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干部选拔任用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怎么填
干部选拔任用建议意见
干部选拔任用是每个组织都要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正确的选拔任用可以确保组织顺利运转、业务顺利推进,也能够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凝聚力。下面,本人就干部选拔任用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选拔干部需要优先考虑其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在现代商业社会,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的阅历或个人关系就选拔他为干部。而是应该看重其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如果一个人有出色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加之有有效的管理和领导能力,则他被任用为干部的概率就会更高。
其次,选拔干部也要重视其个人操守和道德品质。一个人拥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但如果他没有良好的操守和道德品质,那么他可能会带来许多问题。在任用干部时,必须优化操守和道德品质这一维度,并确保他们能够遵守企业的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
最后,干部选拔任用中还要着重关注候选人的契合度。这包括候选人是否具有足够的经验、技能和人际交往能力,并且能够适应组织的文化和工作氛围。一个职位合适、合适的员工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
总之,干部选拔任用是一个综合性任务,需要从多个维度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应该更加注重广泛地收集信息和了解候选人的背景,不断提高选拔任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得干部选拔任用过程更加拥有公信力,形成更具有竞争力和透明度的人才队伍。
篇二:干部选拔任用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怎么填
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意见
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意见干部选拔任用第一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继续扩大民主,推进交流,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在选拔任用中坚持:(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条实行考察责任制,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和举荐干部责任制。
(一)严格标准,认真考察被考察对象的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文化水平、宗旨意识、工作作风、能力水平等方面,考察材料要客观公正,提出明确的拟任意见,并署名以示对考察材料负责。
(二)任何个人向党组织举荐干部必须负责地填写署名的推荐材料,不署名的推荐材料原则上不列入考察。
(三)若因考察或推荐失实,造成党组织用人严重失误,要追究考察人员、推荐人员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逐步推行“一推双考”、公开选拔干部制度。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地域、行业、身份的限制和论资排辈、求全责备、平衡照顾等陈旧观念的束缚,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公开选拔干部,实行干部竞争上岗。推行“一推双考”坚持以下程序:
(一)制定“一推双考”工作方案;(二)公开招考职位及参考条件;(三)公开报名、公开推荐;(四)资格审查;(五)命题考试;(六)面试答辩或演讲答辩;(七)组织考察;(八)公布结果、进行公示;(九)决定任命。
第四条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对选任干部的监督,对乡科级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
(一)凡县委拟提拔任用的乡科级领导干部,一律实行任前公示制。在县委常委会议讨论之后,由县委组织部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二)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如认为拟任干部不宜任用,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县委组织部或县纪委反映。
(三)对拟任干部提出不同意见必须客观公正,举报拟任命干部的重大问题必须事实清楚,签署真实姓名。
(四)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进行查实。既要鼓励和保护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又要保护拟任干部。对挟嫌报复以及诬告陷害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五)公示期满,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作出公示结论报告县委。如未发现影响任命的问题,则按有关程序予以正式任命。
干部教育管理第五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切实履行干部教育管理职责,分管部门及挂钩乡(镇)的县级领导应把分管部门和挂钩乡(镇)的乡科级干部的教育列入主要工作职责,作为乡科级领导干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抓好干部教育工作。
第六条坚持和完善谈话、诫勉制度。
在干部职务提升、工作调动、取得成绩、出现问题时,县委及组织部领导要及时与其谈话、打招呼、提要求。
第七条发挥党校在干部教育中的作用,县委党校每年要对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学习教育;每次培训重点解决一至二个问题,并把理想、信念、民主集中制、宗旨意识等方面的内容贯穿于全过程;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对新提拔的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
(一)试用的对象:县委、人大、政府直接任命的乡科级领导干部(需要选举产生或按有关章程规定产生的领导干部除外)。
(二)试用时间:试用一年。即从发文任命之日起至一年期满。
(三)试用干部的管理: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按同级干部进行管理。试用期满,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作出试用结论报告县委予以确认。如发现有影响担任新任职务的问题以及没有履职能力的,经县委讨论免去其新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不能担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四)试用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干部在试用期间行使所任职务的职权,享受所任职务的政治待遇,工资按任职前的职务计发,其它福利待遇按新任职务执行。
试用期经确认为合格的,从任命之日起执行新任职务工资,补发其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免去其新任职务安排其它工作的,不得再享受试用期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九条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根据乡(镇)三年一届,县级五年一届的任期,担任乡(镇)副科实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任期为三年,担任县直各部门副科实职以上的领导
干部任期为五年,任期与县、乡换届时间同步。任期满,经述职评议、测评考核为合格的,按干管权限可重新任命或岗位调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转换为同级非领导职务;不合格者,降职使用或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十条建立健全“轮岗”制度。
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一条严格考勤制度。
乡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必须报告县委组织部,乡(镇)及县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离岗,必须报告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经批准方得离开岗位。
干部监督考核第十二条实行乡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经考核,完成责任目标(包括年度责任目标)的留任;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则视情况黄牌警告(诫勉谈话),自动辞职、责令辞职或免除职务。
第十三条推行干部汇商监督制度。
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工作联系。县委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信访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苗头”,及时“诊治”。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对掌管钱、财、物的领导干部一律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干部考核制度。
重点把考勤与考绩相结合,把经常性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按照“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组织考核”的程序每年组织对乡科级干部的考核;同时,通过工作检查、专项调查、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总结会、届中述职和民主测评等途径,深入到干部的工作圈、社交圈了解情况,使领导干部始终处于考核的视野之内,给他们以压力和动力。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县、乡人大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制度。
充分发挥县乡两级人大的监督职能,对政府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乡科级干部和乡(镇)政府领导,依法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测评工作。凡评议、测评不合格,经考核符合本人实际,确属不胜任,不称职者,报县委研究,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十七条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出国、出省、建房、购房、婚丧喜庆、乔迁、配偶子女工作调动及经商等个人重大事项,必须按干管权限和规定报告。
篇三:干部选拔任用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怎么填
拟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
拟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程度和科学性,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平公正。通过征求广泛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和各方面智慧,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和独断专行的情况发生,增加选拔任用决策的准确性和正确性。
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包括该干部所在单位的同事、下属、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人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意见,例如开展匿名问卷调研、组织座谈会或小组讨论等。征求意见的内容可以包括干部的工作能力、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等方面的评价,也可以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本身的意见和建议。
总之,拟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能够提高选拔任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减少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因素的干扰,为干部队伍的建设提供更加科学和权威的参考。同时,也可以提高干部的参与感和满意度,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方式,使征求意见成为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常态化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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