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计划由谁制定(7篇)

时间:2024-09-18 12:56:02 浏览量:

篇一:安全生产监督计划由谁制定

  

  安全监理实施方案由谁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方案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那么,安全监理实施方案由谁编制呢?

  首先,安全监理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业主,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在工程项目的初期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方案。这个方案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监督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其次,安全监理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是负责具体实施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他们需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监理实施方案,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特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安全监理实施方案。施工单位要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培训计划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此外,安全监理实施方案还由安全监理单位编制。安全监理单位是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理机构,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安全监理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自

  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编制安全监理实施方案。这个方案要求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安全监督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最后,安全监理实施方案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安全监理实施方案才能正式执行。这样可以确保安全监理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好地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总之,安全监理实施方案是工程施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理单位的共同努力,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编制和执行,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篇二:安全生产监督计划由谁制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27?

  【文

  号】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

  【施行日期】2017.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本办法。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专门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

  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

  (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

  (五)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包括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实施行政许可;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4.参加党群活动;

  5.病假、事假;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第三章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

  第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的安排,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

  第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三)重点检查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的计划检查次数;

  4.时间安排;

  5.其他事项。

  (四)一般检查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的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安排,应当明确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以及计划检查次数。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频次如下:

  (一)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关于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的规定,将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等情形的煤矿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本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应当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说明,明确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所需要的年度,并在相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合理安排。

  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

  第十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安排,应当明确一般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领域。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

  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检查,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实施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第四章

  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听取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批准后,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

  (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或者根据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有行政处罚等权限)的组织或者机构,参照本办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10月2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篇三:安全生产监督计划由谁制定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本办法。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专门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

  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

  (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

  (五)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包括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实施行政许可;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4.参加党群活动;

  5.病假、事假;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第三章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

  第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的安排,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

  第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三)重点检查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的计划检查次数;

  4.时间安排;

  5.其他事项。

  (四)一般检查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的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安排,应当明确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以及计划检查次数。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频次如下:

  (一)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关于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的规定,将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等情形的煤矿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本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应当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说明,明确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所需要的年度,并在相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合理安排。

  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

  第十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安排,应当明确一般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领域。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检查,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实施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第四章

  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听取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批准后,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

  (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或者根据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有行政处罚等权限)的组织或者机构,参照本办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10月2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解读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22条,明确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批准、备案等要求。《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背景

  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全系统推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计划制度,并于2010年10月29日印发了《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多年来,年度执法计划对解决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广、生产经营单位多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科学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进行修订,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监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修订的总体考虑

  2010年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涵盖了安全监管部门的全部执法活动,既包括监督检查,也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组织事故调查、开展宣传教育等。现在的《办法》以监督检查作为年度计划基本内容,其他执法活动不再列入年度计划。《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采取这样的修订思路,主要出于三点考虑:一是与《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的规定相一致;二是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突出重点,全面正确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三是进一步明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原则、考量因素及主要内容等,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办法》;安全监管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根据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或者根据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参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编制原则及工作日测算。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办法》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原则由“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修改为“统称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工作日的测算。监督检查工作日是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基础,其具体量化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的余额。总法定工作日,是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国家法定工作日总数的乘积。其他执法工作日,是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事故调查等所占用的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是机关值班等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其中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二是明确重点检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单位主要有7类: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近三年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或者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单位,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单位,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重点检查单位。对重点检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三是明确一般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

  督检查的单位开展抽查。

  (四)推行“双随机”抽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随机抽查的安排部署,《办法》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一般检查,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五)批准和备案。一是明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是明确了需重新履行报批、备案的情形,包括:重点检查单位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总体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等。

  四、认真贯彻执行《办法》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明确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提出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在编制和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把握好、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按计划执法与分级执法的关系。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分级执法,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各

  有侧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切实体现分级执法要求,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要互相衔接,避免重复性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缺位。

  二是重点检查与“双随机抽查”的关系。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都是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开展的执法活动。要按照《办法》规定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对重点检查单位实行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因本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实现“覆盖的”,应当作出说明。对重点企业以外的一般企业,积极推行“双随机”抽查。要不断扩大“双随机”抽查涵盖的行业领域及企业范围,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在开展监督检查时,无论是重点检查还是一般检查,都要结合企业特点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事项,突出重点问题及关键环节,减少或避免不分轻重主次的“全面检查”。

  三是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关系。按照上级有关部署开展安全大检查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有关安排要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有关安排进行有效衔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重大调整的,按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陕西省西咸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5日印

  发

篇四:安全生产监督计划由谁制定

  

  谁负责对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内容,对各企事业单位来说,保障安全生产是一项基本的社会责任。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可靠,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害,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监管。

  在中国,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国家对安全生产进行了高度重视,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进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各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有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因此,每个企事业单位都有一个安全生产检查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检查的负责人是由企事业单位通过内部选拔或外部招聘等方式产生的,并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和性质相应确定负责人的级别和职位。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都设立了安全生产部门或者设立了专职的安全员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由其担任安全生产检查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检查的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根据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检查的周期、内容和方式,并将计划报告上级领导审批。

  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等。

  3.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措施。

  4.监督安全整改工作:跟踪监督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5.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指导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安全生产检查的负责人需要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

  1.具备扎实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经验:熟悉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

  2.具备良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4.具备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与上级领导、下属员工和相关部门之间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5.具备责任心和纪律性: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保守职业秘密,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

  安全生产检查的负责人对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推动作用,他们的工作对于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事业单位应重视安全生产检查的负责人的选拔和培养,提供必要的权力和资源,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篇五:安全生产监督计划由谁制定

  

  总局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2018-01-05阅读8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

  计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适用本办法。

  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等,以下统称专门执法机构),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一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监督检查缺位。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编制原则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

  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能力;

  (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三)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状况;

  (四)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

  (五)影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测算本部门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及非执法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含其专门执法机构,下同)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专门执法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包括重点检查工作日、一般检查工作日。

  1.重点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2.一般检查工作日,是指对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2.实施行政许可;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四)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项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1.机关值班;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4.参加党群活动;

  5.病假、事假;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按照前3个年度的平均值测算。

  第三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内容

  第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的安排,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

  第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三)重点检查安排:

  1.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数量、名称、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对有关重点检查单位的计划检查次数;

  4.时间安排;

  5.其他事项。

  (四)一般检查安排:

  1.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数量、行业领域;

  2.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

  3.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的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安排,应当明确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名称及其所属行业领域以及计划检查次数。

  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点检查单位的检查频次如下:

  (一)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关于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的规定,将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等情形的煤矿纳入重点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本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应当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说明,明确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所需要的年度,并在相关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作出合理安排。

  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纳入下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安排。

  第十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安排,应当明确一般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领域。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如下:

  (一)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般检查,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实施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检查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第四章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专门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负责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初步拟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听取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批、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上一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批准后,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上述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的;

  (三)其他需要报批的情形。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或者根据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委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有行政处罚等权限)的组织或者机构,参照本办法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10月29日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篇六:安全生产监督计划由谁制定

  

  哪些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

  第一篇:哪些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

  哪些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综合监管,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对生产安全综合监督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确定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这是关于国家和地方对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综合监管的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对其职责划分的规定,对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的规定,对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这在很多的特别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矿山安全法》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寺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这些具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统一监管下,由上述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

  第二篇:2、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坚持安全生产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市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股室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构建市、乡、村三级监管网络。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辖区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五、编制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适时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六、负责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七、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

  八、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九、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篇:许市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许市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监管体制

  (一)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制度。按照“分级

  负责、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5.编制和完善镇政府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适时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6.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7.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

  8.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9.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2.提出制定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的建议。

  3.分析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

  4.考核行政区域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协调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镇党委、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当地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乡镇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区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上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镇其他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1.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设施、消防、防雷、用电、公务用车等方

  面的安全监管。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生产经营企业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3.民政所、城建办负责社会福利、教育、卫生单位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4.文化站负责广播、旅游、文化娱乐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监管。

  5.农经中心负责农业机械、水利设施、防洪、森林防火、用电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6.公安派出所负责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消防的安全监管和事故抢险及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

  7.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

  四、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镇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镇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镇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负责人对其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3.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对镇有关部门、村(居)及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与有关责任人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4.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乡镇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工作制度

  1.工作会议制度。镇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主题是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镇安监站督促落实。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会议主题主要是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相关工作措施。会议研究事项由乡镇安监办督促落实。

  2.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镇政府对各村(居)、各生产经营单位、各重点场所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矿山、危化企业、加油(气)站、重点消防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高危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以及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期要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责任到人到点,严防死守。镇安全监管人员不定期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检查要认真执行行业安全标准,不留空档,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随时填写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实行跟踪监管,期满复查验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及有关部门。

  3.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镇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高危高风险行业建立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他行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诱发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纳入区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责任监控,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严格农村民住宅新建、改建施工安全管理。

  5.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死亡事故,镇安监站要在接报后立即

  报告镇政府及区安监和有关部门,并由镇政府报告区政府。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6.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镇政府值班室或安监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置。对轻重伤2人以下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原则上由镇安监站按本级预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对重伤3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遇险3人以上重特大未遂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险情,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镇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处置工作。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的发生。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抢险救援结束后,镇政府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镇政府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在节假日、汛期和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季节,有关部门应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

  8.镇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镇领导分别联系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和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乡镇领导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9.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镇安监站应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10.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镇安监站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镇政府应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账及资料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台账主要内容:企业类别,名称,从业人员,主要产品,年产值(营业额),开办时间,行业许可证号,安全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办理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值班电话。

  2.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台账主要内容:类别,单位名称,从业人员,证照办理时间及证号,场地面积,经营项目,容纳人员,法定代表人,地址,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3.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道路基础设施,危险路段,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管理(登记、检验、报废),交通安全宣传;农村赶场、学校放假及重大集会等人员客流量,客运高峰时段运

  力调度;道路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资质等级,车辆情况,驾驶人员,联系电话。

  4.境内在建项目安全及危房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工期、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审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主要安全设备、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危房地点、面积、等级、居住(使用)人员情况、监管人员、联系电话。

  5.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员工人数,生产、储存、使用品种及数量,危险源分布及监控情况,预案及演练情况,联系电话。

  6.特种设备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出厂编号,制造日期,投用日期,限用年限,使用证号,检验纪录,使用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

  7.地质灾害及水利设施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名称,地址坐标,灾害规模数量,危害性预测,频发性,检测人,报警信号,防范措施,监管责任人,联系电话。

  8.安全生产记录资料。包括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安全值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9.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绘制本辖区高危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对象分布图,及时更新并上墙。

  第四篇: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制

  (一)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5.编制和完善乡镇政府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适时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6.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7.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

  8.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9.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按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2.提出制定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的建议。

  3.分析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

  4.考核行政区域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协调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当地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乡镇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上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乡镇其他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乡镇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1.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设施、消防、防雷、用电、公务用车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2.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生产经营企业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3.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社会福利、教育、卫生单位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4.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广播、旅游、文化娱乐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监管。

  5.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机械、水利设施、防洪、森林防火、用电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6.公安派出所负责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消防的安全监管和事故抢险及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

  7.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

  四、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乡镇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乡镇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乡镇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其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3.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对乡镇有关部门、村(居)及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与有关责任人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4.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乡镇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工作制度

  1.工作会议制度。乡镇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主题是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乡镇安监办督促落实。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会议主题主要是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相关工作措施。会议研究事项由乡镇安监办督促落实。

  2.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乡镇政府对各村(居)、各生产经营单位、各重点场所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矿山、渡口码头、车站、危化企业、加油(气)站、重点消防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高危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以及节假日、农村赶集、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期要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责任到人到点,严防死守。乡镇安全监管人员不定期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检查要认真执行行业安全标准,不留空档,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随时填写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实行跟踪监管,期满复查验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及有关部门。

  3.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乡镇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高危高风险行业建立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他行业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诱发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纳入县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责任监控,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

  扩建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严格农村民住宅新建、改建施工安全管理。

  5.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死亡事故,乡镇安监办要在接报后立即报告乡镇政府及区县安监和有关部门,并由乡镇政府报告县政府。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6.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乡镇政府值班室或安监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置。对轻重伤2人以下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原则上由乡镇安监办按本级预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对重伤3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遇险3人以上重特大未遂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险情,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处置工作。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的发生。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抢险救援结束后,乡镇政府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乡镇政府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在节假日、汛期和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季节,有关部门应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

  8.乡镇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乡镇领导分别联系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和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乡镇领导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区县安委会办公室。

  9.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乡镇安监站应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10.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

  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乡镇安监站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乡镇政府应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账及资料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台账主要内容:企业类别,名称,从业人员,主要产品,年产值(营业额),开办时间,行业许可证号,安全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办理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值班电话。

  2.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台账主要内容:类别,单位名称,从业人员,证照办理时间及证号,场地面积,经营项目,容纳人员,法定代表人,地址,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3.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道路基础设施,危险路段,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管理(登记、检验、报废),交通安全宣传;农村赶场、学校放假及重大集会等人员客流量,客运高峰时段运力调度;道路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资质等级,车辆情况,驾驶人员,联系电话。

  4.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农村赶场、学校放假及重大集会等人员客流量,客运高峰时段运力调度;码头、渡口及渡船情况,渡口安全责任人;农用船、渔业船情况,业主、船员;水上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船名船号,负责人,质载限额,检验证书,动力,安全设备配置,船员(含船长、轮机、舵工、水手等),联系电话。

  5.境内在建项目安全及危房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工期、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审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主要安全设备、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危房地点、面积、等级、居住(使用)人员情况、监管人员、联系电话。

  6.民爆物品使用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储存及使用单位名称,地址,准购证号,负责人,爆破及管理人员,储存及使用品种数量,联系电话。

  7.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员工人数,生产、储存、使用品

  种及数量,危险源分布及监控情况,预案及演练情况,联系电话。

  8.特种设备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出厂编号,制造日期,投用日期,限用年限,使用证号,检验纪录,使用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

  9.地质灾害及水利设施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名称,地址坐标,灾害规模数量,危害性预测,频发性,检测人,报警信号,防范措施,监管责任人,联系电话。

  10.安全生产记录资料。包括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安全值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11.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绘制本辖区高危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对象分布图,及时更新并上墙。

  五、完善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基层执法力度

  根据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把乡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乡镇渡口码头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执法权委托乡镇政府,由乡镇安监站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规范完善。体现基层安全监管“权责一致”,有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第一防线作用。

  受委托执法的相关人员,应接受委托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证件,并严格按照县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执法行为。

  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违法行为不调查、不处理的,接到举报不报告、不调查核实处理的,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办的,无依据乱实施行政处罚和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对象尽义务的,视其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

  六、提升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营造浓厚安全氛围

  建立乡镇安监队伍的教育培训机制,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由县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建立复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安全生

  产监管队伍的监管执法能力,优化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开

  展全民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宣传阵地,有针对性的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法措施、安全知识,设立固定安全生产宣传栏,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宣传单,张贴当地农村易发事故案例挂图,向广大群众宣传用电、用气、乘车、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不断提高当地居民的安全意识、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第五篇:安全生产部工作职责

  [键入文字]苏扬公司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部工作职责

  1.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运用到工作实际,制定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2.负责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

  3.负责协调、处理各种上报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责协调处理上报公司以及客户投诉的各种服务质量事故;负责对公司各个项目现场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

  4.负责ISO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落实与学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负责公司ISO18000年审工作;

  5.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与各主管签订《安全生产目标承诺书》,并严格按季度考核,奖惩兑现;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6.负责编制公司月《安全生产简报》,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事故进行剖析研究,对公司内部的事故将及时通报各现场管理人员,坚持“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7.做好安全巡查和生产月报制度,坚持逐月生产报表制度,坚持每月现场安全巡查并形成报告,对特定岗位坚持不定期巡查;对所查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事故,责任人引咎辞职;

  8.负责对现场管理人员及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进行研究审议,及时反馈公司并做好落实工作;

  9.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做好现场安全教育的检查、指导工作;并落

  [键入文字]苏扬公司部门职责

  实对新员工进行两级安全教育(现场、岗位);

  10.负责公司承包岗位现场主管的月绩效审核的审查工作,对工作表现好,有一技之长且有一定的管理经验的员工做好培养、选拔工作;

  11.掌握公司各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生活情况,协助现场主管时刻掌握员工动态,与公司各部门保持联系,稳定员工队伍;12.协助各主管做好员工沟通工作,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需求,培养员工对公司的认知度,树立苏扬公司企业形象。

  13.负责公司现场生产设备的登记以及维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制度台账,确保设备完好运行(维修中心);

  14.做好与各客户间的工作交流、情感沟通,及时做好客户投诉的处理和答复工作;并不定期向客户征求对苏扬的建议意见;

  15.协助现场主管和人事部门做好离职员工的手续办理以及补充新员工的面试和培训工作;

  16.负责督促、检查全公司的劳保用品的穿戴以及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篇七:安全生产监督计划由谁制定

  

  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

  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安全生产属于国家安全的一部分,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主管和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机构,它是政府的管理机构,拥有法定的权威和责任。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它负责审查和批准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和施工项目,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整改。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还负责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提高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除了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也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地方政府安全生产部门是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在本地区的分支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政府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政策,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它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推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安全生产部门也要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对违法违规的单位进行处罚和整改。

  除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之外,企事业单位也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是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部

  门。它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办法,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培训计划。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也要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是企业家还是员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办法。个人要自觉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盲目追求利益,不违反操作规程,不擅自改变工作方法。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任务,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政府安全生产部门是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在本地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个人也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推荐访问:安全生产监督计划由谁制定 由谁 安全生产监督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