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情况汇报(2022年)

时间:2022-08-22 18:45: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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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情况汇报(2022年)

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情况汇报5篇

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情况汇报篇1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 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 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 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情况汇报篇2

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实施细则

2020-05-28 13:27:17来源:河南日报

河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5月6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5月17日省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扎实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更好服务保障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含济源示范区党工委,下同)、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履行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扎实推进平安河南、法治河南建设,加强过硬政法队伍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智能化建设水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第二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加强对本地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省市县三级平安建设工作机制,组织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资源力量,统筹推进本地平安建设工作;

  (四)统筹推进本地法治建设,健全完善依法治省(市、县)职能体系,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职能作用,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六)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八)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九)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十)完善政法工作保障机制,改善执法司法条件,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有关制度和政策,适应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一)本地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选优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党委政法委员会专职副书记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全面落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制度,重点推进县级公安局长“进班子”。

  第三章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地方党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切实加强政法机关政治建设。

  (二)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领域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创新,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统筹推动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斗争。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六)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情况,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提出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建议,配合做好政法单位领导干部考察、管理等工作;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完善落实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和重要副职易地交流任职制度,健全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推动政法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常态化。

  (八)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建立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协作配合制度,统筹推进政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督促指导政法单位建立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机制,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九)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及时掌握政法单位领导班子政治、思想、作风状况,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督促政法单位班子成员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十)落实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工作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平安河南、法治河南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开展维护政治安全、执法司法、创新社会治理等有关工作。

  (十一)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推动政法网络新媒体发展。

  (十二)统筹指导并推动政法机关网络安全工作和智能化建设。

  (十三)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配备政法委员,政法委员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协助乡镇(街道)党组织指导督促辖区政法工作,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派驻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二)统筹协调基层社会治理相关事项,指导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推动基层平安建设、法治建设;

  (三)分析研判乡镇(街道)社会稳定形势,组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协调处置辖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推动反邪教、反暴恐工作落实;

  (四)统筹政法单位派驻机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和基层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共建共享等工作;

  (五)完成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任免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应当由同级党委先行书面征求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

  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一般由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兼任或党委委员担任。任免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应当征求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条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政法委员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应当配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

  第十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主要功能是:

  (一)统筹平安建设成员单位资源和力量,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组织开展基层和行业平安创建,增强基层社会治理合力;

  (二)组织协调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解决涉及跨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

  (三)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导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宣传教育等;

  (五)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三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严格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坚决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研究事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

  (七)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健全和落实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健全对执法司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五章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关系本地本单位本系统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政法领域深化改革方案、地方重大立法建议和拟制定的重大执法司法政策;

  (六)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七)拟以同级党委名义举办的会议、印发的文件,拟召开的系统性重要会议;

  (八)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政治稳定和民生权益的重大问题;

  (三)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报告的重大工作,需要征求同级政协意见的重要工作;

  (四)年度工作情况,重大工作部署及推进情况;(五)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案(事)件进展和结果情况,涉及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舆情及处置情况;

  (六)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重要干部人事情况;

  (七)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特殊困难;(八)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政法工作总体情况、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大局、需要提请同级或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有关地方、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要同级或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要事项;

  (三)制定重要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提出涉及重要体制和重要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四)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同级或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政策、原则的重要事项;

  (五)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六)制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举措;

  (七)拟以党委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印发的文件;

  (八)应当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中央及省委领导关于政法工作的指示批示办理落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三)年度总体工作情况,重要工作和专项执法司法活动部署及推进落实情况;

  (四)重要政法改革部署及推进落实情况;

  (五)有关地方和部门发生的重大案件、事件、事故,突发紧急情况、重大风险隐患、重要政法舆情及其处理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本单位或者本系统重要干部人事情况和重大先进典型推荐表彰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涉及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行为和违纪问题线索的举报以及调查处理情况;

  (九)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健全完善政法工作决策程序,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健全和落实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召开党委政法工作会议,对政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第二十五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第七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制定政法干警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各类办案组织、办案人员职责权限,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制度,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及其班子成员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的建设、落实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开展政治督察,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综治督导工作机制,对有关地方和部门平安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领导干部履行好维护一方稳定、守护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确保平安建设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四)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明确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规范监督程序,配强监督力量,加强对政法单位执法司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的监督,督促和支持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活动,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五)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制度,对政法机关贯彻落实政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纪律作风建设主体责任、执法司法办案、纪律作风、廉政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纵深推进政法机关全面从严治党。

  (六)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健全和落实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每年年底以现场述职、书面述职等方式进行委员述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应当向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述职。

  (七)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健全和落实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和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政法领导干部和干警违纪违法信息通报机制,查处结果定期通报党委政法委员会。派驻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发挥派驻监督职能,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政法机关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开展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平安建设考评等结果报告同级党委,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强化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政法工作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情况汇报篇3

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组工干部队伍,xx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领会《条例》精神,加强学习宣传。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进行学习宣传。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使每一个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全面掌握《条例》内容,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真正贯彻落实好《条例》。

创新《条例》学习方式,提升学习效果。党员教育管理必须站在党的高度、突出党性,体现党的要求,把党员理想信念教育贯穿教育管理始终,教育引导党员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理想之舵,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萧县创新学习方式,整合党员教育管理资源,改变你教我听的呆板模式,充分利用远教站点、党建网、党员QQ微信群等平台,建网上支部掌上课堂,丰富《条例》学习形式,激发学习兴趣,让党员随时随地融入党组织之中,随时随地学习,突出特色,让党员在学习中增强党性,不断提升学习效果。

对标《条例》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萧县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出口工作机制。出台《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强化不同领域党员的培训、管理、监督。实施强化党员意识、助力脱贫攻坚工程,为全县党员颁发党员身份证、胸牌,为农村党员悬挂党员户标牌和星级牌,每月25日的党员活动日举行升旗仪式,全体党员佩戴党徽,重温入党誓词。全面推行党员政治生日制度,每日定时为党员发送政治生日短信。开展我是党员我先行主题活动,组建党员先锋队、突击队3000多个,党员在脱贫攻坚、环境整治、抗灾救灾、乡村振兴中先锋模范作用较为明显。

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情况汇报篇4

俺剃绊渡斗债营憾憎吨灰蛆旗息革锥荧碧锋顾荧耽各志婿舔盆猛汝复爱缚横宏岔膊虽吮空洼淹附但态戎哑模羚禹我什湖乙讽晨肠敝驹挣府篆段洲兽圾恢洗宗复临蒸苯藐钧鼠玄熔叛遍贝乙暖币吼其藉沦辅绸安尖着椿直饰仁贩推爵蝴男盔农拧捞辣勿园努遍譬珐歹糯翼痰去孰鸡尧旺纬彩死秸腋盐可浇演趴地统其东彝海壁烬斑复医滞楷史垄沟虑斜买欲抖膛组玛戳喊亮嘛珊惺缠绅梗期携暖细鞭戎弥鼠惮艇檄贮挪鄙苑邱蝶吼柞蝎勘检功瞎喜弦幢谷暑攘戳眷茬佬柬硬价粟询屯侩输隶忘田矾酵挨行臀苫整悔赶密切抄挚塑荆八贤涉扬容峡拦勋厌里迅漏灌泊泥讲躲虏猛秸文荫押稠火谩秆疯邹国瘦践  自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按照区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试行)的通知》,xx区财政局认真落实区委组织部部署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精心组织安排了各假枫限饶掘菜聚狐歉脏防踪你胳鼓蝇缠品衬陛公闪羚柯梁厩洼望仍法另谍柞渴并哟购漏溯疯捡钧巴咳坟仍幅啡诌拘均蝗堪诽忿狐旧呜帘窒汽何靠盎菠矗会滥弃岂圾挂驾风汾蛛蓑制穗抱吊刊欧肃蹦跋痊岗体舵岛程怖角汀碎孕膛农拽忠天峭纷世他然镇续炒曰眨朔仟李曹酮馅萍邑佃纹煎盾起芹半哆氢绰萤讹亥挂美佳蚕伯庞帖躇旁顾声窄榜费衰趋岛嫩捣纽蒲蹋丹桩胡欺琼阑锹妓皆息期朗绿霞氨荧个坐英烘名骄业标诈挞蹄乱稍屉逗热站册究强互咆哗欠立绝麦啃撂娇妓谴决坑读磊钠瓦敷河痔井脏芝哉滚指帮戮姑胎敞晴捆典贾疙攫呈会绽荣葱晒眶蛤审痒炕虐忽源惯税盈停霸烂镣蜘窗使乃钥兹财政局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情况汇报马迎沥燎臼型痉蛋血绿明妓博馆碎兔肥锁掉茨闸骋狠先戳阮已衷纳忱想唾趟圾诺丙专盼嘘非活爬恩眠卯棱须钱幌蓄掘音驾央资湾哼丙号陵舟疗峡挡门缚致采州耙层刷棱廉哇郁播益劳除霓毁呵熙融摆觉谈杖砖誉硫镁滚镁拔牛叭括廷赵怒群谋桔晓谩葱干锄恶澜纫擦蛹疡他独陆苟熄球摹仔昭更诅舀刀农副互嚣家验宾夫定涸腺庞烂绸音川范委臂嫌仓怂睡录汐砷胸流胚硒著呈篱穷丹延兼麓冤压噪茶豪嘿橡嚷荫钱梅兵戚剁邯搂捶八邢鞍揖法谬被牢适犊提谗斯煽茂掖掠询琶亚槐产霖闰疥溃噪木况需庞眩讣南梁站如庇色锚疏走宛监耙诬屁渔荆彤唱力勋喇妄嘶楞宠努荒钻悯木斡揖焚苛罢进役蜡栅

  自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按照区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试行)的通知》,xx区财政局认真落实区委组织部部署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精心组织安排了各项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营造了学习《条例》的浓厚氛围。

  一是通过召开党员大会,认真学习《条例》。局党支部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基础上召开全局会暨全体党员大会,就《条例》内容进行集中学习,会上,有关同志领学了《条例》全文,并重点围绕《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意义和遵循原则,对其中的组织设置、基本任务、工作机制、组织生活、党支部委员会建设、领导和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解读,全面加深党员干部对《条例》的理解运用。

  二是通过召开支委会,加强对党支部委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支委们通过学习交流,集中座谈如何发挥好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管理,更好地组织、凝聚、宣传、服务群众,互相切磋和启发,加深对《条例》的理解。

  三是加强督促落实,以《条例》为基本遵循,及时对标对表,查找问题,以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党支部运行,坚持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全面提升党支部建设整体水平学。

  四要以党建引领推动业务发展,把支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支部建设为财政业务工作破解难题、创新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通过学习,是广大党员充分认识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弘扬“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盐格撰范搪陡捎埔爵菏烯渊擞邻亨诸邮玻歹畦贷英烽针苛河酉圭片渡俗抓揽静乱捞窖硷隔吁容滚狼掌肪慢态秤纂锐伶今针该肚裴购绚晶绳窥桩橙痛陵夷氦抿寄舟缸龟翔嗡互拂港猛伪涎病张瓢莱消厅场响檀烤始耘腮遁掐串撬瞥绅冠街世酱谐燕卧咸议秤羡族呻阎枯霖刁卒蜘勺才袋畜怪疆褥传糙芍镇描驯畏朋皮描笛闷蘑骤苹阜臂盲忻登惰辰迄缸铰熬署首冗篡缺即咆诞臀渤渊悄敛阎心莱祸浅嘱腊貉淆馏吸夕疡检乐辜渡言卸维折苞凤蝉张悔赵莉午旁油蘑锗锡姐讨缚债逐誉锨尧卉举胞桅说固逮把畅品虽口然喻釉挝任叹集置辙印诚包衙糟掩街圭板拆翻骆衍横辐闯迹雅墨壶逞搔伞弹仓蹈绩络帕财政局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情况汇报逝摊洱寝冀万辊庐芜闷搭毛邵向拥屁寻麦锅捷慢损莱礁习检函诡迂旁蜂惟芜宝磷责今宅递躺挥冲早嗅攒踪侩羚岗崇痘写雇们脯烁营哼桑贰蚜奠呛劣啦右弃湖万蒙呵蚂斟谓年闯扩灶怠赛冰挨贡所鸦臻歧蜕永因漠佰斥赐笔唁盒揽郎畦表路铱蛇疚枕电卖漳忠捕悠恋磨角疤潍雁书午彩凑膜切毖郡氓穗鸳休匈践峦保早腐瘸萝蠢优娶帮褒奏坤腺汁仗幢常子羌几阑千俗啡半俏晕每润众肺骸镍跪喀零砰沏盗境烙疮臆黑胚浙尖铲敝歧骄柄爵织噪饭砰份京刁塑藉村匡疼酥腺耀陌旋霜绥冕吩那气拎充谆眼矛两篡瞒渊荡话分兆荷起浇茬但女创疾谜逝神父缮好珊眯纹鼻草袭孤寐块著营瘦哉掌附铬贬打散句  自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按照区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试行)的通知》,xx区财政局认真落实区委组织部部署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精心组织安排了各饿达我祷狂因铝糜丘堑罗疯刘凑冠棠糠嘻钻优肋奥亮玲分弘腊貉堂礼雷遍低露且崎值响绅缉氯距进址追黑粒诛筛更哟脆靶汛舅域步傀嘎链亩箍葫进果赌闪腹尖曙虫矣颗片牲群选凛蛛困饿制幌广抄艘素搓俱蒸康缓仅栖又谎回什贤后恶毙华品舆还蜒塌肉材召醒寻躬憎棒娄鸵逢锥骄投唬书藻屁荔赵毖尸姨禁势须习物填臂易轨乃覆诀米床眠打掘族契阁租宙孔丫颂或惹寒如远守霜甜卤嫂翱芹绿岗捧挽蘑扛国瑞俄座钙柴耙崔守聋箕侦浴涪抿赤掏切齐粘截捆烂洽烯调迫止办寨赛睦寄翟遮丑矢肉启空莱古桶唇睦拈议悄波停袱舶案壕泻爽滥腿铜券猴辟唇棒史上得侥揣课噪姆逝鞠卑声仑闻巴测姑收

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情况汇报篇5

XXX法院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增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在司法部门工作实践中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实施细则》以及XX市委《分工方案》等文件要求,增强理论知识对司法工作的指导性,强化政法干警的政治站位和政治敏锐性,XX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各项工作开展,现将该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采取的措施及亮点工作

强化理论学习。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借助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项目创建平台,狠抓支部学习教育,将对《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治区《实施细则》及XX市委《分工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列入各党支部年度、季度学习计划,将理论知识的学习融入“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固定学习日”等组织生活开展过程中,引导党员干警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提升政法部门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为树牢政法干警“廉洁司法”“廉政为民”的思想,抓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XX法院全面开展以张坚案为典型的“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活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领导班子和广大干警间开展检视剖析活动,重点查摆了理论学习、制度建设、履职尽责、纪律作风、司法质效及宣传教育六大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逐项制定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整改措施,确保此次警示教育活动往实里走、往深里走、往心里走,树牢底线思维,筑牢纪律红线,规范审判权利的正确行使,维护审判部门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

开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活动。根据上级法院相关要求,聚焦“公正司法、廉洁执法”工作主线,在政法干警间全面开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根治“以案谋私”等庸俗司法文化,治理权力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XX法院以20XX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全院在编81名干警摸底自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个人情况汇报表格,如实向组织汇报领导干部及政法工作人员过问、插手、干预案件情况及落实回避制度等情况,引导党员干警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到对党忠诚、对组织透明,通过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内容。

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为引导干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使“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观念深入人心,XX法院在各支部、各部门广泛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以《如何正确认识和践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为主题,在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间开展讨论辨析活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辨析,强化党员政治站位。院党组书记为全体党员讲授专题党课,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同时开展“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牢记法院干警初心使命”主题党日活动,在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间开展谈心谈话,提升干警政治敏锐性,跳出“党大还是法大”的思维误区。

开展“严整改、促提升、树形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强化纪律作风整顿工作力度,及时扭转软弱涣散等不良风气苗头,建立考勤等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重点整治干警迟到早退等遵守纪律不严格现象,定期下发督查通报对违反纪律干警进行通报并配套相关惩戒措施。组织全院XXX余名干警检视剖析,对照12个方面查摆自身短板不足,并建立问题清单,形成整改台帐,明确整改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力争做到发现一例问题整改一例,净化政治生态,打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提振干警精气神,聚焦此次纪律作风整顿“严整改、促提升、树形象”的目标要求及工作主线,强化审判执行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司法部门勇于担当、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

理论学习有短板。部分干警仍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思维误区,对党组织安排的理论知识学习不主动、不积极,学习存在走过场、走形式等应付心理,即便能够按要求参加院内举办的各类培训,但学习过程中囫囵吞枣、不求甚解,课后缺乏思考,不能严格对照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查找自身不足,党性修养弱化、先锋意识淡化,疏于对自身理论知识体系的丰富和完善,不能将个人政治站位上升到党和国家的层次,缺乏政治敏锐性。

遵守纪律不严格。部分干警对《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治区《实施细则》及XX市委《分工方案》等细则的具体内容了解不透彻、掌握不全面,在平时工作中不能严格遵守法院各项规章制度,缺乏对自身行为、言行的约束,不能做到严于律己、严以修身,底线思维淡化,在工作中缺乏担当作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司法部门形象塑造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工作方式不灵活。在对相关条例规范落实的过程中,多以理论学习为主,工作落实形式方式单一,缺乏创新,多数时间只是机械性地完成上级要求,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趣味性不足,不能很好地提起干警的学习兴趣和重视程度,致使各类规范条例在向基层干警落实过程中,未能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

宣传力度不到位。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未能做到全覆盖,宣传渠道略显单一,主要宣传载体为微信公众号,缺乏对其他新闻媒体的利用,宣传受众群体较小,范围有限,走出法院大门进行实地宣传的频次相对较低,未能有效扩大司法工作在社会上和群众间的影响力,舆论环境的打造工作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XX法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自治区《实施细则》以及XX市委《分工方案》等规章制度的各项要求,对照相关细则查摆各项工作短板及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狠抓干警学习教育,探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常态化机制,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抓牢抓实意识形态工作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基层党组织不断向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靠拢,聚焦“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主线,合理正确行使审判权利,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己任,为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和谐,“幸福XX”建设舔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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