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法治化与规范化【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5篇
第1篇: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20XX年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情况的汇报
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情况的汇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重要部署,新建区司法局立足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快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均衡布局城乡之间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快平安法治新建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治保障。
一、部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在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特别强调指出要紧紧围绕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新建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支持,把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随着司法工作的全面展开,我区司法局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有效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延伸公共法律服务触角,努力提高公共法律能力和水平,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所必需的法律服务。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和成效
(一)健全法律服务网络
健全法律服务网络是深度融合的组织基础。为有效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广泛性、可及性、便利性,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证处建设,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区乡村法律援助服务点,努力实现基层村居法律服务的全覆盖。充分发挥辖区司法所的管理职能,积极构建覆盖全区的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将基层司法所真正打造成依法化解矛盾、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线综合平台。
目前,我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有序推进,进一步整合普法宣传、12348专线、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职能资源,提升和落实窗口功能、便民举措,发挥法律服务的集聚效应。
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窗口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效的载体,努力把法律援助窗口建成让区委、区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单位。我局努力把法律援助融入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之中,倾全局之力,全方位打造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对群众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到位是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原因之一,导致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缺乏了解。遇有法律问题,少部分群众会找律师寻求法律服务;
一部分群众等不急社区、街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自行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还是习惯于求助于信访、公安等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大打折扣,服务与需求对接错位,导致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能充分、有效被利用。为此我局加大宣传,增强了我区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我局与区民政局在中华情老年公寓开展老年人维权宣传活动,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老年人法律咨询100余人次,帮助解决老年人维权事项10余件。在市集街头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宣传单近20000份。我区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80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08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272件,接待来人来访1100余人次,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36份。预计到12月底我区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00余件。南昌市新建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省法援处、市法援处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促进保障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公证处
公证业务与时俱进,为人民服务。我局着力充实窗口人员力量,克服人员少,工作量大的困难,发展区域公证工作,为年老体弱人员及监狱服刑人员上门办理公证业务,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目前办证数为2180件,收费数为70万元左右,预计全年办理公证数为2400件,收费数在80万元,与往年相比大幅提高。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配备了公证联网工作硬件两套,积极按照省厅要求开展公证处改制前期工作。
(二)、拓展法律服务领域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法律资源相对匮乏的农村、偏远地区始终是个难题。我局把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服务一体化摆在重要位置,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基层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倾斜。
为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均衡发展,缓解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短缺的问题,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我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检查调研,丰富法治宣传形式“送法下乡”。抓好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宣传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时向社会推出宣传,方便群众选择,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新需求。
全区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纠纷1442余件,调处成功1402余件,调处成功率达97.23%,期间排查纠纷847余件,预防纠纷660余件,真正做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
1、“送法下乡”活动。
由于经济欠发达,宣传不到位,有一些地处偏远农村的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不了解,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使得自我维权意识淡薄。
为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低收入困难群体能更好的获得法律援助,我局开展了一系列“送法下乡”活动。
法制宣传科先后6次组织人员深入乐化镇、石埠镇、南矶乡、大塘坪乡等乡镇开展了法治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由政法委牵头,我局与区法院、渔政局,采取现场提问、发放宣传单、演示模拟法庭等形式,赴我区南矶乡开展了“法治文化基层行走进南矶乡”活动。第三个全国“扶贫日”,我局组织人员赴大塘坪乡长胜村、新富村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给贫困人员讲授法律常识,帮助解决法律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向村民赠送“守法保平安”、“家庭法律顾问手册”等宣传手册。
2、新形势下的新需求
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了热点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重点抓好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学校学生人身伤害等领域专业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劳资纠纷、土地承包、拆迁、环保等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在这些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法律知识少、维权意识弱、经济困难的普通群体身上。为引导和帮助困难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我局建立“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向全区发放农民工“维权绿卡”等一系列惠民、便民举措,为农民工维权开辟了“绿色通道”。扩大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完善服务网络等多项措施,认真接待,及时办理,真心服务。一大批涉稳群体性案件得到及时分压化解。共办理涉农法律案件42件,其中农民工讨薪案件20件,在办好群体性涉稳案件的同时,我局对特殊个案也非常重视,认真对待,急事即办,难事特办。
3、法治创建活动
5月下旬,区人大、区司法局领导带领区人大内务司委委员、部分人大代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座谈”等方式,深入到石埠镇、乐化镇、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教科体局、司法局等五个单位,实地调研我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及“七五”普法规划筹划准备情况,分别与20多名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
制定下发了《新建区实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形成了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大力开展了“六五”普法法治宣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和“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等活动,我区长堎工业园区等12个先进单位、新建五中教师谌丽等13名先进个人分别受到省、市表彰。根据省法治江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举办18年度江西省“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开展了我区“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评选推荐工作,积极营造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
(三)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质量是生命,是人员素质的综合反映。为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我局开展了普法业务培训、专项活动等工作,以规范服务,改进提升质量为中心,坚持持续改进质量,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同度和满意率,确保规范服务,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成效进行管理和评价,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1、规范管理
区级中心完善服务窗口。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优质服务质量、优质服务态度、优质服务环境”的三优品牌创建,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落实周末值班等措施,全面群众满意度。健全覆盖全区的312个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完善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打造半小时法律服务圈,积极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简易法律文书、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法律服务。
2、普法业务培训工作
建立法律事务所组建8专余人专业援助律师队伍,每天到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参与值班,解答来访群众咨询,引导涉访、涉诉人员走依法维权途径、钝化矛盾,筑牢第一道防线。
7月初,我局采取“集中授课、全日制教学”的方式,组织全区司法所长和各单位负责人,举办了一期以法制宣传工作、社区矫正、法律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安排普法工作经验丰富人员围绕“如何做好法制宣传工作”进行面对面授课,进一步强化了普法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3、开展专项活动。
根据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先后在全区组织了“百日行动”、法律援助“万户行”、“双回访、双促进”等专项活动,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宣传,有重点地受理援助土地流转纠纷、农民工讨薪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3.8”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区司法局协同区妇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采取发放宣传册、制作展板、现场咨询等方式,深入到广场、街道、企业等人员聚集地,与群众面对面进行《劳动合同法》、《交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卫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先后投入资金5万多元,编印《守法保平安》、《家庭法律顾问手册》等普法教材3万多册,免费发放,供各乡镇、各单位普法学习、宣传之用。
三、当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司法行政机关依托职能优势,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面对新形势,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深度广度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
(一)公共法律服务的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的专职人员缺乏,综合服务能力参差不齐。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因,我区法律服务队伍总体不强,与发达地区还存在差距。司法所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的专职人员匮乏,我局基层司法所编制每所只有一人,按上级要求需要配备3人,目前司法所人员构成参次不齐有乡镇公务员、村官、聘用干部、退休村干部等,人员素质问题给我局开展工作造成十分不便。由于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司法所人员疲于应付,难以创新发展,年轻干部总想着“考出去”或“调出去”,仅近两年我局就调出5人,人员流失非常严重,造成年年缺人的现象,致使解决问题的效率不高。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方面投入不足,在公益性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补助及人民调解个案补助方面资金投入较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发展滞后,不利于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提高。司法行政经费困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好转,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等都是区级司法行政机关重中之重的业务工作,且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压力越来越大,尽管有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但司法行政机关相比其他政法部门转移支付资金少得多,很难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中央、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文件都已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给予上述五项业务工作足额经费保障,但区财政紧张不能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区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切实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形成合力。
1、保障人才,构建公益性、科学化、专业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议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适当增加基层司法所专项编制,使乡镇司法所均达到三人以上,优先配齐配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解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编制缺乏和落实司法所所长待遇问题。积极发展壮大公职律师人才队伍,充分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优势参与社会管理、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充实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司法所、人民调委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实现法律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良性结合,确保法律服务的法律性、规范性、专业性,形成公职律师、社会律师相互补充的格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强化经费保障,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公共法律服务是以公益属性为基础,强化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探索尝试补贴制、合同制、项目制等多种政府出资方式。组织多方筹资、鼓励相关机构和个人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赞助、建立社会性公益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确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长效运行,构建政府主导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服务行业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科技化、网络化、数字化服务新格局,形成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网络健全、百姓认同、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要求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需要。
第2篇: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法律语言的人文性与规范化
法律语言的人文性与规范化
——法律语言研究会2012年学术年会摘要
本报记者 张国香
审判语言学术研讨会会场。 胥立鑫 摄
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和人民法院报社共同主办的“审判语言学术研讨会”12月9日在北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北京和天津等地法院的法官、部分大专院校教授及律师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研讨活动。研讨会围绕“法官看审判语言”、“律师看审判语言”、“学者看审判语言”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推动审判语言的学术研究及应用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倪寿明:本年度学术年会的主题是“审判语言学术研讨会”,与法院工作格外密切。我们通常用“法言法语”来概括最典型的审判语言,但事实上,审判语言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有着更为广泛和多样化的表达方式。我们刚刚制作完成了高清数字电影《南平红荔》,这是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为原型创作法官题材的故事片。影片主人公詹红荔由著名演员邬君梅来扮演。邬君梅多次扮演宋美龄,但从未出演过法官角色,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法庭之上和法庭之外用什么样的语言、用什么样的方式,甚至于用什么样口气来说话。为了确保不出现常识性的错误,当然更为了达到最佳的影视和传播效果,我们特意安排有着丰富经验的少年法庭法官全程参与拍摄,随时为编剧、导演和演员提供程序、行为,以及语言表达上的帮助和指导。事实证明,效果非常好,电影很成功,最近正在北京和福建一些影院放映。有机会希望大家看看,不知能不能从审判语言的角度,给这部电影以更有意义的评点。因为在这部影片制作过程中,审判语言的表达问题的确是我们请非法律专业的编剧和演员参与这项工作遇到的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
人民法院报作为一张专业的法律类报纸,一直关注审判语言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也尽我们所能致力于推动审判语言学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我们的法律文化周刊曾多次发表和介绍这方面的学术研究成果。繁荣学术,推动实践,正是我们积极参与本次研讨会的最大动力。我们热切期盼从这里听到专业的、富有智慧的声音。当然,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次研讨活动,对法律界以及各有关方面传递促进审判语言学术研究与实践的信心和祝福。
裁判文书语言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法官杨建文:司法公开是中央确定的重点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开始一直做这个项目,主要颁布文件是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裁判文书公开是其中的内容之一。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充分表述当事人诉辩双方意见,阐述裁定理由。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规范化一直在做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方面仍存在语言程式化、模糊表述较多等问题。因此我认为,裁判文书在语言方面要特别处理好词意的精确与模糊语言的应用关系。裁判文书要求是词意必须明确,不能够有含糊不清的表述,特别是对案件或者纠纷事实的真与假、过失与故意、前与后等事实方面的争议,一定要明确,对涉及事实和认定方面不能够使用模糊语言。从另一方面讲,在事实认定方面不能够用模糊语言,并不是说判决书不能用模糊语言,只是判决书对模糊语言应当有限制的使用。
审判语言的人文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单国军:司法实践中对于审判语言的人文性是重视的,但重视得还不够。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审判语言人文性的定位问题。人文性与规范化相对应,审判要达到的社会功能有两方面:一方面将法律规则、法律规定、法律价值通过案件的审判固定下来,形成一个社会秩序,体现一个社会的规范化。但另一方面,规范性的法律规定背后有法律价值取向、调整方法。这两方面合在一起是我们理解的完整的法律。因此关于人文性的要求:一是要讲法言、法语,二是一定要讲理,三是要结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与现在社会主流价值讲法律价值,四是要符合基本生活逻辑。
法院对裁判工作法律语言的要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立如:说到审判语言,我们一般认为语言是人类的工具,审判语言是法官最主要的工具。裁判文书的法律语言是法官在日常工作运用最多的表达方式。在我们看来,法律语言,尤其是裁判文书的法律语言至少有三项作用:裁判结果的载体;
价值规范导向的载体;
法院、法官传播司法文明,传播法律文化的载体。搞文字翻译讲求“信、达、雅”,对于法律语言,尤其是裁判工作的法律语言来讲也要有明确的要求。北京东城法院对裁判工作法律语言的根本要求,就是准确,简明,庄重。
民事审判语言的规范化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家力:在民事审判中,最能体现程序正义的除了硬性规定外,就是法官语言了。我个人认为,在法官民事审判中存在主要的问题是:1.法官的语言倾向问题。我不认为大多数案件法官与当事人有关系,但因为当事人很紧张,法官语言稍有不当,就会引发语言倾向性问题。2.法官语言的不客观性问题。3.法官语言的不合适性问题。为此,必须强调中立性,哪怕法官有主观判断,但对当事人的语言方面要采取中立性。必须强调客观性。不要让别人感到你有主观判断,不要让人感觉到你的想法有主观性。当然,还要具有实用性。
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的语言风格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雅丽:我们律所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要求秉持两个理念,一是平和,二是主动参与庭审。平和,是语速、语气以及心态的平和。律师所要保持的,是如何通过简洁的语言表达,让法庭、对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都能听明白。所以,平和一直是我们所主导的理念。其次,庭审中律师要主动参与。在庭审的主动我体会在质证过程中体现得最突出,主要是证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唯一性、排他性等。
如何做到在庭审中辩论充分?这涉及的问题比较多,除了对证据审查的质辩,律师在法律适用、公诉人量刑建议等问题上都要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
审判语言的不同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向泽选:我理解审判语言是在法庭庭审过程中的口头语言,包括法官语言、律师语言、检察官语言。这三种不同主体的语言构成了整个审判语言,还包括被害人及证人的语言。法官语言除了规范性、明确性、严谨性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语言程式化,法官语言尤其不能带有倾向性。公诉人的语言具有控诉性,并且使用模糊语言。律师站在被告人的角度,他的语言就带有一定的抗辩性。只有这样控辩双方才能形成对抗。不同的主体,立场不同,使用语言的内容和语言的性质就不一样。
如何实现审判语言的功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程琥:审判语言,一是庭审语言,一是裁判文书。对于审判语言的运用,要实现审判的功能。什么样的角色就决定使用什么样的语言。对于法官来讲,法官在庭审中的语言应该是中立、公正、准确、逻辑的。但对于律师的语言,主体不同,对语言的要求也不同,律师语言有一种感情渲染的色彩在其中。我认为,律师语言在庭审过程中就是实现审判功能的一种桥梁和纽带,这决定了律师语言在整个过程当中有推进功能、转化功能。当事人可能不懂法,法官作为司法人员运用法言、法语,律师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纽带,把当事人的语言转化为法言、法语,形成有效的沟通。庭审过程中律师的语言非常关键,语言运用得不当,就可能起到煽风点火的作用。如果语言运用得当,就是和风细雨的感觉。所以,律师语言确实有化解、平息矛盾的功能。
总之,庭审语言是规范性、通俗性的结合,是言词语言与形体语言的结合,是统一性、具体性、特殊性的结合。
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庭审表述问题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陈惊天:我认为审判语言主体按照现行司法实践有三个区域的语言:1.庭审过程当中法官的语言。2.裁判文书过程中法官书面语言。3.判后书语口语化问题。三种语言的表述及受众是不同的,所以要作出区分。大家反复强调的是语言的组成部分对于受众的影响,其中语气、语法、语速、语境,甚至是肢体语言,如何形成良好的表述方式,让受众听得懂,听得进去,听得满意,才能实现我们语言的魅力。如果不具备这几点,这种语言的表述至少是不成功的。作为审判语言目前所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是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庭审表述问题。为了简便表述,增加效率,法院系统进行了专业化的建构,实际上就是进行专业化语言体系的建构。在这种建构中造成了专业话语与大众话语间的内涵是不同的,也就是专业化进行了特定的限定与表述,这就意味着大众语言与专业语言间产生了隔膜、隔阂。这种隔膜与隔阂需要法官在运用审判语言时,进行跨越。用当事人听得懂、听得进去的语言进行审判活动,并在这个前提下去追求简洁、专业的使用。
民商事案件庭审中律师语言的功能
北京金剑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翔:律师在法庭审理环节的口头语言有什么功能?我归纳了一下:一、履行一般的诉讼义务。二、补充争取话语权。三、庭审辩论功能。四、律师的劝和功能。五、提高委托人对律师工作满意度的功能。实践中,很多律师反映,法官会打断律师讲话。就我多年实践的感受是法官并非真正剥夺律师话语权,而是语言规范化的问题。如何抓住短暂的法庭调查时机,在法官对案件事实,比如焦点问题没有进行梳理时,律师要主动积极核实调查事实,争取法官对这一事实进行调查。征取法官同意,向对方当事人提出问题。律师如果完全是一种被动角色,就失去了捕捉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律师口头语言当中很重要的一项功能——补充争取话语权。
如果以上各项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说明民商事案件庭审中律师语言的规范性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庭审中违反合作原则的话语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洪芳:关于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语用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它是由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莱斯(H.P.Grice)提出的。格莱斯在对话语交际现象的观察中发现,通常情况下,参与谈话的人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他们好像遵循了这样的原则:“使你所说的话,在其所发生的阶段,符合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公认目标或方向。”他将这些原则概括为合作原则。合作原则包括四个准则,每个准则又包括一些子准则:数量准则——所说的话应该提供实现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
所说的话也不应超出其所需要的信息。质量准则——不要说自知虚假的话;
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关联准则——说话要贴切,要与谈话主题有关联。方式准则——避免晦涩;
避免歧义;
避免啰嗦;
要有序。
庭审话语各方也都倾向于遵守合作原则。因为遵守合作原则体现了对庭审话语这一机构话语规则的认可,体现对法官的尊重和合作。如果违反了合作原则,一方面可能表明该话语方缺乏充分的语言表达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更为常见的一方面,该话语方可能通过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来创造某种效果,从而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如刑事被告人通过故意违反量的第二子准则,即提供多于需要的信息,意在强化一种效果,即他是诚实的,他愿意同法官合作,从而达到为自己的罪责开脱的目的。又如,被告人通过故意而又明确地采用了违反相关准则的话语行为,从而达到其规避承担揭发他人犯有犯罪行为的责任的目的等等。
关注审前语言的合法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知识产权处处长李薇薇:法律语言反映的是大家对程序独立价值的认同程度,由美国的米兰达案我想到的是,公权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法律语言不规范、模糊、不合法,有没有法律后果?是否可以产生程序性制裁的结果?能否认为法律语言的不合法,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何保障当事人权利?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言语不中立,会有何种救济渠道?我们在法律语言研究时是否可以更关注这方面的内容,在强调文明用语的同时一定要注重解决合法性的问题。在这里我提一点小小的建议,通过审判语言研究,推动形成一套我国规范的审判语言体系。发展一套深入中国人人心的法律语言,进而推动国人对于法治的意识。
法庭语言是法治文化的表现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法庭语言是所谓法治文化的表现,法庭语言也将随法治文化的进步而调整。我谈三个小问题。
一是我国法官叫被告人已经习以为常,如果改称被告人“先生、女士”,我认为也不妨碍审判的公正,不妨碍事实真相的查明。这是庭审语言需要改进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我们法庭的布局也容易让人感到不尊重被告人,完全将被告人作为客体。被告花钱请律师为他服务,但法庭上经常是律师与被告人离得非常远,没有交流机会。体现在语言上,律师对当事人说话比较严厉。二是对待证人问题。证人冒着风险,牺牲了工作和家庭环境的时间,履行公民的义务,国家应该感谢他、鼓励他。我觉得这一条刑事诉讼法修改得好。三是控辩问题。过去我国台湾地区修改刑事诉讼法,会出很多告诉检察官或者律师如何开展交叉训练的书籍,这是一种技能、技术进行培训。我们没有这方面的专门培训,导致法庭控辩双方的气氛很不健康。建议将法官协会、律师协会、检察官协会集中在一起,进行深入沟通。
让法律语言逐渐成为流行语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我们研究审判语言、法庭语言主要是作为法律语言的框架来研究,它应该是一种专业语言、职业语言。虽然在法庭上也包括证人的陈述,或者当事人的陈述,这些还不是我们主要研究的对象。大家达成共识的是我们需要加强审判语言的规范化、文明化,这确实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符合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法律语言是专业语言,但也有人提出,法律语言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讲话的受众包括普通百姓,要让他们能听得懂,这就提出一个法律语言是否需要通俗化以及如何解决专业化与通俗化、精确化与模糊化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值得我们研究。我们希望通过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法律语言能够在社会上逐渐成为流行语言,其实每个专业都有专业语言,专业语言是很强势的。在我国最强势的专业语言是军事语言、工程技术语言,它可以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第3篇: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企业的法治化管理
张博南宁波大学科技学院
【摘要】本文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引入法治化的管理方式,目的就是使得企业在以后的管理中符合社会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一切管理行为都依法进行并且更好的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对企业进行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及有效途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法治化管理
如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其过程中最重要的任务和前提就需要依法治国,使得办事有法可依。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初步建成。
国家在立法、普法方面所做的投入不断加大,正在努力构建一个优化的法治环境。而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主体,在法治化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表露出了一些重大的隐患,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些企业活动中,如石油行业引发的环境污染、食品行业不断暴露的一系列危害事件都是与法治化建设相违背的。因而在当前,探讨企业的法治化管理,使企业的一切活动都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依法建制;
使企业的所有人员的行为都遵守法律的规定,使其法治化、民主化;
这些对一个企业而言必利于其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发展。
一、企业法治化管理概述企业是社会的一个组织,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企业的管理就是有关企业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整个过程的管理。企业的法治化管理就是在企业的管理与法治相结合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一种新式的管理方式。其中“法治”是指“依法”管理,即将法作为企业管理的一种最高权威,企业的管理要符合法的原则、精神和目标,而且还要体现法的价值。总之,企业法治化管理就是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遵循法的精神、原则之下,借以法律与管理相结合的手段实现对企业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整个过程。
二、企业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1.响应依法治国之需。依法治国自提出之后,就成为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经过数年的不断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得以构建,依法治国就需要全社会从上到下都是严格以法律为依据,而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主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企业的法治化管理也正是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构建法治国家、法治化政府、法治社会、法治企业都是社会发展的必须。
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一种积极的作为。在法治化环境之下发展,企业就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一切符合法治化理念。
2.规制企业行为之需。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企业的发展不是孤立的,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而近年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的一些行为不得不需要法律规范的介入。石油行业在运营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空气污染、石油泄漏等;
食品行业的不法行为———“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染色馒头事件”等等;
建筑行业的一些行为———“危楼事件”、工程不合格等事件不断发生;
这些企业的一些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这些行为通过其他的规范方式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有效的进行制止和规范。通过企业法治化管理,可以有效的对这些不法行为进行遏制,因而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是必要的。
3.有利于规范企业管理。对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可以有效的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防止一些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行为的发生。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一切行为都希望通过“搞关系”进行,因而避免不了一些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助长了人治环境的发展,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实现;
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样有弊无利。
4.依法治企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的行为同样需要一些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规范。企业所有的规章制度都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定进行制定的,既需要符合国家法律基本要求,又要满足企业广大职工的基本利益之需。对企业进行法治化管理其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加强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每个员工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无特权。依法治企可以消除人为干扰、避免人为的错误,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同时还能够充分保护职工利益,体现对职工生命健康权利的尊重,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企业实现法治化管理的有效途径1.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发展就需要企业具备一整套合理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就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理念来制定。使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要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合理、有效、合法的规章制度的构建可以促进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的进程,不断实现企业战略目标。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得企业各成员能够有执行活动的相关制度约束,有其约束才能更好的规范成员行为,同时完善的规章制度也是企业法治化管理进程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其进程的开展提供基础和条件。
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治化宣传教育,其目的就是提高企业员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通过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到懂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同时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企业员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建少一些企业内部矛盾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和谐安定。意识影响行为,通过普法教育来引导企业,尤其企业的领导者、管理者逐步认识到企业的管理应该逐步从人治化管理转变为法治化管理才是正道。
3.严格执行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出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之后,就需要严格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
本企业的一切行为,从上到下,必须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树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一切按程序或者规定来办事,可以实现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平等,维护企业内部的公平;
防止一些“走后门,托关系”、职务犯罪、腐败问题的发生,影响整个企业发展的风气。只有严格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办事,才可以保证企业的法治化管理进程的有效进行,使企业逐步实现法治化管理。
4.建立、健全企业的监督制约机制。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根本,全体员工都有义务去严格的遵守。为有效的促进企业管理过程的合法化、民主化,有必要建立、健全企业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企业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有效的规范企业员工自觉有效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同时还可以有效的制约企业内部在运行过程中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帮助企业提升自我认知,减少对社会的危害。近年来各行各业的一些企业不顾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为了短期的利益放弃企业的持久发展战略,这正是企业在管理方式的缺陷和不足,使得企业无视国家法律,一意孤行,作出了令人发指的事情,这种现状不得不说明了监督约束机制的必要性。
5.其他外部条件。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的过程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其整个过程的有效实施同样也离不开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
对于国家而言,就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对关乎企业发展的法律文件如《公司法》、《劳动法》等要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相关的完善,通过不断的完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对于一些企业的不法行为也需要加大严惩力度。此外的社会公众也需要提高对企业发展的关乎度,起到对企业的一种约束和监督作用,通过有效的奖励制度来激发公众对一些不法企业提意见或者进行曝光,使得其不敢肆无忌惮做一些违法之事。
四、结语总之,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当前法治化国家建设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种具体表现。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将企业的各项活动都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才能有效的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健全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大国家及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更好的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激烈的竞争化现状。
参考文献:
董赢涛.国有企业管理与法治[J].中州煤炭,2004
李路根.企业竞争力管理的法治化问题探讨[J].政治与法律。
2009119经营管理 __
第4篇: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现状和前景
发布时间:2012-01-12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在立法方面,1989年我国就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近年来,行政法领域的立法更是有了进一步发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订)、《行政强制法》纷纷出台和修订,将各项政府行政行为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在政策方面,我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发布了多份相关决定,如1999年发布的《关于全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待。大量法律、法规、政策的颁布施行,对我国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政府公权力的规范使得公民私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不断推进、深入的过程中,逐渐受到内部法律工作人员在专业水平和人员数量等方面的限制,购买律师法律服务为政府依法行政出谋划策的做法逐渐兴起且越来越普遍。如何促进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规范其中的购买、服务秩序,逐渐成为社会尤其是律师界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我国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现状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探索,1989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自此,全国掀起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风潮。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律师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33.8万家,其中政府法律顾问为1.97万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我国已成常态。应当指出的是,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并非仅有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这一方式,现实中政府委托非顾问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如诉讼、国有资产处理等也相当普遍。
(一)律师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作了七个列举和一个概括性规定,可以囊括几乎所有的律师服务领域。现阶段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供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这是现阶段律师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最主要的服务内容——由律师代表政府为基层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帮扶,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这一服务内容,既方便了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协助政府处理有关民商事法律问题,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已广泛参与到具体的民商事活动中,包括投资、采购、资产处理等,当中不乏法律风险,政府亦有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专业律师代表政府参与相关事务处理,如合同的法律审查、民事纠纷处理、诉讼等,有利于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协助政府依法处理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会发展,稳定是前提。如果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处理不当,将极大地破坏社会的和谐,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如何及时、依法、合理地处理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是新时代赋予政府的责任与义务。而政府在依法处理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时,亦必然涉及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律师参与协助政府依法处理突发事故及群体事件,不但利于政府迅速依法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更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参与国有企业的兼并及重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的兼并及重组,涉及企业法人资格的丧失或取得、职工安置、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问题尤为复杂。律师参与上述涉及国有企业的兼并及重组,有利于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复杂法律问题。一方面,依法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
另一方面,更促进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的优化,最大限度地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第五,为政府决策提供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政府决策,关系国计民生——既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利益,又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鉴于此,政府决策应当在合法性、可行性以及规避法律风险等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及标准。专业律师参与政府决策并为政府提供合法性、可行性方面的法律论证,有利于促进政府合法、合理地制定决策,确保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六,为政府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提供立法建议。
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是政府构建社会运营的框架,确保市场交易的涉及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影响范围既深且广。而律师在处理诉讼及非诉讼事务时积累的丰富经验,利于促进该法律法规制度框架的构建,及处理具体的专业性问题。律师、同时又能够提供有关合法性问题的论证;
为了使制定的法规规章不与上位法冲突且能在实践中行之有效,政府都很注重吸收律师在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现阶段律师参与政府事务的程度有待加深。
现阶段政府向律师购买的法律服务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可以大体覆盖到政府日常行为的各个方面。但在具体的法律服务中,律师实际上有多大程度的参与到政府行为的全过程,仍然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实际上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内,律师的参与程度是参差不齐的。
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政府充分认识到发挥律师积极作用的重要性,各地司法局纷纷发布规范性文件,促进国企改革中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使律师能够全面参与到国企改革的各个环节。2005年出台的《辽源市司法局关于在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注意发挥律师作用的意见》和《 长春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律师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就国企改革中律师法律服务的范围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覆盖了国企改制重组方案的制定,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中的法律和政策适用,产权改制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以及受让方提供的财产担保能力的确认,涉及土地、环保、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适用,股权设置、股份转让、股权置换、增资扩股、债转股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原有劳动关系的解除、新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及相关的劳动、保险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债权债务的清理方式和清结方案的制定,国有资产拍卖、招投标方案或协议转让方案的制定,企业无形资产的确定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转让方面的法律适用,企业担保和债务纠纷处理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但是包括土地征收、拆迁在内的涉及广大人民最重大利益的领域,政府尚未出台任何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律师参与政府决策与行为的时间、深度、内容作较为细致的规定。在没有规范指引的这些领域,律师大多只能参与到零星、琐碎的法律事务之中,而很难在重大决策形成等政府早期工作中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如何提高律师参与政府行为的程度,是提高律师参政议政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不容回避的问题。
(三)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方式
我国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购买方式,没有特别的程序规定;
另一种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
1.普通购买方式
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我国政府就已经开始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但那时政府的法律需求是零散的、不成规模体系化的。有具体的法律服务需求之后,政府机关才会向律师购买服务,而很少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加之实践中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相关规范欠缺,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方式也没有特别的规定可循,即使是重大的法律服务项目也没有对应的购买程序予以约束。因而,政府基本上是采用普通购买方式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的:有需要的部门自主决定购买方式、而不需要特定部门集中采购,购买支出并入一般性财政支出,无需专项列出。
2.政府采购方式
2002年,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用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我国政府机关越来越重视“借用外脑”促进依法行政这一方式,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财政支出也随之增加,法律服务项目也逐渐在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出现。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部分省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2011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显示,广东、上海、山东、湖南、宁夏、重庆等省市已经明确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明确进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说明律师法律服务已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大需求之一,政府也将有专门的财政预算为此提供经费保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的方式限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同时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采购方式,对于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法律服务也当然适用。实践中,部分地区的政府机关已经开始对法律服务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进行探索。四川成都市金牛区是这一方面的先锋,早在2005年,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就已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法律诉讼服务,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服务类采购中,首开法律诉讼服务采购之先河。另外,在2009年,深圳市政府则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深圳市33家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的方式,成为首批获准为深圳市政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机构。
2009年8月29日,广州市更是出台了全国首个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规定——《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试行办法》,建立了通过政府统一采购的方式,为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制度。2010年5月,广州市法制办通过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完成了政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资格的采购工作,确定了具有政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资格的10家律师事务所名单。目前,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已在广州市发改委、建委、经贸委、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等10个部门试行,8个政府部门签订的服务委托协议书已在广州市法制办备案。
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正式规定将政府采购的方式作为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主要、乃至于首要的方式,其他省市也少有出台相关的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尚未成为通行全国的普遍性做法,普通购买方式仍然是最主要的方式。为了符合财政公开透明的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同时使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获得稳定的财政支出保障,促进购买方式向政府集中统一采购方式转变具有重大意义。
(三)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模式
现阶段,我国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外聘社会律师;
第二种是政府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两种模式在不同地区都得以探索。
1.外聘律师
1989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根据该规定,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原则上采取外聘律师的模式: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政府支付报酬;
顾问律师并非只为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其仍可以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机关较多采取此种模式。
2.公职律师
新世纪以来,我国开始探索新的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模式——公职律师的模式。2002年,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公职律师的方式获取法律服务。在公职律师律师模式下,政府招聘合适人员作为公职律师,或由政府内部符合一定条件的法律工作者兼任公职律师,专门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公职律师不能同时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在司法部的指导意见下,各地政府司法局(厅)都纷纷发布通知,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划内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目前,已经有不少省市通过颁布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公职律师作制度化规定,如任职条件、资格审批、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以及公职律师的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等相关内容,如2 005年的《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的《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
广东省公职律师的发展步伐较快,目前广东省在韶关、揭阳、深圳等市均有了公职律师的试点,深圳市更是在2006年已经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第三批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根据2 005年的《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视点工作若干意见》,广东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2002年,经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广东省第一家公职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是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处级单位。此后,深圳、江门、中山、梅州等市也纷纷建立了公职律师事务所。与此同时,政府机关的各职能部门也设立了公职律师岗位,政府机关内部出现了不少公职律师。
尽管公职律师模式已经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但是公职律师在执业律师群体中仍然是少数的存在。据统计,到2008年我国共有律师11.8万人,而全国29个省、市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后,公职律师只有2569人。另外,公职律师主要是由政府内部人员转化而来,而很少来自于社会律师。2002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这一规定提供了“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的政府工作人员向公职律师转化的途径;
尽管并没有限制社会律师向公职律师转化,但实践中公职律师大多还是来自于政府工作人员的转化。
二、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前景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的推进,购买律师法律范围也将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将成为常态。律师行业得以参政议政,为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提供建议,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中国前景良好。基于以上的现状分析,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前景:第一,在现有的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尚有哪些新的业务领域可以开拓;
第二,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的模式。
(一) 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新领域的开拓---律师主持行政听证探索
如上文所述,政府购买的律师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大体上囊括了宏观意义上所有的领域。但是目前各类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所列举的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仍然只停留在大体且粗略的划分阶段,细致的专业领域尚未单独列出。实际上律师可以向政府机关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仍然有很大的开拓空间。本文试图探索律师参与主持行政听证的可行性,希望可以抛砖引玉。
行政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为依法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在作出该行政行为前,听取有关相对人的建议、申辩、质证的一种程序。构建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赋予利益相关人充分的阐明事实、表达意见及建议的机会,并且能使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利于行政机关作出科学、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同时亦能树立行政机关的形象。现阶段,我国立法规范了四个领域的行政听证——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价格决策听证及行政立法听证。
而在上述行政听证程序中,目前律师主要参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这两种行政听证程序,并以担任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居多,代表行政相对人申诉、质证及发表法律意见。而政府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将直接影响有关利害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也就是说,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政府在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由此可知,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既为了依法赋予相对人申辩的权利,查清事实,政府依法行政,亦为了构筑平台让政府通过论证说理让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及时化解双方矛盾。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第5篇: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夜场规范化服务与个性化服务规范化服务——用心看得见,个性化服务——用心看不见
当今社会的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使KTV逐渐成为了供人怡情、交友、聚会和商务接待的主要娱乐场所。有需求就会有利润,有利润必然有竞争。夜场的经营能力体现其竞争能力,而强经营能力的表现主要有:
1、拥有健全、高效、精简的服务组织体系,包括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2、能有效地实施各种管理职能,强化执行力度,实现管理目标;
3、能对企业拥有的人、财、物等资源进行高效配置和使用;
4、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市场营销;
5、市场适应性强,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市场;
6、提供优质服务。
前五项主要取决于管理者或高层管理者的决策,最后一项则主要取决于所有员工的服务意识。市场竞争使生产有形产品的企业无法仅靠产品包装、质量等吸引顾客,抢占市场。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服务”上在搞特色,“优质产品+优质服务”可以说是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共同特色。夜场经营与此类企业最大区别就体现在:此类企业将“服务”作为推销产品可选的众多方式之一,夜场的“服务”却既是方式,更是产品。因此,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性更是突出。那么,什么是服务意识、怎样才算优质服务?
所谓“服务意识”,是属于后天形成的,是在良好的企业文化熏陶下,员工能自觉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的一种观念和愿望,它发自服务人员的内心。其树立有赖于三方面:一是正确认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其对夜场经营的重要性。二是把自己所在的场当成家、热爱本职工作,这样才会产生做好工作的愿望。最后是掌握了良好的服务知识和技能,灵活运用,在服务工作中得到乐趣、升华。以上说明强调的都是一点,即服务意识是发自内心的。而不是企业硬性要求员工见到客人时嘴角上扬的几度,露出几颗牙齿、有没有耐心就体现了服务意识的强、淡或有、无。
夜场的优质服务,是指消费者对场内管理者和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期望值和满意度的相对统一。其他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在产品之外附赠的,衡量是否优质,主要还是针对产品;
而夜场的“服务”就是主要产品,所以夜场的优质服务是建立在规范化服务基础上的个性化服务。一、规范化服务——用心看得见1、想在前、做在前:
a、不让客人先开口:如因场内冷气问题,是否准备有披肩或毛毯并及时提供给怕冻的客人。
b、不让客人先动手:及时给客人斟酒、开门、拉椅子等
2、自然、热情的迎、送客:让客人进来时觉得他是受欢迎的,离开时知道你欢迎他再来。打招呼热情要适度,太冷淡了让人觉得不受重视、过头了又让人觉得谄媚、虚假;
a、面带微笑:俗话说“伸手不打笑脸”,对客人微笑就是向他传达:“我喜欢见到你”这一信息,客人对你场的印象马上就好起来。
b、音量适中:太小声了客人听不见,太大声可能吓倒第一次到场的人;
如果你的声音很甜美,不妨尽量拉进距离表达问候。
c、打招呼技巧:好言一句让人如沐春风。见到第一次来的客人,适当赞美对方(如外表、气质)并巧妙的告诉对方场内提供的服务,鼓励客人下次再来消费;
而对二次消费客人或熟客,一句“好久没见您来了”既能让人觉得受关注又能促使客人下次想来你场消费。
d、始终如一:客人消费过后,或满意或不满意,不管其心情如何,表达你对其舒适感的关注,既能及时发现问题又能以及挽救可能下定决心不再来的顾客。试想,你去别人家作客,前脚刚踏出门口,别人后脚就把门“砰”的关上了,你能感觉舒服吗?
3、细致、周到的服务:服务即使一种技能,更是一种技巧。服务提供的及时,动作规范、没有差池并不能保证客人就满意。
a、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所谓“雪中送炭胜于锦上添花”,服务员应及时发现客人的需要、适时提供服务;
留心客人交流时透露的情绪和不满(注意不是偷听),并加以调整、纠正,给客人小小惊喜,留下深刻印象;
b、做得多不如做得妙:第一次到场的客人有可能拿着餐牌很迷茫,这时,聪明的服务员就该根据客人的年龄、穿着打扮等迅速推测他更可能偏爱你们提供的哪些出品,并推荐客人尝试。推荐也要讲究技巧,特别是你对自己的推测把握不大时,有选择的介绍几种产品让客人决定永远比直接说“不如……”好,因为没有人喜欢让别人告诉自己该怎么做,更喜欢看起来是自己做选择。其次,某类客人与朋友聚会比较随性,可能会谈些较隐秘的、知心的话题,遇到这种情况,需提供服务则做完后迅速离开;
不然最好不要主动提供服务。
c、所谓百密总有一疏,出错是不可避免的、可以原谅的,“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若不加补救,等闲视之,那就是不可原谅加愚蠢的。聪明的人往往善于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各位不妨想想,若客人交给你一个酸柠檬,你要如何把它做成柠檬汁?
二、个性化服务——用心看不见
1、情感服务:即管理者和服务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倾注情感的行为。a、建立某些客人的档案。只有善于收集信息、开放有价值的信息,才能掌握商战的主动权。几乎每家场都会有些特别的、重要的客人,这些客人可能月平均消费次数比其他熟客都少,但每次消费金额却很高。盯准这类客人不失为明智之举。如果有位老板在繁忙的工作中忽然接到你的电话“你好*总,明天是您的生日,公司为您准备了支法国香槟我这就给您送去”,可想而知,这支香槟还用送去吗,你准备给他布置好最大的生日包房吧。根据犹太人的经商法则,占人口22%的富人拥有着占所有财富78%的金钱,想赚钱的商人不盯着这22%的少数几个能行吗?只有善于收集信息、开放有价值的信息,才能掌握商战的主动权。b、对重复来消费的客人能以“赵哥”或“酒精曾”(意思曾先生的酒量很高)等称呼拉近距离,让其产生亲切感、受重视感,且在朋友面前更有面子。渴望被肯定是人性的本质,给客人精神上、心理上的满足,能给他留下美的享受、美好的回忆,因为他们一旦成为你的忠实顾客,就会自觉的为你做免费广告了。
c、重视客人的意见、鼓励客人提意见。如果客人提出意见,说明他有再来的意愿、你还有改进的机会。不管意见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首先要注意倾听、表示你很关注所提的意见;
其次要诚心诚意道歉,因为,即使所有服务环节都没有出错,但肯定有某一点让客人感觉不舒服了,很少客人喜欢无理取闹,有意找茬的,所以,你要为引起客人不满道歉;
最后,即使事实证明是客人的误会、曲解,也要给足他面子,委婉加以解释。在对客人的投诉充分的肯定后加上“造成你的不便实在对不起”!总是比直接指出“你误会(错)了”好。
2、特色服务:向客人提供具有本场特点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行为,这是给客人选择你的理由。
a、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有的场捉住一般顾客的微妙心理,全场使用女服务员,吸引男顾客光临。所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对着一幅风景画肯定是比看着白墙更愉悦的。
b、当然,场家也可以利用已有资源、设备在氛围、节目上搞特色,就看你是否能出奇制胜、花样百出,既讨客人欢心又打败竞争对手了。
3、超常服务:基于“尽量满足客人的一切正当需求的原则”,酌情满足一些人的特殊需求,对提高声誉有良好作用。
a、客人对帐单产生异议时的一些特殊处理:导致异议的原因很多,这是最考验处理者服务技巧的时候。首先要了解客人的心态,是对消费项目的情况不了解还是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的?是否有帐单超过消费者承受心理,想(故意)获得折扣的可能?如果是后者,那么处理者就要根据情况酌情处理了。不管客人的隐藏目的最后有没有达成,都要尽量消除客人的被欺骗感,让客人获得心理平衡。b、客人在某些特别的日子如圣诞或情人节,在消费过程中看中场里某些布场小饰物希望带走作纪念,满足这种要求能使她每次看到饰物都可能激发再去消费的念头。
c、善待“特殊客人”。如发现有海关、税务、城市执法等公务员在你的场消费,善抓商机的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展开公关、投其所好,在买单时再给他来个想不到的优惠价,要知道,得到面子是要还愿的,这类客人会给公司带来成批的其他客人。
以上对夜场服务作了简单介绍,难以涵盖具体操作中的方方面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性化服务具有多样性、意外性、开拓性等特征。经营者应根据主、客观条件加以选择、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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