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领域问题消极抵触整改措施(2篇)

时间:2024-09-09 17:14:02 浏览量:

篇一:执法领域问题消极抵触整改措施

  

  工作中存在对待工作态度的消极抵触问题及整改措施

  工作是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一个人在工作中的态度则直接影响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然而,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员工对待工作态度消极抵触的问题,这不仅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有害,也会对整个团队的工作氛围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并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它。

  首先,什么是工作态度的消极抵触问题?简单来说,这是指员工对于工作的缺乏积极性和责任心,表现出对工作的不重视、不投入和不认真的态度。这种问题在各个行业和岗位中普遍存在,不仅给企业带来了损失,也会导致员工个人的职业发展受阻。

  一种常见的消极抵触态度是工作投机取巧。这些员工总是设法规避工作,不愿承担责任,只顾个人私利,对待工作充满了漫不经心和敷衍了事的态度。这样的态度不仅无法完成工作的要求,也会给他人带来麻烦,造成工作协作的困难。

  另外,对于一些困难和挫折,一些员工常常抱怨和埋怨,而不是主动解决问题。他们不愿意承受工作的压力,总是以消极消磨时间,拖延工作进程。这种态度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影响到其他员工的工作情绪和效率,形成消极的工作氛围。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抵触问题呢?以下是一些整改措施的建议:

  1.建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可以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并明确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这将有助于激发员工的责任心,提高工作投入度。

  2.加强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员工的技能和知识水平是影响其工作态度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企业可以帮助员工提升能力和专业素养,增强他们对工作的自信和热情。

  3.建立正向的工作氛围:企业应该关注员工的需求和福利,为员工创造一个积极、安全和舒适的工作环境。同时,通过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潜力。

  4.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了解员工的个人动机和利益关注点,并与其进行有效沟通。有针对性地激发员工内在的工作动力,使他们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并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

  5.加强管理和监督:领导者应该展示出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榜样,给员工树立一个正确的工作导向。同时,对于表现消极抵触态度的员工,要及时进行管理和监督,让他们意识到他们的态度问题,并倡导积极的工作态度。

  综上所述,工作中存在对待工作态度的消极抵触问题,对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包括建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营造积极的工作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加强管理和监督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有效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抵触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个人和企业的共同发展。

篇二:执法领域问题消极抵触整改措施

  

  当前统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统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统计执法检查是使统计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它对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深入了解国情国力,全面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其作用:一是保证统计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二是增强人们法制观念的有效措施,三是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效进行的有力武器,所以只有通过统计执法才能树立《统计法》的权威。

  一、当前统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市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阻力。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力量不强。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九条要求,统计执法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但是,对于部分县区来说,由于长期受“重业务、轻法治”的思想认识的束缚,导致了统计行政执法力量的薄弱;主要表现在:全市统计部门虽然都设置了执法工作机构,但由于编制严重偏少,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配备很难及时到位,即使是按规定配备了统计执法人员,他们也大多是身兼数职,法制工作只是其中的一个“副业”,很难真正做到全心全意做好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人员偏少:全市统计系统共配备17名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但是专职从事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仅5名。

  2、混编严重:全市17名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中,其中行政编制5名、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3名、事业编制7名、工人编制2名,11个县区中就有2个县的法规股长是由工人编制身份者从事统计法制工作的。

  3、结构不优:年龄结构很不理想;17人中45岁以上的有12人,占70%以上;35岁以下的仅3人,占20%不到,有的县区甚至只是把统计法制工作当作一种闲职,安排业务不熟或即将退居二线的同志从事统计法制工作,严重影响工作的开展和工作的积极性,导致法制工作明显滞后;

  4、业务不精:由于缺乏完善的人才培训制度,因此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养主要依靠的是执法实践中的传帮带。加之,在实际统计执法过程中,如果统计执法人员知识面不广,学习创新能力不强,缺乏统计行政执法应有的技能,那么在面对由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所有统计业务资料时,就难以辨别这些统计业务资料的真伪好坏,也就无法适应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二)执法力度不够。

  1、查易不查难:在目前的统计执法检查案件中,从被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看,大多数是易于调查取证、易于定性处罚和执行的案件,如拒报统计报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案件。对于需要花费较大力度查处,以及难于调查取证和定性处罚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案件则比较少,尤其是那些公众非常关注的党政领导干部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案件则更加少。一方面,由于在投入相等查处力量的情况下,易于查处定性的调查案件可以有效地提高当地案件的查处数量和处罚金额,比较容易出成绩;另一方面,对于易于查处定性的调查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易出差错,可以尽可能避免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而,有些县区每年案件倒是查了不少,成绩好像挺大,但大多是些不起眼的小案件,少有能引起轰动效应的大案要案,产生不了多大的新闻效应,不足以起到应有的宣传和震慑效果。

  2、查民不查官:从各县区统计部门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的调查对象来看,大多数被调查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对涉及到国家机关、党政

  官员干部为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案件,则调查的比较少。一方面,是由于在调查企事业单位违法案件的过程中,碰到的干扰少,阻力小,同时对于这些违法对象,统计部门有权直接处以行政罚款,因此处理这类调查对象的案件,既易于查处,又可产生一定的效益,何乐而不为;另一方面,是由于涉及到国家机关、党政官员干部的案件,碰到的干扰多,阻力也大,光调查和取证就困难重重,何况对于这类违法对象,统计部门没有直接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被统计部门已经调查得水落石出的某些违法案件,如果有关涉案部门不按统计部门的意见做出相应整改,或者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统计部门也无可奈何,在某种程度上挫伤和打击了统计部门在查处涉及政府部门统计违法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查外不查内:从被调查对象的领域来看,政府统计部门查处的大部分统计违法案件都是系统外的违法案件,很少查处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实际上,政府统计部门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只不过处于“灯下黑”的境地,个别地方党政领导为个人政绩而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当地统计部门不一定是主谋,但也算得上是帮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碍于上下级关系、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以及受“官官相护”等思想的影响,统计部门又不得不成为帮凶,因此对于系统内的执法很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案不立,或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实质就是放纵统计违法。

  4、处轻不处重:从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罚结果来看,大多数案件的处罚结果相对较轻。一方面,是由于针对统计违法的行政处分,虽然有十分具体的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对于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案件,仅是给予通报批评;另一方面,由于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的政策,罚款所得并不是归于处罚部门直接所有,这就导致了对于应依法处以罚款的违法案件,部分地方统计部门则打着“处罚不是目的”的幌子,将本该处以的罚款当成人情送给了查处对象,很多情况下罚款一万的变成罚款一千甚至最后批评教育了事,统计法应有的威慑力不复存在,法律在这里成了摆设。

  (三)执法环境不优

  1、外部环境不优:“外部环境不优”,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和社会公众对《统计法》不了解,在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时,没有想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统计法》的相关处罚,二是对依法统计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对统计部门开展的统计执法不理解、也不配合,认为事不关己,在对其统计违法行为进行相关处罚时还存在抵触心理。《统计法》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以及,《统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对统计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措施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社会公众对统计法缺乏了解,对统计执法缺乏理解,被处罚单位和个人通常对统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采取拒不配合、拒不履行的态度,增加了统计执法的难度。

  2、内部环境受阻:“内部环境受阻”,主要体现在:中国所处的社会环境一直是以“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作为主导,忽视依法行政和秉公执法的法制环境的建设,提倡的是道德约束,注重的是人脉关系。最近几年,各地政府为了优化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以严格控制行政部门对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2010年出台的《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的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第六条明确规定,除了五种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每月1—20号对企业开展检查。该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束缚了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各级领导的政绩和升迁是与统计数据联系在一起的,导致一些地方领导为了个人利益,对统计行政执法设置了许多障碍,人为干预统计行政执法的开展。尤其是统计部门在面对一些涉外企业的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时候,对其立案查处时,会遇到许多行政干扰,致使某些统计违法行为得不到查处,即使查处也多为警告和责令改正这类处罚,无关痛痒,统计执法形同虚设。

  二、主要原因

  (一)客观存在因素

  体制束缚:现阶段,我国统计系统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在业务上,各级统计部门受上级统计部门指导;在干部任免、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上,统计部门受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调配。这种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如统计工作独立性差,政府统计系统管理不顺,中央和地方统计职责不清、任务不分、整体效益低下,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关系不顺、多头向下、重复调查、数出多门,这些从根本上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这种体制下,如果某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个人利益,直接授意统计部门上报虚假统计数字,那么统计工作就严重受到干扰,同时由于监督体制的缺失,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监管和制止。

  (二)主观人为因素

  1、违法行为政绩化:与许多其他法律法规相比较而言,《统计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往往与个人政绩相关联,于是“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说法被广泛的传播开来。按照统计要求和原则,统计数据的最终得出,应该是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下往上、一级一级汇总的结果,或者是由统计部门按照统一制定的科学方法计算的结果,统计多少就是多少,调查多少就是多少,统计工作追求的就是实事求是。但大多与政绩挂钩的统计数字是事关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重要数据,但这些数据往往是与领导的荣辱升迁挂钩的,也就成为了某些领导特别关心的数据,而这种关心往往被冠以“为了部门和地区利益”的头衔,这些数据顺利成章地被虚报了,要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执法,其难度是相当大的。

  2、执法意识淡薄化:一是执法态度不强硬。《统计法》至今已颁布实施近30年,同时每年都开展了统计“五五”普法,按道理说多数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统计法律法规应该非常熟悉了,但有的统计部门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在处理统计违法行为时,总认为向他们提个醒,让他们下回注意,只要能按时报送报表,能把数据报上来就可以了,没有实质性的行政处罚,造成统计执法流于形式。二是有畏难心理。

  一怕领导不高兴。担心统计执法会影响地方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会破坏经济发展的环境,从而抹杀了党委和政府的政绩,引起党政领导的批评,甚至搞不好开罪领导,影响了自己的前途;二怕得罪人。认为就这么个小地方,平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又是几个熟悉人,处罚怪难为情,小事一桩,就当送个顺水人情了,往后还有求人帮忙的地方,也就不了了之了。

  (三)外界环境因素

  违法后果隐蔽化:就现行《统计法》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违反《统计法》的处罚后果一般较轻,难于与杀人放火、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相比较,也很难引起领导的重视、全社会地关注以及公众的愤慨,它不仅不会使哪个个人或家庭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也不会产生如果不处罚违法统计行为就会不足以平民愤、就会有人上访不休、就会有领导座不住、就会有媒体闲不住等一系列连锁效应。从另一个角度看,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往往与个人政绩相关联,在与较轻的违法处罚后果比较而言,可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对违法者来说更具有吸引力,这无疑加大了统计执法的难度。

  三、加强统计执法的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统计法律制度的完善,用法律规范权力运行,用制度约束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统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统计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和《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强化统计行政执法的问责制度。对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乱作为,应当执法而不执法或消极执法以及不当执法或错误执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2、规范工作流程:程序的实质是为了杜绝人情化和无序化,其制定和实施是为了限制恣意、独裁和专断。程序的制定使得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开、透明、有序的原则,对权利行使人与权利相对人的对立和冲突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可以说法律程序既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也保护实施者的权利。因此,加强和改进统计行政执法,必须对工作

  流程进行规范,细化案件处理流程,具体违法案件对应的处罚措施,以及明确被处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按照检查程序和工作流程,对检查发现的不同问题给以不同的处理意见:对无统计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启动立案审批程序和处罚告知制度,告知被立案查处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利。对统计违法行为较轻的案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需要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案件,及时组织听证会,并准备好应诉材料;对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责任人的人事任免机关;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做好跟踪衔接,确保处罚到位。最后,要做好各类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文件,做到事前资料齐全、事后有据可查。

  3、提升执法队伍:一是提高门槛,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素质。为加强统计执法,维护好统计行政执法队伍的权威和形象,提高统计执法水平,把好执法人员入口关是其中的关键之处。严格按照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把好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关,对没有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等不具备行政执法条件的人员要绝对禁止其从事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充实到统计行政执法人员队伍中来。二是加强配备,保障统计执法高效运转。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列为重中之重,要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同时,应根据统计行政执法的需要,保证统计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要切实解决好人员编制和执法经费等突出问题,认真落实好机构、人员、经费、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等基础配置。三是抓好培训,保证统计执法可持续发展。统计法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我们进行统计执法活动时,必须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鉴于统计力量与执法任务矛盾比较突出的现状,在进行执法业务培训时,要严格按照专业性、实用性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分层次地对全体统计人员进行执法业务知识培训,努力加强执法人员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教育,领会精神实质,熟知

  执法程序,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执法技能,突出统计执法程序、统计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的培训,坚决克服理论与实际不挂钩、培训与实践相脱节现象的发生。在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必须正确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要做到实体上证据确凿,做到有理、有利、有节,还要做到在程序上无漏洞可钻,让被处罚对象心悦诚服。通过培训以提升整个统计执法队伍的全面素质和综合办案能力。

  4、加大社会宣传: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把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个系统的、规范的、全面的工程来抓,制定科学可行的统计普法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着力宣传统计法基础知识,努力提升全社会依法统计的意识,尤其是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统计调查对象和基层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力度。适当曝光一些违反《统计法》而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二是开展活动宣传。积极打造和利用各种载体和平台,充分利用统计公开日、《统计法》宣传旬和各地召开“两会”等重要时机,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统计普法知识学习班,在电台、电视、网络、通讯、报刊等各类媒体传播平台上开展相关知识的普及推广,举办《统计法.知识抢答赛与文艺汇演等方式,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统计执法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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