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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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完整)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5篇

【篇一】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师德规范,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使教职工做到“四个相统一”,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制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含在公开场合或网站、新媒体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
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二)教育教学方面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含在教学、讲座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含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批准,随意调整教学计划或上课地点;
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
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行为;
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不按规定时间录入上报成绩;
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含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行为。含侮辱、歧视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三)学术道德方面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含伪造学历、学位、成果等;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侵吞篡改他人的学术、教学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绩效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8.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含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等活动。

9.违反学校工作纪律,旷工。含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0.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3.学院认定的其他负面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有上述行为的,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意见精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立问责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二级内设机构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纪检监察室为监督单位。

对本部门教师负面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师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号

来源:教育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b5E2RGbCAP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p1EanqFDPw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DXDiTa9E3d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RTCrpUDGiT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PCzVD7HxA

【篇三】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全体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悔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单位,学校纪委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监督单位,师德建设分委员会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单位。

(一)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所在师德建设分委员会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汇总材料,并及时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相关机构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参与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共同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情况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处理,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处理结果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落实。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二级单位,所在二级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党委教师工作部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

(五)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相关内容。

第六条 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四】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学习《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武进区漕桥小学 邱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认真学习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有以下体会:

一是准则具有现实指导性。教育部为弘扬高尚师德,明确底线行为,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针对极个别人理想信念模糊,育人意识淡薄,放松自我要求,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形象,影响学生健康成长而制定的。因为教师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键,所以这是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也为教师严格约束、规范职业行为提供依据。

二是准则具有实际针对性。准则结合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不同特点,提出十条针对性的要求,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爱岗敬业、关爱学生、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方面,每一条既提出正面倡导,又划定师德底线。其中,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等是共性要求,爱岗敬业、关爱学生、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几个方面,结合中小学教师中的不同表现、存在的问题及在不同阶段教师队伍的差异性,提出不同要求,更贴合实际、更具现实针对性。

三是准则具有素养增强性。准则促进教师提高政治思想道德素养。1、增强四个意识,政治站位正确。从教师职业承担的重要使命和责任上,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的关系,处理好个人理想和民族梦想的关系,集聚奋斗力量,做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2、增强底线意识,基本定位适当。准则中的禁行性规定是底线,是从事教师职业的最低要求,是大中小幼职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必须遵守的,是不可触碰的红线。3、思想行动一致,理解认识到位。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不是体检结果,是预防保健手册,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是严管厚爱,引导广大教师结合教书育人实践,时刻自重、自省、自励,增强行动自觉,做以德立身、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教师,承担职责使命。

【篇五】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3月25日)
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等规定,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省域内的省属普通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

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高校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高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方面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高校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三)给予开除处分,公办高校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高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议,报学校党委同意并进行调查取证;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调查完结,要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做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教师的处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高校依

法提请省教育厅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党委(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要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相关工作。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教师所在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的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第十四条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和除教师之外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高校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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