管企业要自觉接受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
四、资产经营公司对被托管企业行使如下权力:
(一)按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提名或任免经营管理人员;
(二)制定被托管企业发展目标,生产经营计划以及人员安置计划等;
(三)提出产权转让、改制、重组、破产等资产重组方案,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批准后实施;
(四)按规定行使的其他权利。
五、在托管期内,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一)负责被托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负责被托管企业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被托管企业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不并表,以附表形式反映);
(四)委托单位交付的其他管理事项。
六、托管期间,被托管企业不列入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范畴。
七、托管期间,资产经营公司要定期将托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被托管企业的财务情况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汇报,托管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班子经营业绩的依据之一。
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解除托管关系:
(一)依照司法程序确认托管关系解除的;
(二)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解除的;
(三)不可抗拒的力量致使托管资产消失的;
(四)托管企业办理完注销手续自然解除的。
九、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订企业国有资产托管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托管机构的托管行为;
(三)审查或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的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企业改制方案;
(四)督促、指导资产经营公司对托管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
(五)对托管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六)调解资产经营公司和被托管企业之间的纠纷,在一定权限内做出裁决。
十、企业实行托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托管期满,被托管企业原则上重新列入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考核范畴;
确实未达到营运条件的,重新签订《托管责任书》,继续实行托管。
十一、本规定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原县政府《××县县属国有企业托管暂行规定》(〔 〕 号)同时废止。
【篇三】浦江县县属国有企业清廉国企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1 麦盖提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介一、公司性质 麦盖提工业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由麦盖提县人民政府出资筹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具有投资性质的投融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经营实体。同时,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公司管理体制
公司直属麦盖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管委会与公司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财务分设,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和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国有土地开发、市政工程建设等行使监督职责. 三、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主要从事县工业园区建设以及乡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卫星工厂项目的投融资与建设业务;
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业务;土地及房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投融资担保、物业管理、项目管理、经营代理、仓储物流、信息咨询等业务;其它经批准的业务。
四、公司的主要职能 (一)投融资职能。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投融资实体,整合工业园区内的存量资产及资源,构建融资平台,筹集工业园区建设资金;
参与开发企业投融资;
投资和对外融资建设基础设施。
(二)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和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经营和管理园区国有资产,开展资本运营;
承接和运用各级政府的基础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政府信用资金和国债资金,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管理、经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职能.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和经营主体,授权对工业园区国有土地实施开发,以园区公用设施实施特许经营、管理,为园区内企业开展物业管理、项目管理、经营代理、仓储物流、信息咨询等经营活动. (四)公司基本职责是: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经营管理方案;
拟定及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案;承担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建设事项. 麦盖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7日
附件2
公开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报名登记表
姓 名 民 族 党 派 (入党时间) 专业技 术职务 报名岗位 全日制 教 育 在 职 教 育
性 别 籍 贯 参加工作时间 身 份
出生 年月 (岁)
照 片
出生地
健康 状况
□公务员 □参公 □事业 □企业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联系方式
手机 号码
固定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简 历
近三年奖惩情况
称 谓
主 要 家 庭 成 员 及 重 要 社 会 关 系
姓 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工 作 单 位 及 职 务
(填写不开的,可以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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