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6篇
第一篇: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X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招投标管理,保障X公司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重大服务项目采购、重大资产处置及其它应招标的项目,X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密、竞争、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具体组织本系统内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 X公司成立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在效能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各业务部门(单位)在项目立项后需将招标事项报效能监察室备案审查;
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需报效能监察室审核,不可随意发布。
应招标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招标的必须履行申请,由X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向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必要时报经理办公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在具体招标项目中,项目主体部门选取X公司内部或外部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建评标委员会,效能监察室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选取和组建。项目主管部门、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在招标项目合同盖章前,项目主体部门须将正式合同报效能监察室,效能监察室对招标项目合同的关键内容监督复核。
第三章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第七条 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八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业务部门(单位)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初步方案等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一经核准,各业务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投标保证金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各业务部门(单位)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各业务部门(单位)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各业务部门(单位)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经招标备案部门备案后,各业务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XX建设网》或《XX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应将经招标备案部门备案的格式为PDF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上传至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各业务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内容相同。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日最短不得少于5日;
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事项应当在XX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由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省级重点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在XX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进行。
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九条 开标由各业务部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X公司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XX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X公司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各业务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各业务部门(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业务部门(单位)应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不准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 比选、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 规定范围内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工程建设;
(二)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 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管理等服务的采购;
(四)其他应该进行比选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比选。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长期采购的零星设备、物资及服务,需通过比选确定相应的供应商、服务单位。
以1年为一个周期结合市场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价格波动较大或不再符合X公司要求的,需重新组织比选。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选方案。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对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项目比选计划草案、比选保证金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 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参选人较少的项目,各业务部门(单位)可以直接邀请2个及以上单位(个人)参加比选竞争。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效能监察室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选派X公司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也可从内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会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对于参选人报价过高或提供的质量、服务不符合X公司要求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与参选人分别谈判,进行二次报价、报方案。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选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当在比选评审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
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参选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参选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
(二)参选人少于2个的;
(三)所有参选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四十一条 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以及只有1家参选单位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
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与参选单位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二条 应招标、比选项目未经效能监察室备案审查,X公司财务部门不予支付项目经费,由此给X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各业务部门(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X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员工不得收受投标人提供的礼品礼金,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招标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已经中标的,X公司效能监察室有权否决。
第四十九条 X公司纪委办接受招投标项目中的有关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业务部门(单位)在招投标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应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效能监察室报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效能监察室,原XX文件自动作废。
附件:1.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办法
2.关于提前报送招投标有关信息的规定
3.招标工作流程
附件1
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提高X公司招标项目评标效率和质量,规范评标费用计取标准,依据《XX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制定X公司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
一、支付范围
依照《X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开展招标、比选的项目。
二、评标费计取标准
(一)当日评标时间为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评标费按200元计取。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且少于8小时,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增加100元。
(二)当日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或在18时以后继续评标的,每增加1小时,评标费额外增加50元/小时。
(三)当日评标费和超时评标费用总额最高限1000元。
(四)评标组长另增加100元评标费。
三、评标时间
评标时间自招标人要求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时间算起,至评标结束并出具评标报告签字为止。
招标人应当视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根据评标工作内容,合理安排评标时间。
四、支付途径
评标专家劳务费纳入具体招标、比选项目经费预算中,由项目负责部门(单位)予以支付。
五、评标专家劳务费的支付由效能监察室监督执行。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提前报送招投标有关信息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X公司的快速发展,X公司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不断增加。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有效监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效能,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招投标工作的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招投标工作有效、有序推进。
二、各部门(单位)提前3天时间将招投标项目的名称、投资额度等相关信息报送效能监察室,以便效能监察室更好地掌握相关信息,更好地实施监督。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效能监察室。
三、各部门(单位)所报送的招投标信息以表格方式进
行(详见下表)。
X公司招投标项目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3
招标工作流程
X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共印3份)
第二篇: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投标工作管理,使投标管理向更规范化,通过规范投标程序,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全面提升投标工作专业管理水平,提高中标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汽车营销中心的销售业务投标。
第三条 实行在营销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营销管理部监督、投标小组长具体负责的责任人管理体系,各业务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 项目投标前,公司成立投标小组,由营销管理部相关人员任投标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公关方案和投标策略。第五条 主要责任人职责1、投标小组组长职责
投标小组组长负责投标整个标书的制作及投标小组的整体协调、监督、任务分摊、审核各类投标文件、资质原件借用、标书装订包装、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工作;
第六条 配合部门职责
1、采购部
负责支持招标文件相关配件价格的确认及招标文件其它要求。
2、财务部
负责提供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表,办理投标保证金转账与财务相关的资料。第三章 工作要求规范
第七条 招标信息的搜集与获取
1、投标项目负责人和信息管理员应每天在《中国招标网》及地方招标网等媒介上搜集和分析招标信息,严格认真的进行搜集,不得遗漏。同时根据公司业务人员的反馈搜集有关采购招标信息。
2、信息管理员应正确理解招标公告要求,筛选适合公司发展项目信息提供公司领导决策。
第八条 投标申请
1、对于搜集到符合公司的招标信息,统一由投标项目负责人填写《投标申请表》对招标的有关信息进行描述,必要时需要附上详细的资料一并交公司评审。
2、公司领导对有关招标情况进行研究,对招标的项目情况,了解项目来由、现状,进行审核;
公司领导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3、投标项目负责人凭借公司领导批示的《投标申请表》进行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任何人将不能擅自进行后续的工作。对于公司不参加投标报名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应该将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解释和反馈。
第九条 标书购买与评审
1、投标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的要求及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应及时购买标书不得延误,保证公司后续工作有充分的时间.
2、招标文件购买后,投标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填写《投标评审表》,或组织技术、采购、生产等部门对招标要求及有关细节进行评审。
3、如通过公司的评审,将按照要求组织应标。如没有通过,将有关信息通知到相关人员。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1、投标项目负责人按照招标要求申请OA保证金,交公司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办理。
2、财务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交纳到有关单位,并将有关银行回执单交投标项目负责人。
3、投标项目负责人负责跟催保证金的回收工作。
4、特殊情况的保证金≤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借款,开标后30天内必须返回,特殊情况未及时返回的,必须经领导同意批准。第十一条 标书审核及编制的时间截点
1、从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小组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小组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间安排编制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的编制(包括商务和技术部分)必须在投标日前2天内全部完成,标书组初审后交由项目负责人复审,并在当天送领导审核。送领导终审的的时间一般必须提前2天,经领导签字审核后的标书方可以装订和打印。
第十二条 标书文整装订
1、标书组负责对标书进行打印和装订。
2、对装订的标书进行检查并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并安排人进行检查。
3、按照要求包装后交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标书存档
1、标书组及时对最终标书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查阅。
2、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后2天内提交《投标结果反馈》
第十四条 工作考核
如投标文件出现重大问题,对标书组处罚100元,项目负责人处罚150元,相关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 投标流程
第十六条 工作表格
1、《投标申请表》
2、《投标评审表》
3、《投标结果反馈》
1、《投标申请表》
申请人:
日期:
2、《投标评审表》
申请人:
日期:
3、《投标结果反馈》
单位:人民币万元
投标人:
日 期:
注:
1、本表由投标项目责任人填写。
2、每次开标结果公布后,须将此表传真回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营销管理部,推迟或缺报者按营销中心《信息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篇: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雄安新区发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当日开始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此次发布的《办法》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的法规体系相比,有哪些亮点、突破以及独到之处?
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张松伟总结了雄安新区此次发布《办法》的25个亮点。
亮点一
依据雄安新区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
《办法》第四条规定,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是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亮点二
全面引入BIM、CIM、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均应按照约定应用BIM、CIM等技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积极推行合同履行信息在“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证照库,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文件流转、资金支付等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备份。
《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加强对招标投标大数据智能分析,依托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各环节,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
亮点三
更加注重效率,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先行招标。
《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符合《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且列入雄安新区立项计划的项目,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亮点四
明确规定了采用邀请招标时,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过大的标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采用邀请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亮点五
明确规定两次招标失败,且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认的涉密工程项目,且不适宜招标的;
(二)两次招标失败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亮点六
明确规定了项目实施总承包的条件。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招标人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亮点七
明确规定了联合体投标谁能作为牵头人。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专业工程,但暂估价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外。
亮点八
规定了可以进行集中资格预审。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亮点九
明确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以及通过公开竞争选择代理机构的机制。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水平)资格,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专业和合同管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亮点十
编制并推行标准文本。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雄安新区根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标准招标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使用雄安新区标准招标文本。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亮点十一
招标文件全部免费提供。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项目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项目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并不加限制地提供免费下载。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答复。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修改内容、理由和依据应在发布媒介上公开。
亮点十二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可以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亮点十三
明确了暂估价的上限。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强对招标项目中暂估价的管理,暂估价不得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5%。
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亮点十四
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或项目立项后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经过依法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业务的甲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信评价等级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基本能力,同时还应具备基本能力以外的工程咨询资信评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采购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资质或相应能力。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存在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亮点十五
明确规定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型建设项目或结构复杂的项目,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
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协议,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分工。
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绩;
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亮点十六
对招标人应当拒绝的投标人做出明确规定和细化。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近3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
(六)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被有关部门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二)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
(三)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四)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次数或金额的;
(五)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亮点十七
进一步细化串通投标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亮点十八
进一步细化投标人弄虚作假的情形。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资料;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亮点十九
大力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评标工作应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认定的评标场所进行。
具备满足保密要求和视频传输条件场地的,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建立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鼓励社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对接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平竞争参与雄安新区招投标活动。
亮点二十
对专家实施分级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组建和管理雄安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根据个人资历、获奖情况、考核评价情况,将评标专家分为资深专家、普通专家,实行分级管理。
雄安新区建立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亮点二十一
评标专家量化评审时,减分应有客观依据。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量化评审中,减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亮点二十二
明确了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亮点二十三
建立招标投标后评估机制,加强对项目结果的评价。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立招标投标后评估机制,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的资深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被评估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文件编制审核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同签订后,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招标文件编制、专家评标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招标投标效果、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与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对比分析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亮点二十四
加强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
《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评价体系,实时公布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指数。
信用评价指数应作为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指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指数具体要求。
雄安新区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雄安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
亮点二十五
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提高救济效率。
《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投诉内容及其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张松伟还强调,这些亮点中,特别值得高度关注和借鉴的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二、利用大数据、BIM、CIM等信息化技术,推进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信用评价比较高的投标人可以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
四、大型或结构复杂的项目中,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五、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通过公开竞争机制选择代理机构;
六、对串通投标的进一步细化;
七、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明确了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过大的标准;
八、推行全程咨询服务;
九、对专家实行分级管理;
十、专家量化评审时,减分应有客观依据。
文件原文: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1日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创造“雄安质量”,建设“廉洁雄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雄安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雄安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诚信、高效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是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行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六条 实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招标投标信息全部公开。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 创新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做到廉洁诚信。
第二章 招标准备
第九条 对于符合《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且列入雄安新区立项计划的项目,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招标人先行招标的,应当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并提交风险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立项、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第十条 下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重大项目或省重点项目;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采用邀请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认的涉密工程项目,且不适宜招标的;
(二)两次招标失败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招标人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专业工程,但暂估价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外。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水平)资格,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专业和合同管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雄安新区根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标准招标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使用雄安新区标准招标文本。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项目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并不加限制地提供免费下载。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答复。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修改内容、理由和依据应在发布媒介上公开。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类别、技术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发包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第二十条 鼓励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招标项目中暂估价的管理,暂估价不得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5%。
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或项目立项后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经过依法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
第二十四条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业务的甲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信评价等级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基本能力,同时还应具备基本能力以外的工程咨询资信评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采购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资质或相应能力。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存在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大型建设项目或结构复杂的项目,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
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协议,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分工。
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绩;
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近3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
(六)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被有关部门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二)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
(三)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四)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次数或金额的;
(五)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的;
(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
(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五)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招标范围内工作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资料;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应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认定的评标场所进行。
具备满足保密要求和视频传输条件场地的,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十二条 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组建和管理雄安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根据个人资历、获奖情况、考核评价情况,将评标专家分为资深专家、普通专家,实行分级管理。
雄安新区建立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一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应从资深专家中抽取,其他成员可从普通专家中抽取。重大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从资深专家中抽取。重新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资深专家中抽取。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雄安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专家中随机抽取并严格保密,抽取过程要确保数据留痕。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项目,经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由招标人自主选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开标评标。第一阶段,开启商务技术文件并评审,第二阶段开启报价文件并评审。
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应分别密封、同时递交、分阶段开封。未通过第一阶段评审的,不得参加第二阶段开标,并将报价文件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采用两阶段开标评标的,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或合格制。
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数量和方法。合格制,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确定,但不限定具体数量。
报价文件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量化评审中,减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开标、评标、中标结果以及合同订立情况应在“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部公开,公示期不少于3日,发布平台按规定同步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
第六章 合同履约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十一条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均应按照约定应用BIM、CIM等技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积极推行合同履行信息在“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发包人重点监控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设备使用、材料管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承包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等,应控制在审批、核准的文件范围内;
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报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 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后评估机制,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的资深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被评估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文件编制审核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招标文件编制、专家评标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招标投标效果、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与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对比分析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七条 建设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评价体系,实时公布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指数。
信用评价指数应作为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指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指数具体要求。
雄安新区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雄安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
第七章 信息共享及新技术应用
第四十八条 实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建立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鼓励社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对接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平竞争参与雄安新区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逐步对接市场监督、税务、公安、法院、海关、银保监等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相关数据,推进招标投标主体数据共享。
第五十条 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证照库,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文件流转、资金支付等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备份。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招标投标大数据智能分析,依托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各环节,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以重点监督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采用现场监督与在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投诉内容及其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建立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开展联动执法,及时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认定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转包、分包无效,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项目。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四篇: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农业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农业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农业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国家办为规范农业开发投资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订的,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
1、招标管理:
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县级负责组织,大宗物资可由市级组织,各级项目办要临时成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收集投标文件、开 标、评标、定标,负责或监督签订合同。
2、招标人: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办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和投资计划已经批复;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5)具备项目管理要求的其它条件。
3、招标形式:
招标可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向3家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 目名称;
(3)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评标方法和标准;
(5)投标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7)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8)合同的主要条款。
5、招标邀请书:
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项目情况介绍;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其它说明等项。招标文件售出后,压滤机滤布厂家不予退还,设有标底的必须保密,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6、投标人:
投标人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7、除尘滤布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应提供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4)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内容;
(5)加盖公章和法人或代表签字或印章。
8、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过程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共同在记录上签字。
9、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高职专家占2/3,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提交书面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分析;
(2)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3)推荐满足招标项目条件的中标侯选人;
(4)对招标文件的书面修改意见;
(5)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10、定标:
招标人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附送:
农业扶贫项目计划书
农业扶贫项目计划书
项目名称:
★★★★★★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扶贫资金类别: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项目编号:
1项目性质:
新建项目申报单位:
★★★农业局项目立项日期:
201X年9月1日项目审查或批复文件:
项目单位:
★★★★★★法人代表:
★★★★★★★★县★★乡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一、申请理由★★★★★★位于★★★东南西部,有★个行政村,★个村民小组,★户农户,人口★人,全乡耕地面积★亩,人均占有耕地★亩,人多地少,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增加农民收入,我们充分利用★★★紧邻★★★城和★★国道,交通便利,水土条件适宜种植瓜果蔬菜这一优势条件,在★★★大力推广温室大棚,就目前已建成大棚来看,经济效益十分明显,但是由于建设大棚的投入较大,单靠本乡的财政和农民集资建设有一定困难。因此,为有效拉动城乡经济发展,洗煤滤布切实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我县特申请财政扶贫资金在★★★建立设施农业项目。
二、项目概要201X年—201X年在★★★建立设施农业项目主要申请国家财政扶贫资金进行建设,重点在★★★的喀拉巴格林(3村)、阿克库克村(5村)、阿热买里村(8村),恰克月库村(9村)、古勒巴格村(2村)、尤喀克霍加村(7村)、喀拉巴什粮台村(11村)、喀拉巴升村(15村)共八个村新建温室大棚60个,资金总投入60万元,项目工期201X年1月-201X年11月。
三、项目提出依据第一,地理环境好★★★地理位置紧邻★★★城,滤布交通便利,因此,很早就开展了设施农业,目前全乡有大棚总数★个,而且农户也都有一定的温棚栽植技术和经验。第二,生产环境好★★★土壤、水肥条件较好,农民平均文化素质较高,乐于接受,使用新技术、新生产方法。四、项目内容及规模
①201X年开始动工新建★★★喀拉巴格村(3村)、阿克库什村(5村)、阿热买里村(8村)、恰克日库依村(9村)的设施农业项目。其中喀拉巴格村新建大棚7座,阿克库村(5村)新建大棚10座,阿热买里村(8村)新建大棚8座,恰克日库依村(9村)新建大棚7座,每棚标准建筑面积为70×10m(长×宽),每棚预算为10000元,建筑工期为201X年4月-201X年10月。
②201X年动工新建★★★古勒巴格村(2村)、尤喀克霍加村(7村)、喀拉巴什粮台村(11村)、喀拉巴什村(15村)设施农业项目。其中古勒巴格村新建大棚7座,尤喀克霍加村新建大棚7座,喀拉巴什村粮台村7座,喀拉巴什村7座,每棚标准建设面积为70×10m(长×宽),每棚预算为10000万元,建设工期为201X年4月-201X年10月。五、项目的管理方式和实施计划
1、设施农业建设是促进农民增收,切实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为确保建设工作正常开展进行,县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将直接对此项目进行监管。
2、严格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资金由扶贫办统一管理,实行报帐制,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3、严格招投标,确保工作质量对于设施农业温室的建设工程要求较高,为此,我县将公开招标,坚决使用有建设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实施计划建设项目分为两部分:
.免费提供第一部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筹备建设★★★3村、5村、8村、9村设施农业土建工程,时间201X年1月—201X年4月。第二阶段:
实施阶段。对★★★3村、5村、8村、9村温棚建设及项目开始实施建设,时间201X年4月—201X年10月。第三阶段:
检查验收阶段。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时间201X年10月—201X年12月。第二部分:
第一阶段:
筹备阶段。筹备建设对★★★2村、7村、11村、15村设施农业土建工程,时间201X年1月—201X年4月。第二阶段:
实施阶段。对★★★2村、7村、11村、15村温棚建设及项目开始实施建设农业土建工程时间201X年4月—201X年10月。第三阶段:
检查验收阶段。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时间201X年10月—201X年12月。
六、扶贫效益分析我县开展设施农业已有两年,经过两年的调研得出结论:
一个棚种一茬早熟西、甜瓜,可收入3—4千元,两年可收回建棚投资,而农民经过培训后,种植一茬早熟西甜瓜,可收入5—6千元,加上一茬夏菜,每棚收入可突破万元,当年即可收回建棚成本,经济效益十分可观,并且,高收入可大大刺激农民学习新技术,使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极好,是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个有效途径。七、结论★★★是一个国家三定贫困县,全县贫困人口占大多数,怎样有效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开辟致富渠道,一直是我农业部门的研究课题,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也总结出一些经验。就目前来看,设施农业是一条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没有培训过的农民每年收入有3—4千元,经过技术培训,掌握温棚栽培技术的农民年收入可轻松突破万元,经济效益十分可观,并且可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提高农民脱贫的信心和学习、使用新科技、新知识的增强科技兴农的意识,使农民的生产经营进入一个良性循环过程,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农业扶贫项目计划书》
第五篇: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印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权益,保证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和服务的质量,规范工程和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总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投标人是指响应公司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印刷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总公司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资本的子公司、或虽不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
(二)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修缮、修理工程;
(三)单批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包括生产用原辅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福利用品等);
(四)单批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
(五)总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包括各种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审计、劳务、软件、保险等;
(六)国家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招标文件作为审计部门审计和财务部门付款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如果部分原辅材料、设备及其他项目虽属于第五条规定的范围,但由于保密、安全或技术等原因确实不适宜招标,需经本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并报总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可在批准范围内不进行招标,但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采购,经本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充分利用以往的招标结果,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延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印刷总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司应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办法,确定招标项目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评标委员会名单、审核确定中标人。人员由公司有关领导、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财务、法律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招标过程中落实招标项目经费、 申报招标项目、起草招标文件、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拟定评标委员会名单、督促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组织对外投标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申报项目的主管及主办人员负责起草招标文件,招投标领导小组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工作分工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方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方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负责拟定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 由申报项目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对重大项目或不具备编制招投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非重大项目或具备编制招投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可以自行办理招投标事宜。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其中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 不论是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方式,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最近二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审计报告;
(四)最近二年主要业绩;
(五)参与投标项目建设的主要人员简历;
(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认为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投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公司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公司应当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公司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公司。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本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评标由本公司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补充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七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任何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应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评标有关情况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给予相应经济、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篇: 招投标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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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月9年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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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 1 第三章
招标方式 .......................................................
4 第四章
招标程序 ....................................................... 5 第五章
招标准入供应商管理 ............................................. 8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9 第七章
责任及处理 .................................................... 10 第八章 附
则 ......................................................... 10 附件1 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 ........................................ 11 附件2:招标管理流程图 .................................................. 12 附件3:招标准入供应商(含承包商)管理流程图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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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XX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确保合理的成本、可靠的质量,集团公司实行招标专业化管理,各类项目按招标内容界定牵头经办部门。
第三条 各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未尽事宜,应参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场内招标:指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的规定,必须报XX市招投标中心,并由其组织进行的招标活动。
场外招标:指除上述规定外的,由集团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集团公司进行的场外招标活动,场内招标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报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工作。直属企业和控股子公司依此制订与本企业相适应的招标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经办部门 (一 集团公司所涉及招标项目,按项目内容与性质进行分类并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如下表所示:
经办部门
行政与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监察与审计部 法律事务部
.
. 负责业务范围
办公物资及其他办公管理所需消费类、服务类 税务汇算、注册资本验资类等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各类专项审计、评估类等
诉讼代理、常年法律顾问选聘、知识产权相关内容代理和公证事项类
经办部门 企划部 投资部 经营部 成本控制部
负责业务范围
品牌塑造、企业文化、管理咨询等服务类 涉及对外投资过程中的项目咨询、宣传类
品牌推广、营销策划、销售咨询、销售中介、广告代理类 勘察、设计、大宗建筑材料和设备类
注:以上未列明项目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或集团领导工作安排确定经办部门。
经办部门具
体职责如下:
(二负责集团公司招标准入供应商(含承包商,下同)管理。通过经常性的市场 1.调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准入供应商,通过动态化管理不断筛选,优化准入供应商 结构,并与部份优秀的准入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根据项目需求,提出项目招标申请;
2.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或后审文件、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最高3. 控制价等关键事项);
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4. 负责组织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5. 负责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答疑;
6. 负责主持招标项目的开标会,并在开标前适当时间,通知集团公司领导、相 7. 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专业人士出席开标会;
/中标结果,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
负责及时公示评标8.
负责组织合同谈判,签定合同;
9.负责招标资料档案管理,对委托书、技术资料、发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10. 报告(或评标记录)、中标公告等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负责协助、指导直属企业的招标工作,收集、整理其上报的招标文件和相关11. 资料,并对直属二级企业(外地项目公司)上报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12.负责招标的其他具体工作。
评标小组 第七条集团公司业务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提出,经 一(审查后确定,其由专业人士、经办部门人员、相关部门人员或代理机构代表等分管领导.
.
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并且专业人士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如遇复杂、特殊项目,可邀请外部专家加入评标小组参与评标。
(二 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 审阅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2. 就投标文件向投标单位提出质疑;
3. 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对比、评审和打分;
4. 提出评标报告(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八条 集团公司领导
(一 负责指导、协调及监督日常招标及物资采购工作;
(二 依据集团公司招标及物资采购审批权限,负责审核或审定项目采购方式、方案,以及采购过程及结果相关节点的控制工作;
(三 负责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偏差的协调、处理工作;
(四 负责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理;
(五 负责审定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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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九条 各类项目属于招标范围的,以及合同金额达到一定限额标准的行政采购和专项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暂定10万元),须由集团公司组织招标活动或参照本章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标项目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评审后报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定,确定招标方式。招标的方式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二种。
(一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告知非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招标的工作效率、保障服务需求,可由经办部门书面申请,依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经有权领导批准后,针对以下项目可采用竞争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含定点、定向)等三种方式进行采购或确定合格分包商。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有权领导批准,可采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
1. 两次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投标人的;
2. 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而无法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3. 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4. 有权领导认定的其他情况。
竞争谈判采购时,经办部门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二 属于标准取费或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经有权领导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或直接确定优惠惠率等方式。询价采购时,经办部门应当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确保竞争性。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有权领导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经办部门直接向供应商购买:
1.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品的;
2. 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 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50%的,必须与原供应
商.
.
签约的;
4. 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补充的;
5. 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满足需求的;
6. 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7. 有权领导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招标申请
(一 根据项目需要,经办部门依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逐级向有权领导提交招标项目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项目内容、申请依据、技术及质量要求、经费预算、项目启动及完成时间等),经审批同意后,经办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要求,具体负责招标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对于规模较大或专业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经有权领导研究确认后可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核 招标文件由经办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并由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公告(投标邀请函);
(二 投标单位须知;
(三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 投标单位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 交货、完成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 开标一览表(包括价格内容、计算方式、产地等);
(十 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订立方式及范本;
(十一 招标合同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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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资格预审/后审文件;
(十三 违约责任;
(十四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经审核定稿后,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方可负责办理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发售招标文件 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踏堪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集中进行现场考察、方案介绍和现场答疑等。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若招标文件需要修改,应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或补充,并确保通知所有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修改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控制价/合理价的编制、审核与公布 招标项目的最高控制价、材料设备的最低限价或项目合理价等关键经济指标的编制应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因素;
其中,招标项目所涉及的控制价还需在编制完成后送第三方或集团内部相关专业人员审核后确定。
招标项目的控制价/合理价确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标前三天向投标单位公开、或要求在评标前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投标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逾期或不按规定的投标不被接受。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招标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 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二 资信、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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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供应能力的证明;
(四 投标代表的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评与公示 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评及公示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 开标:
1. 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招标公告公布结束至开标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和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场检查投标书密封及加盖公章等情况,并将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公开展示;
2. 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应对开标情况作出记录、备案;
3. 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适当时间,通知集团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含纪检部门、工会、法律事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人士出席开标会。
(二 评标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负责对投标书的分类、汇总、比较等前期工作,并对评标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参照市招投标中心现行场内招标规定执行。
(三 定标与公示 1. 依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各有权领导对评标小组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审批后,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2. 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对审定的招标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
3. 在招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小组的有关评议情况;
4. 公示期满后3天内,确定中标人后,经办部门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合同谈判与签署
(一 确定中标人前,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标人确定后,经办部门或代理机构可与中标人进行签署合同的商务谈判;
(二 合同初稿拟定后,应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后,方可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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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般情况下,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天内,经办部门应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书完成合同签署。
第五章 招标准入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目的
(一 相对稳定招标准入供应商队伍,建立互惠供求关系;
(二 通过动态化管理不断筛选、优化准入供应商结构,以确保其为集团公司提供优良合格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原则
(一 由集团公司各招标经办部门负责自已职责范围内的准入供应商管理;
(二 对选定的准入供应商,集团公司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互惠条件、服务承诺及退出机制;
(三 集团公司可对供应商评定信用等级,并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四 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合作协议。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的筛选与评级 集团公司制定如下筛选与评定准入供应商及级别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 质量水平;
(二 交货能力;
(三 价格水平;
(四 技术能力;
(五 后期服务;
(六 人力资源;
(七 现有合作状况。
具体筛选与评级各类招标项目的准入供应商时,可根据上述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和打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筛选与评级程序
(一 对每类招标项目,由各经办部门经市场调研后,分别提出5~10家候选供应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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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经办部门及业务相关部门对各候选供应商逐条对照打分,计算出总分排序后决定3~5家正式准入供应商,并与其签定合作协议;
(三 对评分或信用最高的正式准入供应商,集团公司可与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给与一定的优惠待遇。
此外,根据实际需要,经办部门还可负责组织对候选供应商进行实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准入供应商予以重新评估考核,不合要求的应予以淘汰;
同时,各经办部门亦将通过持续的市场调研、筛选与评级来优化准入供应商结构。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准入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准入资格,并禁止后继再次进入:
(一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集团公司招标准入供应商资格的;
(二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招标合同的;
(五 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招标合同的;
(六 向集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等违规串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纪检部门负责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违纪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将招标的有关情况作为集团公司企务公开
的一项内容,定期公布于众,接受各单位、各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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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任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办部门和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利益,违者依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需招标而不招标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有关部门不予签订合同,财务部门不予付款,成控部门不予决算。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如超出代理权限,或与投标单位串通虚假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单位如采取隐瞒、欺骗、作弊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协议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如本办法存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决定、修改和废除权属于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由集团公司成本控制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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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 NO 项目类别
方案申请与结果审批(定标) 业务分管 领导 审批
总经理
董事长
董事会
1
办公物资及其他办公管理所需消费类、服务类;
≤5万 税务汇算、注册资本验资类等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各类专项审计、评估类等;
品牌塑造、企业文化、管理咨询等服务类;
诉讼代理、常年法律顾问选聘、知识产权相关内容代理和公证事项类
5>万,≤10万 审核① ② 审批
万,>10≤50万 审核① 审核② ③ 审批
2
宣传类;
涉及对外投资过程中的项目咨询、品牌推广、营销策划、销售咨询、销售中 介、广告代理类
>50万 审核① ②审核 ③审核 审批④
50≤万 ①审核 审批 ②
3
勘察、设计、大宗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类
100万,>50≤万 审核① 审核② ③审批
100>万 ①审核 ②审核 审核③ ④审批
万10≤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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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10>50 ①审核 ②审批
50>万, 万100≤ ①审核 审核② 审批 ③
100> 万 ①审核 ②审核 审核 ③ 审批④
注:预算外或超预算项目,一律应依照集团公司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办理申请。
附件2:招标管理流程图 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流程图(一)投标单评标小集团公司领经办部相关部
依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审批权限,下(招标)申审
正式立
相关部组织编招标文参与编N修 评
招标全套文 Y通
发布招标公或投标邀请报名购买招标文递交预审文相关部资格预参与审 根据预审结
讨论确家上合格投标单
书面通知合格投标提出书面疑申请现场答
参加踏勘和答疑 组织踏勘现场、介绍情况、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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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流程图(二)
相关部评标小投标单经办部集团公司领
提出评标小组名招标文件澄清审修改、答疑Y通制作投标 成立评标小相关部参加开标开协助参 评
评标报
定
结果公接受中标发出中标通知
相关部组织合同谈合同谈协助参
依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审批权审Y通合同文 签约交纳履签定合保函
注:以上招标管理流程以不涉及外部代理机构为例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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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招标准入供应商(含承包商)管理流程图
外部单位 企业信息提交含企业基本简(介;
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资信、资质证明;
供应能力 的证明等
市场调研 组织评审 更新
经办部门
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
信息整理及更新
动态管理
准入供应商名单含战略合作伙伴(审核
更新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定与考核结果反馈及执行
保留、改进或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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