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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排序版)4篇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排序版)篇1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法理学》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排序版)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试卷号码:2094;
资料整理于2020年4月7日,资料涵盖了2007年1月至2020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保护性规范:[补充]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必择其一的规范:[补充]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大陆法系:[2007年1月试题]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2011年1月试题]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2019年1月试题]是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并以民法典最为典型。
大陆法系:[补充]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2012年7月试题]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2014年7月试题]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2011年7月试题]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补充]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法本身的价值:[2019年7月试题]从法这一客体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所具有的独特性能,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具备或很少具备的价值。
法的(形式)渊源:[2008年1月试题]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的部门:[2008年1月试题]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的部门:[2009年7月试题]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的部门:[补充]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的创制:[2007年7月试题]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2008年7月试题]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2009年1月试题]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创制:[补充]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规范作用:[2015年7月试题]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2020年1月试题]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法的价值:[2010年7月试题]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的价值:[2015年1月试题]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体性。
法的价值:[补充]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的可诉性:[2018年1月试题]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耍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排序版)篇2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代号:1058;
2.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本科;
3.资料整理于2020年4月9日,涵盖了2010年1月至2020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
答: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涉及到重整制度建立的原因,以及其能够达到设立目的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社会政策论。
(一)营运价值论
营运价值指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是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
(二)利益与共论
在企业陷于困境之际,为了拯救企业从而挽救投资者的投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应该建立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所有的权利人都尽可能地参加拯救企业的行列。
(三)社会政策论
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重建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但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而且还要顾及到破产事件影响所及的那些非请求权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答:(1)三公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各国证券法都将三公原则作为最基本的适法原则和执法原则,因为证券只能代表一定的财产,本身并无价值,要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需要准确、完整和及时地了鳃证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交易公平和监管公正原则,有助于减少欺诈和保证交易安全。
(2)交易基本准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各个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证券发行、交易的各种活动中都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
券市场的行为。由于证券只是财产的代表,一方容易蒙蔽交易另一方,因此证券法要求当事人须依法行事,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非法手段损人利己以及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4)分业经营原则
不同行业有各自的风险,为抑制不同行业的风险传递,分业经营原则为许多国家的金融法所采纳。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和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
答:(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质询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调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继续履职责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
答: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涉及到重整制度建立的原因,以及其能够达到设立目的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社会政策论。
(一)营运价值论
营运价值指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是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
(二)利益与共论
在企业陷于困境之际,为了拯救企业从而挽救投资者的投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应该建立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所有的权利人都尽可能地参加拯救企业的行列。
(三)社会政策论
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重建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但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而且还要顾及到破产事件影响所及的那些非请求权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
答:(1)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
(4)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33.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2)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3)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
答: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者使用收益权。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应认为,原则上应予允许。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33.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2)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3)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
答:
(1)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
(4)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答:(1)收购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
(2)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3)收购要约的公告。收购耍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并将该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按规定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收购期限。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并不得超过60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出售其股票,收购要约人应当收购。
(5)收购结果。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答:(1)收购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
(2)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3)收购要约的公告。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并将该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按规定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收购期限。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并不得超过60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出售其股票,收购要约人应当收购。
(5)收购结果。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4年7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
答:(1)一般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2)特别规定
①国有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133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②金融机构破产。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该适用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对金融机构启动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需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合伙企业破产。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4年1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
答: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者使用收益权。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应认为,原则上应予允许。
2013年7月试题及答案
33.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答:(1)收购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排序版)篇3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排序版)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试卷代号:1058;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本科;
资料整理于2020年2月19日,涵盖了2010年1月至2019年7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2016年7月试题]
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2017年6月试题]
答:第一,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第二,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为排除相对人行使给付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否认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第三,票据法上的抗辩权除了否认票据债权行使的抗辩权外,还包括否认票据债权存在的抗辩权,如对票据缺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抗辩、票据伪造的抗辩等。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12年1月试题]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16年1月试题]
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2018年1月试题]
答:第一,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
第四,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2019年1月试题]
答:第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质询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调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继续履职责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11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13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14年1月试题]
试述合伙企业出资的形式。[2017年1月试题]
答: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者使用收益权。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能否以债权、股权出资的问题,应认为,原则上应予允许。
试述票据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的概念、种类及效力。[2010年1月试题]
答:依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的背书均为此种。
2.非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权利以外的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设质背书和委托背书。
(1)设质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担保债权为目的的背书。设质背书,它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2)委任背书是以委任他人(被背书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
委任背书,又称为委任取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委托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该种背书一般应有委任取款文句的记载,以防和一般的背书相混淆。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存在权利担保关系,应依民法处理。
委任背书不具有权利移转之效力。
(1)被背书人受委任后,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这里所称的一切权利,不仅仅指票据权利,而且包括票据法上的权利。
(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以将其代理权转让于第三人,而不得为转让背书。
(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汇票债务人所有对抗背书人之事由均得对抗被背书人,也就是说,委任背书不发生人的抗辩切断效力。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11年7月试题]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12年7月试题]
试述破产程序适用范围。[2014年7月试题]
答:(1)一般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
(2)特别规定
①国有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133条的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②金融机构破产。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该适用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对金融机构启动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需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合伙企业破产。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2018年7月试题]
答: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涉及到重整制度建立的原因,以及其能够达到设立目的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社会政策论。
(一)营运价值论
营运价值指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是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
(二)利益与共论
在企业陷于困境之际,为了拯救企业从而挽救投资者的投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应该建立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所有的权利人都尽可能地参加拯救企业的行列。
(三)社会政策论
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重建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但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而且还要顾及到破产事件影响所及的那些非请求权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
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2013年7月试题]
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2015年1月试题]
试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2015年7月试题]
答:第一,收购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
第二,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三,收购要约的公告。收购耍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书,并将该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按规定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第四,收购期限。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并不得超过60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出售其股票,收购要约人应当收购。
第五,收购结果。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3.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2019年7月试题]
答:(1)三公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各国证券法都将三公原则作为最基本的适法原则和执法原则,因为证券只能代表一定的财产,本身并无价值,要判断其是否具有投资价值,需要准确、完整和及时地了鳃证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交易公平和监管公正原则,有助于减少欺诈和保证交易安全。
(2)交易基本准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各个当事人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证券发行、交易的各种活动中都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
券市场的行为。由于证券只是财产的代表,一方容易蒙蔽交易另一方,因此证券法要求当事人须依法行事,严禁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非法手段损人利己以及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4)分业经营原则
不同行业有各自的风险,为抑制不同行业的风险传递,分业经营原则为许多国家的金融法所采纳。证券法规定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和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18.试述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区别。[2010年7月试题]
答:根据我国新的破产法的程序设计,和解和重整成为两种独立的程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重整不仅适用于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
(2)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只可由债务人提出;
(3)重整程序不仅包括重整计划通过的规则,而且以包括一系列营业保护的规则,而和解程序仅包括和解协议通过的规则;
(4)担保债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
(5)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前提出;
(6)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管理人或者自行营业的债务人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仅可由债务人提出;
(7)重整计划包括债权调整、债务人营业改善等一系列旨在拯救企业的综合性方案,而和解协议仅为以债权人让步为条件的债务调整方案;
(8)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情况下,重整计划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而和解协议则不可如此;
(9)重整程序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排序版)篇4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法理学》十年期末考试填空题库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1.试卷号码:2094;
2.资料整理于2020年4月7日,资料涵盖2007年1月至2020年1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法的确认、分配、衡量、保护和认识性价值,被统称为法的_____。工具性价值
22.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惩罚和_____。补偿
23.按照是否适用法律制裁,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_____。保护性法律关系
24.在法律调整的四个阶段中,被称为机动性阶段的是_____阶段。法的适用
25.按照法律监督的主体划分,我国法律监督主要包括_____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法具有两种基本社会职能:即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_____职能。社会公共
22.法的价值可以分为法的_____、法的工具性价值和法本身的价值。目的性价值
23.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主要有法律汇编、_____和法规清理。法典编篡
24.运用辩证逻辑所进行的法律推理,可称为_____或者实质推理。辩证推理
25.按照社会调整是否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社会调整可以分为_____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法的确认、分配、衡量、保护和认识性价值,被统称为法的_____。工具性价值
22.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惩罚和_____。补偿
23.按照是否适用法律制裁,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_____。保护性法律关系
24.在法律调整的四个阶段中,被称为机动性阶段的是_____阶段。法的适用
25.按照法律监督的主体划分,我国法律监督主要包括_____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素看,保护性法律规范由_____和制裁两个要素构成。假定
22.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通常包括法的时间效力、_____和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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