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聘用用的班子会和支委会
一、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委会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三、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四、参加会议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
六、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七、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八、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注意保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司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现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党委(常委)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积极参与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议事必须坚持: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议大事原则。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为公司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四)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议题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真正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六)注重效率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开有准备的会,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七)会议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会议不便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干部配备、晋升和有分歧意见等问题,要严格保密;需要向下级传达的,要明确传达范围,不准任意扩大;对泄露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公司党委除对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进行决定、审议外,对《公司法》规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经理层决定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讨论决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重要事宜,审定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和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部署对员工进行形势任务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制定加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讨论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推荐;党委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六)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委(常委)或扩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等。
(七)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八)研究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九)讨论研究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十)其它需要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国有股东转让其出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七)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风险投资、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公司重要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措施,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
(九)公司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任免和员工的聘用与解聘以及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报酬、奖惩及员工工资调整、福利与奖惩;
(十)公司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重要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大型设备购置、经营投标经费、预算外管理费用开支计划;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讨论审议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定的问题;
(二)听取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审批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女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的方案;
(三)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四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议事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党委(常委)委员通过党委(常委)会进行议事。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但应尽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出席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全体常务委员,出席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
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
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本支部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三、议题的确定:
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
2、对一些重大决策应党支部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扩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后再提请党支部会议讨论。
四、会议的召开
1、党支部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2、党支部会全体党员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3、共青团、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支部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
五、议事和决定:
1、党支部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钠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2、党支部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3、党员对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4,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
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
5、党支部会议要由专人记录,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11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建设,不断强化公司党总支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人员为公司党总支委员。监事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或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主持,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会议召开情况、决议事项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
第四条
党总支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会议主要内容
第五条
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国资委等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第六条
研究决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经营方向、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风险控制及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决定权限内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第八条
研究决定公司党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设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决定事项。
第九条
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十条
通报、检查党总支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应由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内容
第十二条
议题准备
(一)
议题提出人必须是党总支成员,非党总支的领导或其他人员可通过党
12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
(二)
议题提出人必须在开会前1--3天(紧急工作、任务需党总支讨论的除外),向党总支书记提出,并有议题的内容、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
涉及党务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前,主管领导和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由书记、总经理提交党总支会讨论。
第十三条
议题的收集和确定
(一)
党群工作部负责在会前将收集到的议题进行汇总,并初步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送党总支书记审批。
(二)
对重大经济工作方案和重要领导的任免,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应在会前碰头,沟通思想,达成共识后方可上会。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在确定党总支会讨论议题后,党群工作部要在会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如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因有事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总支书记或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讨论和表决
(一)
党总支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有效。根据讨论议题需要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时,由党总支书记决定。
(二)
主持人对所讨论的议题,要组织全体委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对重大问题要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每个委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
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每个委员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聘任或解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四)
形成决议、决定后,个别委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准在会后发表或议论与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用纪律维护党的威信和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五)
议题经过充分民主讨论,意见不能集中或表决时未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下一次会议再议。
13(六)
会议主持人对上级党委和公司党总支形成的决议、决定,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对完成的时间、标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十六条
决议、决定的落实与督办
(一)
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签发、打印分送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缺席党总支会的委员要及时通报会议决议、决定事项。
(二)
党总支会的决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任务后及时向党总支报送完成情况。
(三)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研究解决措施,不准以任何理由自行改变或不执行党总支的决议、决定。
(四)
党群工作部对决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办,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督促决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4、讨论研究本支部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三、议题的确定:
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
2、对一些重大决策应党支部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扩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后再提请党支部会议讨论。
14四、会议的召开
1、党支部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2、党支部会全体党员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3、共青团、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支部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
五、议事和决定:
1、党支部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钠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2、党支部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3、党员对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4,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
5、党支部会议要由专人记录,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15
篇二:聘用用的班子会和支委会
直属企业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那么
直属企业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一)直属企业党支部委员会议是指各企业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加及支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参加的会议。
(二)直属企业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是指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加及支委办公室负责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指定人员列席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党支部委员会议的议事内容
(一)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开展方向、开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开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
(六)党支部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二)党支部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应当向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二)其他需要党支部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工程安排。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按照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一)由企业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企业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
(一)由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议的召集与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
(三)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重大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党支部委员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一)由负责相关事项的委员或相关人员介绍情况;
(二)由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问、讨论;重要事项,应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讨论意见一致,主持人可提议通过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支委成员采取一人一票表决制。
(二)分别有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意见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举手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应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三)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四)党支部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存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会议讨论表决结果应向未到会委员通报。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议的记录与纪要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参会人员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七章
党支部委员会决议的实施
第八章
附那么
篇三:聘用用的班子会和支委会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第一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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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目的规范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设一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能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干部队伍。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3职责
3.1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管理、选拔和考察工作。3.2党委、董事会、总经理负责集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考核审核及任免。4工作程序
4.1中层以及上干部具体范围为:集团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干部。4.2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流程
4.2.1中层以上岗位聘任须经党委班子或总经理班子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4.2.2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党委或总经理班子任免。
4.3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职资格参照人力资源部的岗位任职要求。4.4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4.4.1选拔任用原则
4.4.1.1党管干部与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依法管理。4.4.1.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4.4.1.3组织配置和市场配置相结合,择优选择,竞争上岗。4.4.1.4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4.4.2推荐
4.4.2.1推荐方式a.组织推荐b.出资方推荐c.群众举荐
d.市场方式:公开招聘、市场猎取e.个人自荐4.4.2.2推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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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b.有岗位所要求得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
c.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4.4.3考察
4.4.3.1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听取职工意见、查阅个人档案或面试等方式对岗位人选进行考察;4.3.3.2形成关于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方面主要表现、存在不足等情况的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人署名。4.4.4提交党委会讨论。
4.4.4.1.党委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
4.4.4.2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
4.4.4.3参加会议人员讨论;
4.4.4.4进行表决,实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用决定。4.4.4任命
4.4.4.1组织部门起草任命书,报主管领导审批。4.4.4.2主管领导签发任命书。4.4.4.3正式成文,形成任命书。4.4.4.4在相关会议上正式宣布任命。4.5考核4.5.1考核内容
公司对中层及以上干部德、能、勤、绩作出评价。
4.5.1.1德:政治素质较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全局观念,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4.5.1.2能:有较强领导能力、协调能力、组织能力4.5.1.3勤:勤奋工作,民主作风较好,群众观念较强4.5.1.4绩:恪尽职守、取得工作实绩4.5.2考核办法4.5.2.1绩效考核
分为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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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前一个月,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党委审批。党委认为称职者,续聘;认为不称职或不够称职的,可提出解聘、转岗或增加试用期,但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b.日常考核:分管领导应结合岗位工作职责说明书,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总经理可在部门经理会议上综合考核。考核表由党委组织部门留存,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c.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分为个人年度工作小结、领导班子总评。考核结果与上年度集团领导考核结果的奖薪挂钩。
4.5.2.2能力考核:每两年一次,进行个人述职、下属员工评价、中层干部互评、主管领导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核定职级、工资调整、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4.5.3考核附则
4.5.3.1考核结果作为可靠的干部人事资料分类保存于党委组织部门干部人才库中。4.5.3.2考核结果只对考核对象、党委办主任、组织干部、总经理及党委班子成员公开。4.5.3.3考核整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4.6教育和培训
4.6.1新上任干部教育培训a.纪委主要领导戒勉谈话;
b.分管领导谈话,明确工作职责权限;
c.必要时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4.6.2日常教育培训
a.年底下发《干部业务培训意向表》
b.新年制定干部年度业务培训计划c.实施组织业务培训
d.组织参加党委举办的干部形势任务、廉政建设集中教育
5相关文件及记录
5.1《中共上海新徐汇(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规定》[新徐汇党(2002)25号]5.2《关于本系统企业干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徐汇党(2005)28号]5.3《干部人选推荐表》5.4《个人自荐表》5.5《干部任用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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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会议讨论纪要》
5.7《集团公司中层干部试用期考核表》
5.8《集团公司中层干部日常考核表》
5.9《总经理对中层干部综合考核表》
5.10《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表》5.11《任命文件起草审批单》5.12《任命书》
5.13《戒勉谈话记录表》
5.14《分管领导谈话记录表》5.15《干部业务培训意向表》5.16《集中教育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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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中心公信力,提升中心工作效率。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中心的业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心正、副股级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专)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副职的应具有2个(含2个)检验检测范围内以上资格证书。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5岁;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40岁。
(六)提拔中层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优先考虑
(七)提任中层干部近年来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业务能力突出的可以被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中心主任、社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个人推荐。给每位职工发放《个人拟定岗位推荐表》,以实名制推荐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第八条
演讲竞聘。报名参加演讲赛人员对个人推荐的岗位进行业务和技能的演讲。
第九条
民主测评。演讲结束后,全体职工对演讲者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以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名次)。
第十条
个别谈话。结合《推荐表》和《民主测评表》确定谈话名单,中心领导班子派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民主决策。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研究确定中层干部人选。
第四章
任职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中心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中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提任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中心主任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五条
发文任职。提升中层干部报经贸工委批复后以中心名义发文,中心主任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中层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中心主任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巴彦港镇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
三、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依法办事原则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
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选拔任用的条件
1、坚持讲学习、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具有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选拔任用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历。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相关经历。
2、具有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上级组织调动的除外)。
3、一般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4、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身心健康。
6、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报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
六、选拔任用程序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1、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
(2)按组织推荐,群众互荐,毛遂自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①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②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2、校长提名
(1)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
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的意见;
(2)党支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3、确定考察对象
(1)学校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
(2)支部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未经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
为考察对象。
(4)确定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
4、党支部考察
(1)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2)考察程序如下:
①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③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其中一名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0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
5、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竟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分歧,一般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委员会审定。
6、任职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后决定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任职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参加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按时转正。
(3)实行责任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4)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七、回避
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年龄上限的。
2、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免职手续:
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
九、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考核
学校中层干部每学年参加教职工全员测评,并进行分管工作述职。中层干部试用期满一年后,向全体教职工作试用期满工作小结,并接受全员测评,测评合格,按时转正。
十一、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讨论稿递交学校教代会讨论修改。(试行)
巴彦港镇中学党支部
第四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从而优化我校中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我校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的要求。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选拔中层干部,要着眼于提高学校行政干部队伍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拓宽选人视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
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通过推荐选拔,选出德才兼备、工作务实、群众威信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和调整现有学校行政干部队伍,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综合素质水平高、勇于改革创新、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战斗集体。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该项工作按时高质完成,成立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褚振福
成员:李莉
李孝智
龚海燕
三、选拔职位设置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中层干部设置为:教导室正、副主任,教务室正、副主任,总务室正、副主任。
四、选拔范围
全校在编在职人员。
五、任职资格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勤政廉洁,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小学一级以上职称,近3年来的考核均应达称职;
4、具有较强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学习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
5、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程序与方法
(一)公布职位
召开教职工大会,贯彻学习选拔实施方案,公布职位和任职条件。
(二)推荐侯选人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在全校在编教师范围内推
荐侯选人,主要就侯选人的德、能、勤、绩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经与侯选人谈话后拟定人选,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
(三)民主测评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校教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竞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投票的人数应占学校在岗总人数的90%以上。民主测评采取100分制。
(四)领导小组评议。
领导小组通过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拟订人选。
(五)任前公示
将各职位拟任人选在学校校务公开栏上公示3个工作日,征求教师的意见。
(六)正式聘任。
各职位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正式聘任(聘期与校长任期相同),试用期为一年。
本实施方案由泰丰小学中层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报学区审批备案后实施,并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高陵县电力局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及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确保我局安全生产和经营任务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用人机制,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局务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发挥
局党支部的作用,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局务会选好、用好、管理好干部。
第四条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及妇女干部。
第五条
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同企业文化,弘扬企业精神,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部门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
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干部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
(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八条
民主推荐按照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九条
干部换届,民主推荐由局党支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
第十条
民主推荐工作小组应由局党支部领导、局领导
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组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
个人向局务会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局务会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职工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局务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十六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职工或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局务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
等方式进行表决。对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局务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局务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局务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务会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局务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局务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
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岗位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局务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二条
干部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局务会决定任职的,自局务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务会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党支部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
三分之
一、经局务会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三)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影响极其恶劣或虽不属重大事故但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有关规定,向局务会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九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条
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一条
责令辞职,是指局务会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
第三十三条
选拔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局务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二)不准在干部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
后,干预原任职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
(三)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讨论中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三十五条
局党支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第三十七条
局务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
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党支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班站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局务会及办公室举报、申诉,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局务会、党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四:聘用用的班子会和支委会
学校师德师风对支委会班子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首位,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院党委和行政要切实把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全面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措施。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教代会和群团组织要紧密配合,积极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支持,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到师德师风建设的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要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千方百计地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更为良好的环境。
(二)强化师德教育
在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风和学术规范教育。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者培训制度,尤其要注重对辅导员、两课教师等德育工作者进行师德教育专题培训。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结合不同教师的岗位职责,有针对性地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列为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重要环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三)注重师德宣传
要大力开展师德主题教育,以庆祝教师节和表彰优秀教师为契机,集中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师德典型宣传和优秀教师报告会,大力褒奖教师的高尚师德,广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举办师德论坛,提高师德师风建设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学校定期评选表彰“师德标兵”和“师德师风建设先进集体”。院报、广播、网络等校园媒体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校内外教师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推进工作创新
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师德师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要讲究实际效果,克服形式主义,使师德师风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把师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教师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并自觉按照师德规范要求履行教师职责。
(五)严格考核管理
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聘用制度,把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要建立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和师德考评制度,完善学生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实行师德综合评定。师德综合评定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同时进行,由人事处和各院系组织实施。对教师的师德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师德评定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派出进修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师德”评价为不合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2、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3、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法律正在审查处理者;
4、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违反学术道德,造成不良后果者;
5、无故旷教或无故拒绝接受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6、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活动,工作消极,在学生或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者。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劝诫,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
篇五:聘用用的班子会和支委会
巡察XXX党组选人用人情况汇报
XXX党组干部选拔任用情况汇报
近年来,XXX党组在干部任用工作中,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条例》,严格实行规定程序和要求,遵守组织纪律,推动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XXX机关共选拔中层干部6人,下属参公单位XXX共任用科员12人、下属事业单位XXX人。
XXX机关目前行政编制12个,实有行政人员12人,其中领导班子6人,科室负责人6人。
XXXX为XXX副科级下属参公单位,共有编制28人,实有人员24人,其中7人因身份、岗位原因暂未完成参公。
XXX为XXX股级下属事业单位,共有编制18人,实有人员13人。
(二)主要做法
1.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履行选拔任用程序。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局党组严格履行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备案、送岗报到等规定程序,严密制定工作方案,并积极向县委组织部汇报沟通,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2.切实发挥党组书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第一责任人作用,充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局党组班子坚持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贯穿于选拔任用的全过程,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没有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集体之上现象和行为。
3.加强制度建设,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局党组始终坚持不断加强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建设,注重业绩考评、群众公认、公平公正、任人唯贤。力求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
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推荐上来,营造唯才是举的用人环境。
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坚持立体多元的监督管理机制,对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委组织部汇报沟通,做好任职前审查工作。在全局内部按工作节点做好公示,加大干部选拔工作透明度,确保干部选拔使用工作做到公平、公正、透明,形成了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5.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坚持抓早抓小抓经常,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引导干部从严要求自己,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格遵守党章、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二、存在问题
(一)选人用人方面
1.下属单位超值数配备股级干部。XXX局下属环境监察局为副科职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余副局长达到6人,同时环监局下设分局4个,每个分局局长、副局长同样享受股级干部待遇,共有12人,整个环监局股级(副股级)干部人员占比达到79%。
2.干部轮岗交流不足。XXX局是一个专业技术性部门,每个科室之间都有业务上的独立性,有时担心因人员轮岗导致业务工作断层,故而部分科室长时间以来没有实施干部轮岗制度,既不利于干部成长,也易于滋生腐败。
3.没有形成能上能下制度。存在科室负责人只要没犯大错误就不免除其职务的固有思维,受制于岗位、职数等原因,新入职年轻同志在具备了扎实业务功底和优良意志品质的情况下,没有上升渠道,导
致工作积极性受挫。
4.混岗使用情况严重。长期以来,XXX局一直存在行政、参公、事业人员混岗使用的情况,混岗使用人数达到12人,占全局在编人员比例达到25%。
5.能力建设有待提升。全局人员结构偏老龄化,且仅有XXX专业人员10人,占比仅为20%,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上,办法不多,内容不丰富,部分同志还存有吃老本、凭经验的现象。
6.招聘临时人员不规范。聘用人员招聘程序不严谨。目前全局聘用人员共有24人,但是一直以来,都缺少相对公开的招聘方式和严谨的招聘形式,往往只是递交报名表,班子内部组织面试后,就择优录用,没有从应聘人员的德、能、廉、智等各方面进行综合、科学的考量,同时对聘用人员的考核缺少行之有效的方式。
7.警示教育不够深入。对新任职中层干部仅通过开展任前谈话、谈心谈话的方式进行廉洁从政教育,内容不够深刻,教育形式不具有震撼力、威慑力,警示教育缺少有效的创新办法。
8.缺少全面的绩效考核办法。虽然制定了全局内部的工作考核办法,但是考核重点还是偏重于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缺少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以及相对应的奖惩措施。
9.选人用人程序不规范。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对一些必要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民主推荐的不规范,有意的放大或缩小,推荐职位和对象在公示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考察预告的不规范等。有时在选拔任用过程中,为了减少工作中的阻力,将程序颠倒,先把容易执行的程序执行到位,把一些难的程序放在最后再执行。同时还存有以班子会代替党组会讨论人事工作的情况。
(二)组织纪律方面
1.民主集中制贯彻不到位。在XXX项目管理中,民主有余,集中不足,多由业务科室对项目申报工作进行把关,对业务科室指导约束不够,向省市主管部门申报前,班子会也只是走过场,有时凭经验办事,事前缺乏调查研究,缺乏征求集体意见现象。
2.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深刻。民主生活会上,讲成绩多、谈问题少,讲工作多、谈思想少,讲集体多、谈个人少。缺乏相互批评的勇气,顾面子、讲人情。面对别人的缺点和问题,总是以提醒代替批评,或轻描淡写敷衍了事,缺少了批评的力度,存在“只栽花不挑刺”的好人主义现象,把“一团和气”作为内部和谐的标志,搞庸俗团结。有时即使开展批评,也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往往是自我批评摆情况,相互批评提希望,缺乏应有的严肃性。民主生活会没有完全达到应有
的“扯扯袖、提提醒、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班子成员内心里也不愿意批评,担心批评多了,在将来的民主测评、提拔使用中失去支持;担心批评多了,引起单位内部不安定、不和谐,影响自己个人和所在部门在上级心目中的形象;担心批评多了,积极性受影响,从而影响自己的政绩,影响自己的晋升。2017年民主生活上,党组成员之间批评与自我批评仅局限在工作方面,诸如“缺少互相之间的交流沟通”、“工作安排和大局的部署方面缺乏计划性”、“工作缺少魄力和果断”、“.业务能力有少许短板”等等,就个人重大事项方面、对党风廉政方面、对“四风”问题方面、对党性修养方面相互谈的非常少。
3.党员教育管理不到位。在落实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是:“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够,只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没有认真执行,“三会一课”记录不规范、不完整,党员活动开展的形式基本只停留在开会、学习、谈感想,学习方式比较枯燥,一般只限于读读报纸,念念文件,照本宣科,导致部分党员“左耳朵进右耳朵出”,最后谁也没记清,致使一些党员对理论学习兴趣不浓厚,“三会一课”有形式主义倾向。老干部支部长期缺乏管理,自成立以来,没有开展过相关党员活动,没有召开过党员大会,没有上过党课,支委会、小组会均没有召开,机关支部在年度考核时补抄笔记,应付考核。
4.党组织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局党组对支部书记等党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相对滞后;支部书记的选配、使用、培养、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局党组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尚不够到位。支部负责人均由科室负责人兼任,平时业务繁忙,无暇顾及党建工作,不同程度存在重业务、轻党务的倾向,影响了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全局负责党务工作的同志变动频繁,2015年至今现先后有4名同志负责党建工作,变动的原因为原负责同志辞职、调离等,导致党务工作在衔接上出现脱节,最直观的体现就是相关党建资料在交接过程中遗失,影响了党建工作的有序开展,导致许多工作不到位,影响了党组织作用的正常发挥。党员活动场所建设不规范,受制于办公场所不足,直
至2018年1月,才配备专门的党员活动场所,配齐软硬件相关活动设施。2017年时任机关支部书记XXX同志辞职后,只在党组会议上明确了由XX同志暂时负责机关支部工作,没有履行换届选举相关程序。机关支部、XXX支部、XXX支部长期以来没有自行组织党员活动,全部以全局的集体活动代替各支部的党员活动。
5.党员发展工作不规范。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没有深入细致的考察职工入党的实际思想和入党动机,忽视了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性修养和锻炼。局党组对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指导不够,总支代行支部的职
权,支部书记工作缺乏主动性,有时仅仅走个程序。没有很好开展实质性教育、培养、审查和把关等工作。党员发展工作不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不严谨,需要进一步加强质量监控、工作指导和过程检查,强化规范性要求。2017年时任机关支部书记XXX同志在发展XXX同志入党时,程序没有履行到位,档案收集不完整,导致钱治国同志目前党员资料全部遗失。
四、下一步努力方向
1.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工作方式,加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2.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干部考察方法。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完善具体的考察标准,确保把人选准、用好。
3.进一步加强公开选拔工作的力度。通过思维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使更多的优秀人才和那些勤奋敬业的干活人、好人加入到领导干部队伍当中。
4.进一步对新任用干部平时考核,积极探索干部日常管理有效措施。通过民主测评、平时考核等手段,加强对新任用干部的日常考核工作,对认定为不称职、能力差、不胜任岗位的领导干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调整,切实解决干部能上也能下的问题。
5.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学习教育。通过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提升干部队伍的党性修养和业务水平,更好服务于生态环境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教育,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宣讲+考
试”模式,放大警示教育效果,筑牢廉洁从政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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