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班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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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班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9.27?

  【字

  号】新建规〔2023〕12号

  【施行日期】2023.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建规〔2023〕12号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疆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监督管理,维护检测鉴定市场秩序,保障全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一)在疆开展检测鉴定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检测鉴定工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检测鉴定报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依法依规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

  (二)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不得开展相关检测鉴定业务,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不得作为我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三)检测机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区外检测机构进疆负责人、在疆专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人员承揽检测鉴定业务前完成备案(信息登记)(以下简称“备案登记”)信息变更。

  (四)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满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条件,严格鉴定程序,鉴定报告要参照我区统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样本出具并签章。

  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检测鉴定行为

  (一)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二)检测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鉴定业务受理、检测鉴定数据采集、检测鉴定信息上传、检测鉴定报告出具、检测鉴定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检测鉴定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三)区外检测机构进疆开展检测鉴定业务,须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进行备案登记(流程见附件1)。区外检测机构应在检测鉴定业务所在地(州、市)设立固定场所,需在试验室内检测的项目,应在承担检测鉴定业务所在地(州、市)设立检测场所,并通过我区相关行业部门组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区外

  检测机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须为实际在我区开展检测鉴定的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并应满足国家标准规范对检测鉴定项目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四)注册地在我区的检测机构分支场所及区外检测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固定场所,应留存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检测机构要树牢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意识,加强检测机构内部建设,不断完善检测机构诚信体系,按照《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参加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价标准见附件2)。

  三、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检测鉴定监管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属地检测鉴定市场的调查研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要对在疆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检测鉴定的检测机构按照同条件管理原则实施管理。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检测机构实地核查工作,重点核查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技术人员、检测能力、备案登记信息等内容。对在核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或备案登记信息的,由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问题反馈。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属地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功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监管,对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鉴定活动进行管理的,依法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进行查处。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采集、录入检测机构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并实施差别化监管。检测机构良好和不良行为均指发生在我区的信用行为。

  对本年度信用评价为C级或本年度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测机构,属

  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检测机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从事检测鉴定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同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其不良行为。上报的区外检测机构不良行为,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推送。连

  续两年未开展信用评价的检测机构,列为信用评价C级。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力度,把“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大对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曝光、通报力度,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依法在资质审批、工程投标等方面实施惩戒。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7日

篇二: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班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6.0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2009年年底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已按照要求发布了废止文件目录,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至2010年)

  综合

  1、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区办公室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组织注册师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劳[1995]24号)

  2、自治区建设行业行风义务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新建纠字[1997]4号)

  3、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制度(新建办[1998]12号)

  4、建设厅关于加强行政领导工作制度的意见(新建办[1998]12号)

  5、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新建办[1998]8号)

  6、建设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则(新建法[2000]2号)

  7、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新建法[2000]3号)

  8、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作程序规定(新建法[2000]4号)

  9、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新建法[2000]6号)

  10、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新建法[2001]9号)

  11、关于严禁擅自增加施工许可审查条件和搭车收费的通知(新建法[2002]5号)

  12、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行业协(学)会发展的意见(新建人[2002]4号)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办[2003]4号)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3]8号)

  15、自治区建设厅信访工作制度(新建办[2003]8号)

  16、自治区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建办[2003]9号)

  17、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法[2003]11号)

  18、关于印发建设行政处罚格式文书的通知(新建法[2003]12号)

  19、关于转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和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新建法[2004]3号)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规定(试行)(新建法[2004]6号)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新建法[2004]7号)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公证暂行办法(建设厅、司法厅新建法[2005]1号)

  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新建法[2005]7号)

  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

  25、自治区建设厅实施行政处罚若干规定(新建法[2006]2号)

  26、自治区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新建法[2006]4号)

  27、关于建立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转办案件公示制度的通知(新建法[2006]12号)

  2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人[2006]5号)

  29、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法[2007]1号)

  30、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办[2007]5号)

  31、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职业技能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建人[2007]7号)

  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人[2007]14号)

  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规程(新建办[2008]3号)

  34、自治区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办[2008]16号)

  35、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新建法[2009]12号)

  36、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通知(新建人函

  [2009]16号)

  37、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见的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新建办[2010]19号)

  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新建法[2010]4号)

  39、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自治区实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5号)

  40、关于废止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厅《自治区建设劳务资格鉴定和证书制度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建法[2010]6号)

  41、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密工作的通知(新建办[2010]22号)

  42、关于规范使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简称的函(新建办函[2010]91号)

  43、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传工作的通知(新建办函[2010]100号)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

  1、关于进一步简化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手续和要件的通知(新建房[2001]10号)

  2、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2]1号)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2]2号)

  4、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02]13号)

  5、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函[2003]20号)

  6、关于转发建设部建办法函[2003]396号的通知(新建法函[2003]51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委员会管理办法(新建房[2004]2号)

  8、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

  9、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4]5号)

  10、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计委、建设厅新计法[2004]531号)

  11、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新建房函[2005]20号)

  12、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7号)

  13、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围解困工程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149号)

  1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权属登记簿统一式样的通知(新建房[2006]10号)

  15、关于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房[2006]16号)

  16、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06]19号)

  17、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

  18、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1号)

  19、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济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号)

  20、关于解决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房[2007]3号)

  21、自治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和建档工作实施方案(新建房[2007]1号)

  22、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7]20号)

  23、关于严禁范本销售商品房和售后包租在建商品房的紧急通知(新建房函[2007]29号)

  24、关于转发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2号)

  25、自治区房屋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与争议认定办法(新建法[2008]4号)

  26、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建房[2008]16号)

  27、关于在自治区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4号)

  28、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规划及进一步做好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8]25号)

  29、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新建房[2009]10号)

  30、转发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9]20号)

  31、关于加强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房[2009]21号)

  32、关于做好自治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22号)

  33、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

  34、关于建立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新建房[2010]2号)

  35、关于规范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10]5号)

  36、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新建房[2010]6号)

  37、转发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新建房[2010]9号)

  38、关于对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调查情况进行重新确认的通知(新建房[2010]12号)

  39、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10]22号)

  40、关于对注销当事人因申报材料不实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206号)

  41、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新建房函[2010]37号)

  42、转发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快报制度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林业厅

  新建房函[2010]4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

  1、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房[2002]10号)

  2、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的意见(新建房[2002]11号)

  3、关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商业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金管[2005]3号)

  4、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新建金管

  [2006]6号)

  5、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8]2号)

  6、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金管[2009]3号)

  7、自治区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建金管[2009]2号)

  8、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

  9、转发《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新建金管[2010]6号)

  10、转发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新建金管[2010]7号)

  11、关于规范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审计厅

  新建金管[2010]10号)

  12、转发关于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新建金管函[2010]5号)

  13、关于办理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手续的意见(新建金管函[2010]8号)

  14、转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75号)

  15、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0]88号)

  16、关于对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问题的复函(新建金管函[2010]2号)

  住房制度改革

  1、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计算办法的通知(新房改字[1995]10号)

  2、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5]11号)

  3、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城镇房屋改革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7]19号)

  4、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

  5、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8]73号)

  6、关于当前房改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房改字[1998]7号)

  7、关于高等院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办[1998]08号)

  8、关于政策性住房资金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8]14号)

  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房改办[1999]05号)

  10、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

  1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26号)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

  13、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8号)

  14、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

  15、自治区清理纠正集资建房有关政策问题说明(新建房[2008]22号)

  16、关于加快做好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9]3号)

  城乡规划

  1、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发[1996]81号)

  2、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字[1996]40号)

  3、转发建设部关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规模核定必须严格执行[1996]18号文件通知的通知(新建规字[1997]18号)

  4、关于实行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办件意见反馈制度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新建规[1999]2号)

  6、自治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质量评价量化指标(试行)(新建规[1999]6号)

  7、关于做好城市广场规划设计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0]2号)

  8、关于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1]2号)

  9、关于修改《自治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决定(新建法[2001]12号)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申报评定细则(新建规[2002]5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3]22号)

  12、关于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4]5号)

  13、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编制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规[2005]2号)

  14、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规[2005]6号)

  15、关于在自治区各地、州、市、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新建规[2005]11号)

  16、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06]6号)

  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办法(新建法[2006]14号)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规定(新建规[2007]8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7]9号)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8]93号)

  21、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08]9号)

  22、关于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18号)

  23、关于执行《城乡规划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规函[2008]92号)

  24、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新建法[2009]9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7号)

  26、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新建规[2009]2号)

  27、关于规范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指标的通知(新建规[2009]1号)

  28、关于加强自治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通知(新建规函[2009]87号)

  2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的通知(新建规[2010]12号)

  30、关于做好我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523号)

  31、关于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日照标准的通知(新建规函[2010]605号)

  32、关于对建筑资质能否承揽规划业务的复函(新建回复[2010]140号)

  村镇建设

  1、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1999]51号)

  2、自治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1999]11号)

  3、关于抓好小城镇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1999]2号)

  4、自治区集镇和村庄规划深度要求(试行)(新建村[1999]1号)

  5、关于加强自治区重点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建村[2000]2号)

  6、创建自治区园林城镇活动实施方案(新建村[2004]2号)

  7、新疆好维吾尔自治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村[2005]2号)

  8、关于开展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村函[2005]2号)

  9、关于发放农村抗震安居住宅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新建村[2006]5号)

  10、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倒塌农房在后回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村[2008]2号)

  11、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法[2009]7号)

  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

  1、关于颁发《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城城字[1989]12号)

  2、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建城字[1991]52号)

  3、关于在全区城建行业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建城[1998]23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达标单位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新政办[1997]127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新政办[1999]38号)

  6、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区域管道供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12号)

  7、关于加强车用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1999]9号)

  8、转发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建城[2000]17号)

  9、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面积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1]20号)

  10、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的通知(新建城函[2002]13号)

  11、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新建城[2002]7号)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新建城[2004]3号)

  13、关于加强自治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4]5号)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5]20号)

  15、转发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

  [2005]13号)

  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客运出租车特许经营实施细则(新建城[2005]21号)

  17、关于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接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24号)

  18、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传[2005]21号)

  19、关于依法处理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城函[2005]10号)

  20、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新建城[2006]3号)

  21、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37号)

  22、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4号)

  23、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6]13号)

  24、关于加强城市燃气工程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7]3号)

  25、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18号)

  26、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07]21号)

  27、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8]1号)

  28、关于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08]2号)

  2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建城[2008]13号)

  3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计量管理的通知(新建城函[2008]30号)

  31、关于转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建城[2009]1号)

  32、转发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2009]4号)

  33、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传[2009]75号)

  3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新建城[2010]8号)

  35、关于转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厅

  新建城[2010]15号)

  36、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建城[2010]21号)

  37、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22号)

  建筑业管理

  1、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01]6号)

  2、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01]21号)

  3、关于印发自治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贯彻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03]22号)

  4、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

  5、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建筑工程中使用当地农民工的实施意见(新建建

  [2003]28号)

  6、关于做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64号)

  7、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55号)

  8、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建函[2004]12号)

  9、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2号)

  10、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新建法[2004]5号)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新建建[2004]9号)

  12、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新政办发[2005]189号)

  13、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5]25号)

  14、关于治理建设行业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新建建[2005]26号)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管理规定(新建法[2005]6号)

  16、自治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暂行)(新建建[2005]36号)

  17、关于加快自治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新建建[2006]7号)

  1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6]16号)

  19、转发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7]4号)

  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新建建[2007]16号)

  21、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建建函[2007]54号)

  22、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8]7号)

  23、自治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新建建[2008]20号)

  24、关于加强政府试行代建制建设项目建设行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09]45号)

  25、自治区建设系统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新建建[2009]29号)

  26、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10]21号)

  27、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号)

  28、关于开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0号)

  29、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区内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2号)

  30、关于做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基础地理信息平台项目数据采集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13号)

  31、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筑领域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36号)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1、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建法[2000]7号)

  2、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及建设工程情况备案书》的通知(新建建[2000]1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02]17号)

  4、关于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紧急通知(新建法函[2005]18号)

  5、关于转发《工程建设和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08]11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及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10]5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新建建[2010]17号)

  9、关于加强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10]26号)

  10、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8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关于加强铝、塑门窗安装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监[1998]24号)

  2、自治区建筑工程材料采购、适用、检验若干规定(新建监[1999]4号)

  3、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02]9号)

  4、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建建

  [2002]11号)

  5、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的通知(新建建函[2002]12号)

  6、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行政认可程序(新建建[2003]14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规定(新建法[2003]14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意见(新建建[2003]24号)

  9、住宅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填充墙砌筑预防质量通病的若干规定(新建建[2003]25号)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新建法[2005]9号)

  11、关于建立自治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新建建函[2005]23号)

  12、自治区村镇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及验收要点(新建建[2005]30号)

  13、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7]6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7]10号)

  15、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7]14号)

  16、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8]84号)

  17、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新建建[2008]30号)

  18、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行为监督的通知(新建建函[2008]23号)

  19、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9]17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09]20号)

  21、转发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10]14号)

  22、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新建建[2010]24号)

  23、转发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10]44号)

  24、关于加强自治区施工技术资料员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25号)

  25、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37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02]6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新建建[2002]12号)

  3、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及机械设备专项治理措施(新建建函[2003]42号)

  4、关于加强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46号)

  5、转发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04]5号)

  6、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04]6号)

  7、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实施使用登记证、登记表的通知(新建建函[2004]13号)

  8、自治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建建[2006]16号)

  9、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新建建

  [2007]12号)

  10、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2008]2号)

  11、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程(新建建[2008]24号)

  12、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决定(新建建[2009]27号)

  13、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新建建[2009]39号)

  14、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10]6号)

  15、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41号)

  勘察设计

  1、自治区建设厅、工商局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的通知(新建设字[1996]15号)

  2、自治区建设厅、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的通知(新建设字[1997]4号)

  3、关于加强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01]14号)

  4、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和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结论判定要点》的通知(新建设[2002]1号)

  5、自治区建设系统破坏性的地震应急预案(新建设[2002]8号)

  6、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

  (新建设[2003]4号)

  7、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设[2004]4号)

  8、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设[2004]16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05]8号)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新建设[2005]5号)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新建设[2006]11号)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细则(新建设[2006]13号)

  13、关于在自治区积极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新建设[2006]14号)

  14、关于加强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通知(新建设函[2006]16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07]1号)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疆备案及从业行为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07]15号)

  17、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新建设[2007]18号)

  18、关于做好自治区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建设函[2007]20号)

  19、自治区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实施意见(新建设[2008]7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08]11号)

  21、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与医疗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08]13号)

  22、关于印发《自治区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鉴定与加固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新建设[2008]18号)

  23、关于加强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新建设函[2008]17号)

  24、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执业人员监督检查办法(新建设[2008]19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设[2009]6号)

  2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09]7号)

  27、转发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设[2009]13号)

  28、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新建设[2009]16号)

  29、转发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建设[2009]33号)

  30、关于学校、医院抗震加固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设函[2009]20号)

  31、关于继续做好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新建设函[2009]28号)

  32、关于批准《砌体结构抗震加固构造》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通知(新建设[2010]7号)

  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新建设[2010]11号)

  3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10]17号)

  35、关于加强自治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新建设[2010]18号)

  36、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56号)

  37、转发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新建设函[2010]23号)

  标准定额与工程造价

  1、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新建办字[1993]41号)

  2、关于做好城镇建设、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归口管理的通知(建设厅、标准局新建科字[1994]15号)

  3、关于印发《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1997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的通知(新建定字[1998]3号)

  4、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新建定字[1998]09号)

  5、转发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试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00]23号)

  6、关于发布《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新建定[2000]4号)

  7、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新建定字[2000]5号)

  8、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所属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划归自治区建设厅管理的通知(新建标函[2002]2号)

  9、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新建造字[2002]3号)

  10、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二00一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

  价汇总表的通知(新建造字[2002]4号)

  11、关于转发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新建标[2002]4号)

  12、关于调整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用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3]1号)

  13、关于调整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的补充通知(新建造[2003]3号)

  14、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造[2003]4号)

  15、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进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03]6号)

  16、关于印发《2003新疆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03]52号)

  17、关于印发《新疆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计价问题解释程序》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03]53号)

  18、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商品混凝土消耗量定额二00三年乌鲁木齐地区参考单价》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03]63号)

  19、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商品混凝土消耗量定额》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03]64号)

  20、关于印发《新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的通知(新建造字[2004]21号)

  21、关于印发《新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04]21号)

  22、关于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计取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增加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5]1号)

  2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新建造

  [2006]1号)

  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新建法[2006]13号)

  2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06]03号)

  26、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建造[2007]2号)

  27、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办法(新建法[2007]4号)

  28、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新建标[2007]11号)

  29、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公众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新建造函[2007]1号)

  30、关于启用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章的通知(新建造函[2007]2号)

  31、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07]3号)

  32、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道路工程养护维修直接费参考指标》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07]23号)

  33、关于创优质工程费用计取参考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8]2号)

  34、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08]02号)

  35、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08]3号)

  36、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新建标[2008]4号)

  37、转发建设部《开展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数据测算及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08]09号)

  38、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08]9号)

  39、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建标函[2008]16号)

  40、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家规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9]1号)

  41、关于发布《二00九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2009]2号)

  42、关于严格控制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造价的通知(新建造[2009]3号)

  43、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新建造[2009]4号)

  44、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新建标函[2009]4号)

  45、关于在工程结算时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计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造[2009]5号)

  46、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建筑工程造价数据测算及填报工作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09]20号)

  4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09]22号)

  48、关于启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收讫章的通知(新建造[2010]1号)

  49、关于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的通知(新建标[2010]3号)

  50、关于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新建标[2010]4号)

  51、关于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

  标准》的通知(新建标[2010]5号)

  5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细则(新建标[2010]7号)

  5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新建标[2010]13号)

  54、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下册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

  新建造[2010]3号)

  55、增加: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

  新建造[2010]4号)

  56、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

  新建造[2010]5号)

  57、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和配套费率标准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

  新建造[2010]6号)

  58、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建总造字[2010]7号)

  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

  1、关于同意将新型墙体材料示范节能住宅纳入安居工程的批复(新建科[1998]13号)

  2、自治区建设厅、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建材局转发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的通知(新建科[2000]1号)

  3、建设厅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新建科[2003]2号)

  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科[2004]1号)

  5、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建科[2004]5号)

  6、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新建科[2005]1号)

  7、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建科[2005]4号)

  8、关于建立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新建科[2007]2号)

  9、自治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新建科[2007]5号)

  10、关于加强我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科[2008]3号)

  11、关于开展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科[2008]13号)

  12、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新建科函[2009]6号)

  1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建科[2010]1号)

  14、转发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通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

  新建科[2010]7号)

  15、转发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科[2010]9号)

  16、转发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新建科[2010]12号)

  17、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新建科函[2010]8号)

  建筑劳保统筹

  1、自治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函[1989]132号批准)

  2、关于颁发《自治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建办字[1991]1号)

  3、关于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新建筹字[1992]04号)

  4、关于按照工程总造价收取劳保统筹取费标准的通知(新建办字[1993]34号)

  5、关于对非统筹全民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代收劳保费用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建筹总字[1993]34号)

  6、关于对非统筹全民建筑施工企业委托代收劳保费用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建筹总字[1994]34号)

  7、关于军区、石油、开发区等系统建设工程劳保费用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建筹总字[1994]48号)

  8、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劳保费用调剂补贴管理规定(新建筹[1999]3号)

  9、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劳保统筹费拨付办法的通知(新建法[2003]15号)

  10、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单独计取劳保费用的通知(新建筹[2004]1号)

  11、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建筑劳保统筹费支出范围的通知(新建筹[2007]1号)

  12、关于开设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银行储存专户的紧急通知(新建筹[2010]1号)

  13、关于全区建筑劳保统筹管理系统实行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通知(新建筹

  [2010]2号)

篇三: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班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9.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要求,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自治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王云、雷宽久,联系电话:************(传真)、8868927。

  附件1.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2.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9日

  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促进自治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区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工作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尽快制定自治区相应实施细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凡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自治区统一制式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关于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要求的通知》(新建建函〔2011〕10号)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尽快制定自治区相应实施细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增强项目经理质量责任意识。

  4、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施工资料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行政管理措施。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投诉举报电话:0991-2822769、8815500,电

  子

  邮

  箱:*******************),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应全部在本地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制度,规范检测市场主体质量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整合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稳定,强化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要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新建建〔2011〕40号),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查及整改工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重点突出对工程项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严格落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记分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全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集中考核。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全区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14〕7号)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认真贯彻《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的通知》(新建质函〔2014〕13号),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样板引路,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政策引导。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发布实施后,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自治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力争到2015年底,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市等工程建设规模较大的城市具备相应规模的构件部品生产能力,鼓励引导各地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全区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逐年增加。

  2、实施技术推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并加以推广,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和相关工法、标准规范。大力培育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加快实施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和诚信信息系统建设任务,搭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初步实现全区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23号),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相应实施细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督促指导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对其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等行政管理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

  2014年9月中旬,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相关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认真动员部署、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9月29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0月15日前)

  所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当地工作方案,组织对在建项目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覆盖率达100%,严格检查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建立治理行动台账,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位。

  (三)重点抽查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2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将重点抽查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组织一次督导检查,重点督查违法违规情况零报表的地区,同时会同各地及相关部门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督查准备工作。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8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治理行动工作报告应于2016年8月1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推进治理行动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督查指导、组织协调全区治理行动开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要建立治理行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并于

  2014年9月26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给予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5日逐级报送工作情况,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

  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推进自治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督查指导、组织协调全区治理行动开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张鸿

  厅长

  副组长:

  肖徽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徐彬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玮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贾亚利

  厅总工程师

  江和平

  厅副巡视员

  成

  员:

  李忠研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岳利强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陈

  亮

  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高

  峰

  厅村镇建设处处长

  杨

  健

  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史正武

  厅建筑节能与科技教育处处长

  贺

  亮

  厅抗震处处长

  许晓燕

  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张宏涛

  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臧小军

  厅办公室主任

  高朝建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吴

  尽

  厅标准定额处副处长

  连

  都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西尔艾力·外力

  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

  新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刘

  劲

  新疆建设信息中心主任

  高海玻

  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XXX丽

  自治区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治理行动日常管理和相关信息、总结报送工作,承办领导小组安排交办事项。办公室主任由李忠研、岳利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连都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教育处、城市建设处以及自治区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总站、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抽调组成。

篇四: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班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09.252009.09.3村镇建设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我厅重新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程序,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规划认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对竣工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进行核实,出具认可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

  规划认可工作。

  设区城市的规划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具体业务委托区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实施;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区域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由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实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图附件;

  (三)规划部门定、验线,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量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竣工测量图。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正负零点及绿化、停车场、出入口、周边道路情况等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图中标明);

  (二)建筑物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基底长度和进深、建筑分层尺寸、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第六条

  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面道路工程:道路中心线、道路横断面、道路交叉口、主要控制点坐标、车站设置;

  (二)高架道路工程:线路走向、主要控制点坐标、上下匝道的设置、车站设置;

  (三)市政管线工程:管线的中心线位置、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坐标高程、管线敷设情况。

  第七条

  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批准的事项,对竣工项目进行规划核实。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后退红线;

  (二)建筑位置、间距、密度、面积、高度、容积率、层数、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风格;

  (三)建筑节能、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设备、社区和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

  (五)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临时建筑已拆除;

  (六)规划许可提出的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分期验收的,各类管线、避难场所、消防通道、车辆停放、小区道路、绿化、公用设施设备等配套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当满足住户使用需要。

  第九条

  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无法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必须完成拆除、清理,规划部门应当在竣工规划认可书中注明该绿化工程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投入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并书面通知房产、园林绿化等部门,同时在居住小区内公示,各方共同监督落实。

  第十条

  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地面道路工程:道路宽度、等级、道路中心线、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主要控制点高程、道路绿地率、附属设施、车站设置等;

  (二)高架道路工程:与地区道路的协调,线路走向、控制点坐标、净高、上下匝道的设置、车站设置等;

  (三)市政管线工程:管线性质、中心线位置、平面布置、竖向面置、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径、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市容景观的关系等。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重新进行核实;达到规划许可条件的,依法办理规划认可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认可:

  (一)违反城乡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用地性质的;

  (三)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未全部拆除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第十四条

  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规划许可条件,规划部门准予变更申请的,按照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条件予以认可;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变更规划许可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准予办理变更规划许可手续,按照变更后的规划许可条件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认可条件的竣工项目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

  可书》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竣工规划认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查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后退红线,建筑位置、间距、密度、面积、高度、容积率、层数、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风格等违反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的;

  (二)建筑节能、保障性住房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三)各类管线、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小区道路、绿地、社区和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达不到规划要求的;

  (四)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临时建筑未拆除的;

  (五)绿化工程未在工程设计或者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

  (六)地面道路工程、高架道路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违反规划许可条件及附图、附件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组织竣工验收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的书面申请,经规划部门核实认可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2-4%的罚款;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划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专业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实施竣工规划认可,由州、市(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30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若干规定》(新建规[2002]9号)同时废止。

  ——结束——

篇五: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班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09.122013.09.12新建标[2013]18号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2013〕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实施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2014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行为,依法加强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意义及工作原则

  2003年以来,自治区加快推进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改革,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引导定额计价向清单计价过渡,先后编制完成了建筑安装、市政及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并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广工程量清单,完善评标规则,明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及投诉处理办法,有效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顺利推行,形成了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根本变革的共识,充分发挥了工程造价核心竞争机制作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有利于促进了建设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秩序的建立。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大力宣传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先进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环境,增强做好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工作的决心和信心。各地、各有关部

  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齐心协力把握机会,通过组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大《规范》培训工作力度,营造一种浓烈的学习氛围。以贯彻规范为工作主线,以修改完善制度为工作基础,以加强招投标管理为主要措施,加快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全面推行。

  二、政策依据及配套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工作各项准备工作,拟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做好计价制度、依据、价格信息发布等工作。

  一是修改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现行各项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招标控制价、评标规则、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管理、工程结算、计价纠纷调解及投诉处理等相关办法。

  二是组织修订现行计价定额及计价办法。将计价定额表现形式统一到方便工程量清单上来,简化计价程序,方便工程建设各方组价。建立计价定额定期修订、动态补充机制,适时补充工程计价定额的制度,提高定额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是完善工程造价信息收集发布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统一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格式,广泛收集、测算并发布市场人工成本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机械等设备租赁市场信息、综合单价信息、各类工程计价指标及指数等,保证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收集和发布及时、真实、完整。

  四是健全定额人工单价定期调整制度。完善人工、材料动态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本地区单位估价表的编制,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扩大造价信息采集、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建立资源整合、共享机制。

  (工作任务分解方式详见附件2)

  三、工作机制及责任分工

  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我厅成立了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并组建了由标准定额处牵头,建筑市场监管处、质量安全处、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及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处室、单位共同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清单计价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做好相关推进具体工作,促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开展。

  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工作机制。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要严格执行《规范》要求,相关执业人员要加强职业技术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清单计价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承发包计价行为监管,加大对招标文件中设置与新规范强制性条文相悖的条款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的监管,遏制虚抬价格和不合理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严格执行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查处签订“阴阳合同”、违背中标价订立施工合同、不按期进行工程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施工企业间的围标串标行为查处力度,禁止企业投标时的弄虚作假或以低于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五、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厅相关处室、单位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拟定工作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对照任务分解方案(详见附件2),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霍新力联系电话:************

  附件:1、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3、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2日

  附件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张

  鸿

  厅

  长

  副组长:

  肖

  徽

  副厅长

  卫

  明

  副厅长

  贾亚利

  总工程师

  江和平

  副巡视员

  成

  员:

  杨

  健

  政策法规处处长

  秦宇玲

  标准定额处处长

  岳利强

  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吾斯曼·艾海提

  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

  李

  新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标准定额处。

  主

  任:

  吴

  尽

  标准定额处副处长

  成

  员:

  高朝建

  建筑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杨香芝

  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

  徐

  波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陈

  晟

  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

  附件2:

  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任务

  (一)补充完善规章制度。

  对现行的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完善并配套。

  1、修订《自治区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标准定额处、工程造价总站;完成时限:2013年12月底前。

  2、修订完善《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附表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室;完成时限:2013年12月底前。

  (二)完善自治区计价定额标准体系。以2013版规范为依据,修订、调整现行建筑及装饰工程计价依据。

  修编完善2010版建筑及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修编部分配套估价表;修订完善2010版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包括:拟定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调整方案、调整自治区定额人工费标准、调整自治区装饰工程措施费标准。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完成时限:2015年9月前。

  (三)修改完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室;完成时限:2014年底。

  (四)修定完善配套软件。督促有关软件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新标准规范要求,尽快修改自治区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并组织召开有关听证会。

  责任单位:标准定额处、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完成时限:2013年12月底前。

  (五)组织开展清单计价执行情况大检查。组织有关处室、单位赴各地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地工作,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顺利推行。

  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标准定额处、建设行政执法局;完成时限:2014年4月底前。

  二、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任务

  (一)制定本地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时限:2013年12月30日前。

  (二)修定完善本地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完成时限:由各地根据本地实施方案确定。

  (三)强化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扩大造价信息采集量和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完成时限:由各地根据本地实施方案确定。

  附件3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一、国家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1999主席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主席令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4、建筑工程施工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107号

  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2、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进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建标[2003]6号)

  3、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05]34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查鉴定办法(建标[2007]11号)

  5、关于建筑材料风险费用计取的指导意见(新建标[2008]4号)

  6、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及投诉处理办法(新建造[2009]4号)

  7、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新建总造字[2010]7号)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办法(新建标[2013]2号)

  三、有关技术指南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新建总造字[2004]21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新建总造字[2004]24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新建总造字[2006]03号)

  4、新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投标工作指南(新建招[2011]4号)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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