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廉政理论有哪几种篇二:廉政理论有哪几种
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学习材料
1.引言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中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党的形象、党的生存和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繁重的任务,需要全党共同努力,不断加强理论和实践探索。
2.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基础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马克思主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从人民群众中来、到人民群众中去。因此,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系统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一理论体系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3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思想观点,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等,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3.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探索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探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也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全党动手、全社会参与的局面。
3.2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底线。据统计,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共有90多万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超过15万名党员干部被开除党籍。
3.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
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我们党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4.结论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繁重的任务,需要全党共同努力。我们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马克思主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创新,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篇三:廉政理论有哪几种
论廉政的理论涵义、基本内容、发展脉络及历史经验
内容提要“廉政”的本来涵义是“廉正”,指的是清廉公正的政治。而当今所谓“廉政”的基本涵义,是指公正廉明的政局、政制、政策、政德的良性结合与辩证统一。中国廉政史的基本内容,应从指导思想、基本制度、政策举措、政德政风、典型人物事件以及历史文献文物方面去把握与发掘。而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传统中,以民为本、德法并重、勇于进谏、公正执法、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的廉政优秀传统与历史经验,是值得当代执政者继承发扬和借鉴的。关
键
词廉政理论涵义历史经验借鉴
作者吴光,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浙江省文史研究馆馆员。
(杭州:310025)
最近,笔者在查阅几种中外廉政史的洋洋大著时,发现它们对“廉政”本身的理论涵义缺乏解释,或者语焉不详。在此,笔者拟就廉政的理论涵义、基本内容以及中国廉政史的发展脉络、历史经验诸问题谈点管见。
廉政的理论涵义与基本内容
研究中国廉政史,首先就必须弄明白“廉政”的理论涵义与基本内容。
追本溯源,“廉政”的概念古已有之。其本来的涵义与“廉正”相同——“廉”为官德,“政”者“正”也。这个本来的涵义,我们可以从先秦古籍《晏子春秋》、《周礼》、《论语》等书得到印证。《晏子春秋》记载说:“(齐)景公问晏子曰:‘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对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汙涂,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1]显然,晏子是以水的品性比喻为政之德,认为只有像水那样保持至清之德,才能涤除尘垢,使政治永远保持清明公正。专讲古代政制的儒家经典《周礼》则主张从6个方面考核官吏的廉德,即: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称为“六计”。[2]就是说,一个官员必须具备善良、能干、敬业、公正、守法、明辨是非等品格才算“廉”。这实
际上已经是较为成熟的廉政制度设计了。而《论语·颜渊》则记载了儒家创始人孔子关于“政”的一个非常恰当的诠释。他在回答季康子问“政”时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也即政治的根本要义就是公正无私、光明磊落。如果执政者带头做到公正无私,下面的官员就不敢以权谋私了。由此可见,古人所谓“廉政”的本来涵义,指的是清廉公正的政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廉政制度、政策的日益完善,人们对于“廉政”的理性认识也日益深化。尽管迄今还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廉政”定义,但讨论廉政的著作与论文已经不少,我们也大致可以概括出它的基本涵义了。在笔者看来,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和政治学词组,“廉政”的基本涵义大致有4个方面:其一是就“政局”而言,即造就一个公正清明的政治局面和政治氛围;其二是就“政制”而言,即建立廉洁高效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三是就“政策”而言,即制订并严格实施确保政治清明的政策措施以取信于民;其四是就“政德”而言,即要求各级官吏树立廉洁奉公的官德与不贪不淫的私德以为民之表率。简言之,所谓“廉政”,就是公正廉明的政局、政制、政策、政德的良性结合与辩证统一。
厘清了廉政的理论涵义,则有关廉政的基本内容就比较容易把握。我们可从如下6个方面认识与把握廉政的基本内容:第一,历代统治者及思想家对廉政重要性的认识及其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在中国,这方面的思想资源是十分丰富的。历史上有许多明君、贤相、清官、循吏以及儒、墨、道、法思想家,提出了诸多倡导廉政的思想观念与政策原则,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廉政治国模式(如“德法并举”、“德本法用”的治理模式),这都值得我们深入发掘和认真总结;第二,历代有关廉政、监察的制度建设(包括司法制度、行政考核制度与社会监督机制)及这些制度的变革、损益情况及其历史作用。例如,自先秦至清末延续两千多年的御史监督制度,推荐、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科举制度和考核官吏的稽察制度等,虽然在专制制度下往往弊端丛生,但对扩大统治基础、稳定社会秩序和澄清吏治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至于近代中国已然产生但不成熟的民主选举制度以及监察、考试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廉政发展的方向,尤其值得我们辩证分析和认真总结。第三,历史上比较典型的防贪反贪、倡廉奖廉的政策措施及其得失情况,例如隋文帝时期以“存要去闲”为原则的机构改革,明太祖主导制订的《大明律》中的防贪惩贪条例等等。第四,各个历史时期官吏的政风、政德状况及其对社会治乱、社会风俗的影响作用。第五,各个历史时期在廉政方面发生的典型事件、典型人物(如事迹感人的清官廉吏与影响恶劣的贪官污吏)及其经验教训;第六,对当时及后世廉政建设产生过较大影响的重要文献、历史遗迹或实物证据,这方面的资料丰富多彩,事例不胜枚举,值得我们广泛而深入地加以发掘与总结。
中国廉政史的发展脉络
中国廉政史的发展脉络,上起国家制度出现以前的原始氏族部落的廉政萌芽,下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由中国共产党开创的廉政新风,跨越五千余年,历经五大社会形态(原始氏族制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可谓源远流长,错综复杂。
为了保持历史发展脉络的清晰,我们可将中国廉政史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为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廉政,其中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上古至战国(即先秦)时期,系国家廉政功能的滥觞与奠基期;第二阶段为确立了大一统君主专制国家的秦、汉时期,系封建国家廉政体系成型期;第三阶段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国家廉政建设的动荡期。中篇为隋唐、五代、宋、元、明、清时期的廉政,这个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大致稳定而又有周期性变化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廉政建设,从制度与政策而言,逐步走向完善与制度化;从廉政的程度与效用而言,则往往随着王朝的周期性变化更替而出现先明后暗、暗而复明的周期性变化。下篇为清末民国时期的政治腐败与廉政新风,其间经历了两种社会形态(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与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4种不同性质的廉政形态,即:封建社会没落时期的政治改良形态(戊戌变法时的君主立宪型)、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乌托邦平等主义形态、中华民国时期不完善的资产阶级民主形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廉政新形态。
我们之所以将中国廉政史的源头追溯到上古原始氏族部落联盟时期的尧舜时代,是因为那时的人们已经有了廉政的自觉,并为后世留下了民主议事、推举“有德者居其位”的廉政经验。而后世阶级社会中种种弊政、贪政的出现,其最重要的原因,乃在于私有制与君主专制的祸害所致。
应当承认,在中国长期的阶级社会特别是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剥削阶级的固有本质及其意识形态消极因素的流毒,政治局面往往是治世短而乱世长,历代统治制度与统治政策往往是苛政多而仁政少,其官场也往往是清者少而浊者多,廉者寡而贪者众。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原始社会民主遗风的影响,更由于广大民众对暴政的反抗及对善政、仁政的追求与拥护,也由于历代进步思想家对天下为公、以民为本、仁政德治、勤政爱民、廉洁奉公、诚信守法等等朴素民主思想与道德人文思想的坚持与弘扬,因而在中国政治传统中也形成了一个优秀的廉政传统,并且涌现了许多真儒、清官和廉吏,这从历代正史的《循吏传》可见一斑。这些清官廉吏,有宽厚仁爱、爱民如子者,有敢言直谏、为民请命者,更有廉洁奉公、严拒贿赂、不贪不渎、不畏强权、执法如山者,可谓代有人出,不绝如缕。例如西汉的郅都、东汉的董宣,唐代的魏徵,宋代的范仲淹、包拯,明代的海瑞、刘宗周,清代的张伯行,等等,他们是廉政的榜样,官吏的楷模。甚至有些开明君主,如汉文帝刘恒、唐太宗李世民、明太祖朱元璋、清圣祖玄烨,他们制订的政策、制度以及比较开明的作风,也为中国廉政史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
在中国廉政发展史上,也有许多成功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设是值得肯定并可作为后世借鉴的。例如,萌芽于商、成型于周而在秦汉以降两千余年的历史中得到丰富发展的御史监察制度,在中国廉政史上起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形成于隋唐而兴盛于宋明清的科举取士制度,尽管存在许多弊病,尤其是明清的八股文考试制度弊端丛生,枯燥僵化,但也有许多积极因素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甚至由孙中山倡导而在民国时期创建的“五权分立”制度,特别是独立行使监察权的监察院机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也可作为现代廉政制度建设的借鉴。
毫无疑问,中国廉政史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应该认真总结和批判继承,具体如下:
首先,也是最主要的一条经验,是以民为本、顺应民心的爱民传统。自从反映夏、商、周统治思想的《尚书》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3]和“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4]的民本思想之后,历代进步思想家以及比较开明的统治者都能坚持民本与爱民的思想传统,并在统治制度与政策的设计上有所体现。他们认识到,政治的重心在民不在君(“民贵君轻”),社会的主体是民而非君(“民犹水,君犹舟”、“天下为主,君为客”),统治者的政策只有顺应民心、保护人民,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与拥戴,才能达到长治久安,否则人民就会造反,政权就会覆灭(“得民心者得天下”、“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因此可以说,民本与爱民,既是中国廉政史的优秀传统,也是历代廉政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其次,是如何处理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经验。在中国政治史上,出现过德法并举、单纯法治、无为而治、德本法用等不同的治国理想和政治模式。秦始皇否定德教,而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单纯法治(实质上是极端专制主义),已被“二世而亡”的历史后果证明是失败的模式。西汉初期推行黄老道家的“无为而治”、“刑德相养”收到了很大功效,但因过于放任而不能行之久远。儒家理想的治国模式是“以德为本,以法为用”,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并没有真正贯彻到治国实践之中。比较起来,还是儒法结合的“德法并举”模式似乎更加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但就廉政而言,无论是“德法并举”模式还是与“德本法用”理想,对于中国的廉政建设都是起了积极作用的。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5]德治与法治二者是不可偏废的。
其三,勇于进谏和善于纳谏的经验。在中国廉政史上,御史监察制度虽然有人治之弊,但对廉政建设的正面作用应予肯定。在此制度下,涌现了许多勇于、善于或巧于向君王进谏的清官廉吏:如商代忠臣比干、宋代“铁面御史”赵抃、明代清官海瑞等是勇于进谏的榜样;战国时讽喻齐王纳谏的邹忌、五代时“但教方寸无诸恶,狼虎丛中也立身”的冯道则是巧于进谏的典型;唐初大臣魏徵与太宗李世民则是善于进谏、明于兼听的贤臣明君。尽管犯颜进谏、虚心纳谏包含着“愚忠”因素,且为现代民主制度所不取,但那种勇于揭露问题、批评弊政以及虚心接受劝谏、敢于纠正错误的精神则是永远值得赞扬与发扬的。
其四,不畏强权、公正执法的优良传统。中国廉政史上,涌现过许多不畏强权、执法如山的模范人物与典型事迹。例如东汉光武帝时代的“强项令”董宣,宋代最著名的清官包拯、明代曾任首都行政长官(顺天府尹)和监察部长(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刘宗周,就是公正廉明、不畏强权、执法如山的官吏典范。
其五,严于律己、不欺暗室、廉洁奉公的官德与政风。任何时代的廉政,都是与执政官员的道德品质和行政作风密不可分的。所以,中国主流思想家总是把“修己安百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看作不可分割的整体。在中国廉政史上,大凡清官廉吏,都具有严于律己、不欺暗室、廉洁奉公的优秀品格。东汉太守杨震深夜拒贿而发明“天知、神知、我知、子知”四知说的故事[6]之所以传为美谈,刘禹锡的《陋室铭》、周敦颐的《爱莲说》之所以脍炙人口,就因为其言行代表了正直士大夫廉洁无私的高尚品德与风节。
上述种种有关廉政的历史经验,是中国廉政文化的宝贵财富,至今仍有极其重要的人文价值,值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
当然,中国历史上也有某些制度设置,虽然起始动机是为了补偏救弊,但后来适得其反,反而成为沽名钓誉的平台,甚至成为贪政的温床。例如,汉代的察举制、征辟制,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清代推行的所谓官吏“养廉银”制度,基本上是先廉后贪、弊端百出。我们从这些制度的失败中可以总结出来的教训是,一个缺乏民意基础、未经民主程序审查并脱离民主监督的制度,终究是不能行之久远,并且可能半途而废甚或蜕化变质的。
在总结历代廉政发展演变史之余,我们还要回顾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全国胜利以前在党内和解放区进行的廉政建设,旨在揭示新型人民政权的廉政建设方向。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形成的廉政传统,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基础之上,因而指明了中国廉政建设的方向。然而,崭新历史时期的廉政建设,并非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而是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有可能走向成熟和制度化。而当代的廉政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向古人学习,需要认真总结中国廉政史的经验教训,而且应当以全球化的眼光和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心态,虚心地学习他国、他民族的廉政经验,例如英国的文官制度、新加坡的廉政制度、欧美国家的权利制约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等等,都有可资借鉴之处。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要我们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求真务实”精神的指引下,虚心学习先进经验,加以综合创新,以求“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那么,我们的廉政理论建设与制度建设就一定会日臻完善,中国廉政史也必能揭开崭新的历史篇章。
参考文献:
[1]晏子春秋校注·内篇·问下第四.
诸子集成.(6).
河北人民版,102
[2]周礼·天官冢宰·小宰.
十三经注疏.
上册.
中华书局影印本,654
[3]尚书·夏书·五子之歌.
十三经注疏.
上册,156
[4]尚书·周书·泰誓.
十三经注疏.
上册,181
[5]孟子·离娄上.
十三经注疏.
下册,2717
[6]后汉书.
列传第四十四.
杨震传.
中华书局“二十五史”标点本,1760
篇四:廉政理论有哪几种
当代西方国家廉政建设主要理论与政策综述
摘要
介绍当代西方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理论据以及当代西方国家主要廉政政策。
关键词
西方国家;廉政建设;理论;政策
1当代西方国家廉政建设的主要理论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中,逐步形成了以“主权在民”、“公民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和“权利制衡”为核心内容的政治理论。这些政治理论,为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深深地影响着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廉政政策制定。
1.1主权在民理论
主权在民理论所强调的是:国家是人民缔结契约、转让权利的结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官员只是人民权利的具体执行者,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必须忠实于人民和承担起维护人民权力的义务;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侵犯民权,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监督政府的行为;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来对政府的各种越轨行为景象控制和补救。主权在民理论构成了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监督的理论依据。
1.2权力制衡理论
权力制衡理论也就是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和均衡的理论。这种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为防止权力的腐败或滥用,必须对它进行合理分割并建立相互制衡和监督的关系。权力制衡理论在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既是如何监督之构想,同时又为其他监督方式的探索提供前提和依据,从而形成了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监察的总体框架和核心概念。
1.3道德教育理论
道德教育理论是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政治原罪论相对应的一种价值观。提倡要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教育,给予人性上的去恶存善之净化才是行政监察的根本良方和治本之途。在某些西方学者来看,文化可以使人格深深地改变,可以使人放弃他的自私自利。因为,人与人的关系,并不只靠外力的约束,人与人之所以可能相互合作,乃是由于个人感情和忠诚中产生了一种道德的力量。道德教育作为西方国家行政监察最根本的手段,可以使政府官员建立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
规范。其重要意义在于:国家的自保不能由其物质财富得到保障,也不能单靠维持一定的宪制法律来实现。如果这些法规并未真正表达那些写在公民心中的法规的话,成文的宪章法规并没有真正的约束力。若没有道德作为后盾,国家的强盛反倒成了国家的内患。教育净化理论的真谛在于形成一种真正的约束力和意志力。
1.4自由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理论是源于个人主义、个人自由为核心的,既需要国家政府权力的保护,又需要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自由主义的中心问题是个人的自由如何获得充分的保障。自由主义者相信,只有自由获得充分保障,个人的潜能和才智才可以得到发挥,社会才可以进步。因此,政治制度的目的也就是要充分给予个人自由的保障。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政治是“必要的罪恶”,因为一方面既需要政府保障个人的自由;另一方面权力又会把人腐蚀,有了权力的人会倾向于把它滥用,到头来会侵犯个人自由。所以,自由主义者相信,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同时也相信要对执掌权力者进行监察,防止他们滥用权力。
2当代西方国家主要廉政政策
从当代西方国家廉政政策的实践来看,西方国家的廉政政策选择大致是按照廉政立法建设、廉政监督建设、廉政道德建设和廉政制度建设四个层面来加以安排。
2.1廉政立法建设
与西方国家根深蒂固的法治理念相一致,西方国家特别重视廉政建设中的廉政立法。廉政立法的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在国家宪法中规定惩治腐败的原则。如芬兰和奥地利等国都在宪法中设置了反贪污贿赂的条款。二是制定专门的廉政法律。如美国的《涉外反行贿法案》、德国的《反贿赂法》和日本的《政治资金调整法》。三是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廉政条款。如日本的《商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有限公司法》、《破产法》和《商品交易法》等经济法中,均有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在行政法中规定了反贪污贿赂罪的内容。
2.2廉政监察建设
与“主权在民”和“权力制衡”理论等廉政政策的理论基础相一致西方国家十分强调对权力的监督。为了有效地监控官员,他们建立了一个关系复杂、相互制约、纵横交错和比较完备的监督网络。构成监督网络的监督方式通常有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审判监督、政党监督、舆论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2.3廉政道德建设
西方国家在反腐败的实践中意识到,控制官员越轨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强化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这一类基础性的东西。否则,任何严密的防范措施和严厉的惩罚手段,都将在层出不穷的腐败现象面前陷入被动无力的境地。因此,西方国家在反腐败的实践中,十分重视对官员的廉政道德建设。如《美国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了官员应当遵守的十条道德规范。芬兰政府十分注意维护公务员在公民中的信任感。其录用公职人员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具有良好法制意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凡进入政府机关就职的官员,必须举行仪式,宣誓遵守法纪和公务员道德规范。
2.4廉政制度建设
(1)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法又称“阳光法案”,是对付官员获取不法之财、预防和克服腐败行为的一件利器。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已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反腐败举措。例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和“申报财产真实情况法”、加拿大的“利益冲突法”和法国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等等。这些法律对于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对象、范围、时间、程序和监督等内容都作了相应规定。
(2)利益协调制度。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有些国家制定利益冲突法,如加拿大1973年通过的约束公职人员行为的“利益冲突章程”即是这样一个法律。美国的“利益冲突法”是一条刑事法律。法国法典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有财务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违者应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单处或者并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公务员回避制度。为了防止在公务员录用、调用和晋升等方面发生腐败现象,保证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国外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如奥地利《联邦官员法》规定:凡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三代的旁系亲属关系以及有过继、连襟、联姻或承嗣关系的公务员,均不得安排在一个单位工作。瑞士规定:有联姻关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有隶属关系的职务。
(4)廉政惩处制度。国家官员不履行清正廉洁的义务、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从而损害政府形象和危害国家利益的,可受到降职、降薪、罚款、减少或停止退休金、强制退休和开除公职,甚至判处徒刑的惩处。
(5)禁止受贿索贿,限制收礼。日本《公务员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收受、提供、要求或同意接受金钱及其他利益。该法还强调,国家公务员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不得发生玷污全体官职名誉的行为。法国《公务员法》规定:禁止任何公务员亲自或通过中间人,以某种名义在他们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辖的或者是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会损害他本身职务独立性的利益。瑞士的《瑞士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禁止公务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接受礼品或其他好处。与公务员串通索要、接受礼品或其他好处属违法行为,公务员非法所获礼品
要交公。美国的《美国联邦政府组织与雇员法》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许要求或鼓励外国政府及其代理人赠送价值100美元以上的礼品,外国政府主动赠送的这类物品,个人应在60天内转交本人所在的政府部门。由于个人的成功或杰出成就为政府所承认而给予的奖品,也需得到本人所在机关的批准方可接受。司法部门可以对违反以上法律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的判处是按违法所接受物品的估价金额并另加5000美元的罚金。
(6)禁止经商和兼职。为了使公务员把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公务活动上,避免发生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大部分国家都对公务人员的兼职和经商活动进行了限制。如奥地利《联邦官员法》规定:公务人员不得从事有碍现任工作或有损于公务的其他职业,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其他职业,都必须得到所在地的单位首长批准。日本《公务员法》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公职,也不得兼任商业、工业和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私营企业的职务,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
(7)禁止以权谋私。许多国家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把公共设施、设备、物品用于私人目的,禁止政府官员亲属利用其职务之便占用公有财物,不得假公济私。如美国规定,国会议员只有在邮寄与其职责、活动及其国会办公有关材料时,才能使用免费邮寄特权。可使用免费邮寄的项目有:与公共问题有关的国会邮件;新闻发布
稿、新闻信札和调查表;给其他立法机关成员或政府机构的邮件;联邦政府的出版物、法律、条例、国会《议事录》。不可使用免费邮寄的项目有:政府邮件或私人邮件;资金申请;节日问候卡或对议员家庭的报道;吊慰、庆贺类邮件。除免费邮件法批准的国会委员会外,议员的免费邮寄不得转借给任何人或组织。
(8)离职后的限制。政府官员离开公职后,仍然有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和原来的人事关系为个人或特殊组织谋取私利。因此,限制政府官员离职后的活动,也是当今西方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规定:任何已退职的公务员,在任职不少于20a的情况下,允许利用过去的职称或职务作为名誉头衔,离职5a后方可到私营企业工作、咨询或参与资本活动。1993年克林顿出任美国总统不久,对退职文官的游说活动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政府的高级官员在离职后5a内,不得向他们影响所及的部门进行游说。澳大利亚还规定:供职人员退休或辞职后,不得泄露过去所掌握的文件或机密,否则以犯法论处,也不得利用过去的关系谋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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