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信访条例(10篇)

时间:2024-10-14 15:42:02 浏览量:

篇一:最新版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细则2022年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部门和机关受理、办理国民信访,维护国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信访,是指全体国民市民,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写信、访问、电话、投诉、网络等形式,向政府机关发出请求或抗议政府机关工作决策或行为,期望获得回应或纠正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部门和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规范、便捷的原则,履行受理和办理国民信访的职责。

  第四条

  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受理和办理国民信访,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政府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国民信访,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第六条

  国民信访受理单位应当公开邮箱、传真、客服电话等联系方式,为国民提供受理便利。

  第七条

  国民信访应当以写信、访问、电话、投诉、网络等形式发出,并提供证明性能够明确其所提出的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民信访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

  (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徇私舞弊的内容;

  (四)侮辱性或虚假性内容;

  (五)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禁止受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未明确信访目的或内容的信访,受理单位应当给予拒绝受理。

  第十条

  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收到的信访转发至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单位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对有必要的,可以实地查看、勘察,在必要的程度上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复国民的信访权益诉求,回复的内容应当是确切的、精确的、充分的、易于理解的。

  第十三条

  办理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信访人员答复,提供相关的办理程序文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相关程序的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关于本条例的有关问题,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篇二:最新版信访条例

  

  广东省信访条例最新解读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制定了信访条例。下文仅供参考!

  广东省信访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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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四条

  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六条

  省、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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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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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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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5/2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节

  网络信访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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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隐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方式、经办人员等信息。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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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六)依法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意见;(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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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六)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七)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该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二)对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三)对该部门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四)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五)该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六)依法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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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投诉;(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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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八)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11/2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事实、理由等。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一)信访事项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的,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二)信访事项属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三)信访事项属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四)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向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转送上级国家机关处理,并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情况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

  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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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五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转交下级国家机关;(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转送的,按规定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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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国家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确定承办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存档。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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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应当依法核实处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不得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二)诉求事实清楚,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解释;(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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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协调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听证意见书是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16/2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转送机关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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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

  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举行公开评议会,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公开评议报告作出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七章

  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一节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

  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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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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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节

  信访工作监督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的工作情况;(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二)督促、检查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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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完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第八章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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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六十二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六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经劝告信访人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告来访人员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信访。

  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劝告信访人返回等待有关国家机关的办理结果。

  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劝告信访人息访;信访人仍不息访的,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与信访事项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情绪疏导、说服解释工作。

  第六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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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采取自杀、自残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必要时并可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

  对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联系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相关单位将其接回;无法联系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和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第六十六条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派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侮辱、谩骂、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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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信访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第九章

  信访问题源头化解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完善和落实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预防信访问题发生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带来矛盾冲突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的合法性、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存在不稳定隐患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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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纠错改正机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矛盾与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资源,促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完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调解、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等基层调解渠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七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畅通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公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工作制度与流程,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坚持依法办案、司法为民,深化司法公开,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的渠道,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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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针对一定时期内社会的热点、难点、普遍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提出预防社会矛盾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并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方便社会公众知情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涉及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接受村民、居民监督。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决策,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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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五)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者答复、告知信访人的;(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投诉材料、投诉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投诉对象的;(八)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丢失、篡改、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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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十)干预、阻挠信访人合法的信访活动,限制、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我是一名退休老师,无儿无女,请问这种情况有政策扶助吗?”昨日,在大良顺峰山公园,一名市民在现场摊位向工作人员咨询。除顺德区外,禅城、高明也分别摆摊设点,派发宣传资料。活动现场,28/2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许多市民咨询信访法规知识,并就占道经营、油烟扰民等问题进行投诉,工作人员对问题一一进行收集、并将后期跟进。

  南海区信访局昨日联合南海区司法局、西樵镇综治信访维稳办在西樵山碧云广场举办了一场宣传晚会,以喜闻乐见的漫画、歌舞、小品等形式诠释活动主题:阳光、责任、法治信访。前日,三水区在西南街道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信访条例》实施十周年演讲比赛活动”……各区信访法规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市信访局还将在本月举办“媒体走进信访”系列活动,包括举行领导接访日、媒体开放日、媒体体验日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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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最新版信访条例

  

  2022年最新版《信访?作条例》与《信访条例》新旧条?对照解读ppt课件本课件主要内容为2022年最新版信访?作条例新旧条例对照解读ppt课件,共62页,配套条例解读讲稿字数为10902字。2022年1?24?,新修订的《信访?作条例》发布,将于当年5?1?开始施?,旧版的《信访条例》在新版《信访?作条例》施?起开始废?,《信访?作条例》与《信访条例》有哪些变化呢,本课件详细整理了?者条?变化,总则部分,新规的内容和范围变化较旧规有增加,如条例使?范围,旧的规定包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规详细列举了使?机构范围,增加了“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作“,新条例还规定信访?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领导,践?党的群众路线。信访?作的领导也由?政机关升级到党组织:党中央统?领导全国信访?作,地?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作,进?步明确了信访?作是由党的领导,贯彻执?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领导战略……主要分了六个部分讲述。第?章

  总则第?章

  信访?作体制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第六章

  附则

篇四:最新版信访条例

  

  关于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十二篇】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1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自愿离婚;2、某某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补偿甲方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方负担。3、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乙方应于___________给付__________万元给甲方。4、甲方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从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5、共同财产中___________财产归甲方所有。其他财产中家俱、电器及其他物品归乙方所有,各人的私人生活物品归各人所有。6、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女)今年______岁,由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_元每月,至小孩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后的费用双方协商约定共同承担。7、离婚后____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方式为:(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8、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若办理离婚手续后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10、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2大学三年生活即将结束,在各级领导和同学们的关心、帮助下,通过自身不断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一定的进步。现将各方面的工作总结如下:在学习上,我有很强的进取心。首先,我的学习能力比较强,能较快地接受新知识,这种能力在大学三年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大学的授课一节课往往会涉及很多知识,只靠课堂上的听讲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课下要学会自己钻研,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久而久

  之,我的自学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平时,我也不仅仅注重专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在其他方面知识的更新与储备上也不敢放松,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其次,求学态度严谨,能吃苦耐劳,注重培养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学术上有钻研精神。再次,我不固步自封,因循守旧,不为今日所取得的一点点成绩而沾沾自喜,而是不断地进行总结,从而使自己能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因此,三年来的学习成绩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在政治上,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刚进大学之初,我就真诚地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在之后的课余时间,我一方面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另一方面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党校培训。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党的认识和了解,也更加坚定了我加入中国的决心。始终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致,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增强自身的党性原则,按照新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虚心向身边的党员学习,并结合国内国际政治生活的大事,定期作好思想汇报。在生活中,我时时刻刻以品德至上来要求自己。无论何时何地,我都奉行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信条,并切实地遵行它:待人热情诚恳,讲求诚信;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与同学发生矛盾、误会时,能首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并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回顾三年,我很高兴在同学有困难的时候能够帮助他们,相对的,在我有困难的时候同学也无私地向我伸出了援手;尊师重道,使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与很多老师成为了良师益友;经常自我反省,宽容他人,使我多了很多的朋友。在校期间,我也积极参加了许多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社会实践,加强了我的团队协作观念,锻炼了我的协调组织能力,使我的实践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参加校内的活动,可以认识更多的同学,尤其是不同专业的同学,增加了与其他同学的交流并向他们学习的机会,学习别人的长处,认清自己的不足,也锻炼了自己的沟通能力;而参加社会实践,可以将书本上学到的知识与实际相结合,不仅加深了对知识的印象与理解,也提高了自己的学习运用能力。至于缺点方面嘛,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我明显感觉到自己在社会经验方面的缺乏,在处事方面考虑得就不够周全,书本上的知识也不能很自如地运用到实践中去。虽然经过锻炼,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继续努力,尽快缩短适应期。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3绩上新台阶,在20__年中考中争创佳绩,九年级语文教研组工作总结计划。根据我校有关计划,并结合本组的实际,特制定本学期的教研组工作总结计划。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为指导,学校的新一轮校本教研方案为基点,进一步推进初中语文新课程改革。加强毕业班语文复习教学的研究,认真研读安徽省12年中考考纲,关注我省中考语文命题走向;加强语文课题研究,以促进我组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立足课堂教学改革,旨在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在改革以传授为主要模式的课堂教学同时,进一步开展有效性教学的探索,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努力建设有活力的语文课程。二、具体工作及主要措施:(一)打造学习型团体。在一中浓厚的教研氛围中,我组教师要倡导终身学习的思想,勇于开拓学习空间,拓展学习的领域。1、学习内容:(1)借助新一轮校本培训,学习新的教育教学理论,树立新的备课理念,科学制定教学目标和要求,合理整合教学内容,探讨新教法,进一步提高备课水平和教学质量。(2)借助学校网络平台,相互交流和学习,资源互补。(3)培养自身广博的阅读兴趣,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增强个人的魅力与修养,树立大语文观。2、学习方式:(1)网络学习。(2)学校图书室阅读。(3)组织观摩。(4)集体备课。(二)加大教学研究力度,淡化教研形式,注重研究实效。本期的教研活动时间仍为周一下午进行。1、改变教研课研讨方式,主张教研课一课多上,一课多评。

  创设自由、和谐、宽松的讨论氛围,提高研究实效。2、大力开展互相听课,互相评课的活动。3、组织案例学习。选取有特点的录象课或课堂实录供大家学习,然后组织自由讨论或写出观后感。4、备课活动以备课、学习、交流、研讨为主要形式。备课将采取集体备课,讨论并确定每单元的学习与教学目标、重难点、教法、学法、作业与训练等相关内容。要求做到:①有固定的集体备课时间、地点;②确定主讲人(每单元一人);③主讲人要准备充分,提前备课;④每次备课主讲人要有记录。(三)积极开展有意义的语文活动,增强学生文化底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1、本学期语文组拟进行诸如作文比赛,阅读比赛,诵诗赛等一系列有意义的活动,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2、着手实施初中语文组课题的经验探索、收集材料、撰写论论文、整理归档等工作。(四)督促本组教师抓好临界生的辅导工作和后进生的转化工作,配合班主任做好优等生拔尖工作。(五)创新常规教学工作,做好五项流程的督导。1、以随堂听课为主,减少统一要求。倡导老师个体突破传统,改革教学常规管理方式,大胆尝试,创新。2、落实教学常规工作。(1)备课。在备课过程中,可以对现行教材予以整合和取舍。加强集体备课,重视课前讨论、课后交流。主张上网查找相关资料,丰富课堂信息含量、文化含量。将收集下载或自创的课件素材、教学设计实施共享。重反思,倡导写案例,形成重案例,常反思的.好风气。

  (2)上课。认真做好课前准备,抓好课堂纪律,扎实上好每一节课,让学生在课堂40分钟内生命得以增值;加强随堂听课,以听课促教学;提倡师徒相互听课,帮助年轻教师成长;鼓励以阅读和写作为突破口进行的中考复习教学尝试与探索,鼓励其他有创意的复习课型。(3)作业设计。作业设计既突出学科特点,又注意学科综合,注重学生差异。重视学生课外阅读的指导。注重学生阅读兴趣的激发、阅读好书的引导阅读能力的培养。老师向学生推荐好书,列出初中生必看书目和必背古诗的名称,早读课选读文章或同步阅读,开展"读书会、诵读唱吟比赛"等丰富阅读生活。(4)批改和辅导。认真做好作业的批改,作业统一要求,及时批改,提倡面批。每学期作文不能少于7篇,允许师生共批作文。(5)检测与评价。重语文知识的检测,更重语文能力的检测。各教师应根据中考要求,注重试题研究,提倡自主命卷,严禁"拿来考试",杜绝无针对性和计划性的低效测试和作业。要实行与中考的弧线接轨。(6)为有效地提高毕业班的语文教学和复习工作效率,本学期教研组中将开展两次复习工作研讨:针对命题意图、中考考纲作分析;针对中考模拟试卷作分析。我组老师要注意资料信息的收集、筛选,共同研讨复习工作。争取中考语文取得好成绩。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4尊敬的园长:您好!抱歉今日来向园长你递交我的辞职报告,如果可以,我也并不想辞职,毕竟这份工作是我喜欢的,能够进入我们幼儿园做幼师的工作,我是觉得很开心的,与孩子们相处让我觉得心很轻松。但是现在由于我的身体出现了一点问题,无法继续胜任这份工作,因此深感到抱歉。现在我是任职中班的语文老师,对于此工作,我觉得是很棒的,只是我无缘在这份幼师的工作上做很久,也没有办法教完这一个学期,我知道这对幼儿园和孩子们来说是很不好的,毕竟我园的老师有限,我在这时候离职给园里是会造成许多的不便的。虽然我明白这不好,可是

  我的身体却是无法让自己把这个学期的工作做完的。由于前几年没有好好吃饭,导致自己的胃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原来虽然知道胃有些不舒服,但当时没有注意那么多,导致我现在胃病已经很严重了。尤其是这一年,我经常会胃疼到冒冷汗,而且吃药已经不能让我缓解了。最近的一次胃疼直接让我晕过去了,园里的老师发现后把我送医,当我做完所有的检查后,医生告诉我要住院观察并治疗,因为我的胃已经因为之前长期的不按时吃饭,导致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现在的我有时候疼的不能站起来,真的很痛苦。我接受了医生的建议,也考虑自己是真的不能为孩子们上课了。我之后这种疼的不能工作的次数可能会越来越多,我不希望自己持续的耽误孩子们的学习。我作为他们的老师,自然是希望可以陪伴他们整个幼儿园时期的,但是因为生病的原因实在也无法教下去,与其两边耽误,我不如辞职,让自己去接受治疗,也让园里招聘新的老师进来接我的班。我知道当前辞职给我们园里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但是我也只能说一声“对不起”。我很喜欢这里,也欢喜这份工作,但无奈身体不允许,我其实心中特别的遗憾,也特别的不舍,在这里工作也有三四年了,跟这里也建立了深厚的情感,不管是这个环境,亦或是与这里的老师和孩子们也都有深厚的友谊。我就要离开幼儿园了,可能有很长的时间不能工作了,也希望园长能够理解我的辞职,我在这里特别的感谢园长这些年来对我得栽培和照顾。在这里祝愿幼儿园未来的发展会更好。此致敬礼!申请人: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5尊敬的各位学校领导:您好!我是软件学院______级软件技术班的______,如今,我已在河师大待了一年,在这一年里,我参与了许多也学到了很多。原本在我脑海中,大学都是别人所说的“大学生活很悠闲,大学时代是最舒适的阶段”,而这并非完全准确,在过一年里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的同时,努力做到全面发展。在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永远保持与时俱进,时刻关注着党和国家的发展形势,以及海内外的局势变化,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在工作上,我始终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有错就改。在学习上,我虚心地向同学、老师请教,经过自己的努力在综合测评中获得班级第七名。在河南师范大学软件学院“双语文化月”(中文)演讲大赛中荣获“一等奖”,被评为河南师范大学软件学院““三好学生”,在河南师范大学软件学院第五届大众团体健美操大赛中荣获“先进个人”,在河南师范大学软件学院第九届健美操、啦啦操、街舞大赛中荣获“先进个人”,参与河南师范大学软件学院“迎新中秋文艺晚会”策划彩排工作,在计算机信息技术软件学院担任党委办公室助理一职,在计算机信息技术软件学院学生会担任心理部部长一职,计算机信息技术软件学院礼仪队队员,河南师范大学“校园之声”广播站在河南师范大学“激情杯”(中文)演讲大赛中有出色表现,在河南师范大学“激情杯”(英文)演讲大赛中有出色表现,在河南师范大学软件学院“双语文化月”(英文)演讲大赛中有出色表现。在生活中,我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获得大家的尊重与支持。一年的学习生活,是我人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在这一年中,我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另外,我家的经济来源实在极少,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给家人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至今已负债累累,父母亲年事已高,我真的很想减轻家人的负担。正是基于以上事实,为了能够圆满地完成学业,为了将来能够更好的孝顺父母,回报社会,我郑重的向学校递交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学校领导给予批准!假如学院能够给予我这份荣誉,将是对我一种莫大的鼓励,必将激励我今后更加努力做得更出色。此致敬礼!_2023_年__11月17__日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6一年来的工作已经结束了,我觉得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给我的感觉非常的好,我清楚的意识到了在这方面我应该要去努力的方向,一年来还是进步很大的,在__银行这里我觉得是非常充实的,给我感觉很好,我也是深刻的意识到了这一点,我应该要让自己进一步去规划好的工作,对于这一年来的工作我也需要总结一下。

  在这方面我是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作为一名银行员工这是我要去做好的,我相信我是可以做好自己分内的职责的,工作是自己的事情,不能耽误了,这段时间我也是应该要端正好态度,一年来我也是认真做好了分内的职责,作为一名银行员工我不断的提高自己的能力,去接触各种业务,提高自己的能力,我也相信这对我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这段时间以来我也是认真做的更好的,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面不断的去提高自己工作经验,才能够吸取更多的工作经验,这一点还是应该要去做好的,一年来在工作中我是经历了很多的,对于我而言这也是应该要去端正好的态度。在__银行这里我感觉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通过自己的努力我是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一年来我认真服务好每一位客户,在银行工作我一直以来都是非常的有信心,我认为这也是一种对待工作的态度,在__银行就应该严格的要求自己,一年来在工作当中我认真听取周围同事的意见,这也是我应该要去完善好的,真的感觉非常不应该,这一年来我还是有非常大的提高的,这也是接下来应该要去落实好,通过这样的方式我还是可以让自己有更多的进步,在__银行工作这是我的荣幸,我的业务能力也是得到了非常大的提高,这是我的荣幸,我希望能够在以后的工作当中继续保持一个好的态度,我对自己也是非常的有信心的,作为一名银行员工细心有责任感是基础的,在这方面还是要认真保持一个好的态度,工作一年的时间,我真的感觉自己进步是很大的。当然也是有一些做的不够好的地方,但是我也在慢慢的纠正这一点,在这方面我应该要有自己的态度,我应该在以后的工作当中继续发挥自己的能力,把这份工作做的更好,感激这一年来的点点滴滴,确实还是应该要去落实好的,在来年的工作当中更加用心履行好职责。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7协议人:张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协议人:王某,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全部,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全部,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四、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五、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方法进行探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年月日2023年月日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8一、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本人本学期共带两个高三年文科班,文科(9)班相对(16)班程度较好,有一部分尖子生,学困生较少,学情基本良好,文科(16)无尖子生,大部分学生在学,但无主动性,同时学困生较多,具体表现为不交作业,不记不背,更谈不上综合运用能力。总的看来,文科总体不是很好,学生的基本素质较对于理科班学生有很大的差距。二、本学期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教学目标1、立足教材,把握考纲规定的每个考点所涉及的基础知识。能力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必须对基础知识做到全面、认真的复习。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一是教材中显性的基本知识,即通常所理解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二是对教材知识延伸的隐性知识,即教材文字背后的东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2、整体把握知识的内在联系,帮助学生构建知识网络,对知识有整体的把握和理解,从而做到活学活用知识。3、深化知识,训练和提高学生的解题思维和分析能力。三、本学期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措施1、会精心准备每一节课。内容包括本节课的高考考点、考点综述、重难点突破,易混点、近年有关本考点的历届高考题、该节课的反馈练习等。2、提高课堂效率。以教师讲解为主导,教师课堂分析、讲解重点、难点和知识结构以及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突出学科主干知识,突出知识的条理性、系统性;以学生练习为主线,帮助学生认识高考试题的特点、分析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法、组织答案的基本要求等,从而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3、分层次教学。针对基础较好的学生多给一些时间自由消化,针对基础薄弱的学生,课下教师亲自检查对重要观点进行强化记忆。4、发挥课代表的作用,自觉组织背诵和默记。及时联系老师,反馈信息。5、每周一次综合测试,及时讲评。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四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的关键点。四年的校园生涯和社会实践生活使我不断的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让我一直都坚信,人,应该是活到老学到老的。在大学期间,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以自我的全面发展为努力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认真学习各种专业知识,发挥自己的特长;挖掘自身的潜力,结合每年的暑期社会实践机会,从而逐步提高了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协调组织和管理能力。大学期间,我一直在追求人格的升华,注重自己的品行。我崇拜有巨大人格魅力的人,并一直希望自己也能做到。在大学生活中,我坚持着自我反省且努力的完善自己的人格。四年中,我读了一些名著和几本完善人格的书,对自己有所帮助,越来越认识到品行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关系到是否能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所以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都以品德至上来要求自己。无论何时何地我都奉行严于律己的信条,并切实的遵行它。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五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发现了一些自己身上存在的一些优缺点。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所以我一直是以言出必行来要求自己的,答应别人的事一定按时完成,记得有好几次,同学或老师约了我见面,我答应以后必定按时到达指定约会地点,即使有急事也从不失约,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映像。由于待人热情诚恳,所以从小学到大学一直与同学和老师相处得很好,而且也很受周围同学的欢迎,与许多同学建立起深厚的友谊。我这个人有个特点,就是不喜欢虎头蛇尾,做事从来都是有始有终,就算再难的事也全力以赴,追求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我把自己的意志视为主要因素,相信只要有恒心,铁棒就能磨成针。一个人的敌人不是别的什么人,而是他本身。这么多年来,我一直都是在跟自己作战,准确地说,是和自己的意志战斗。现在回想起来,我确实比以前坚毅了许多,但我不会松懈下来的。以上这些优点,是我今后立身处世的根本,我应该继续保持,并不断以此鞭策自己奋发向上。

  我个人认为自己的缺点就是喜欢一心两用甚至多用,急功近利,喜欢一口气学许多东西,但是贪多嚼不烂,即使最后都能学会,也已经搞得自己很疲劳。如今想想,这样其实并不好,正所谓贵在精而不在广。如果我一段时期内专注于一种学问,不求博但求精,相信一定能更深。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10尊敬的超市领导:非常感谢超市一直以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感谢给予我发挥个人优势的平台。在超市工作的四年中,各位领导也给了我很多的培育,让我学到了许多,也进步了许多,同时也看到了社会竞争的残酷无情。但由于在超市里得不到我想要的东西,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生活上。这段时间我心情比较压抑,各方面的压力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正因如此,我作为一名超市员工的热情也渐渐消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去工作,这样只会对不起超市也对不起我自己。而且,我深刻感觉到自己的能力的有限,没办法达到超市需要的要求,在超市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还不够。所以,自己现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能谅解。希望公司能早日找到合适人手开接替收银工作并希望能于一个月后正式辞职。如能给予我支配更多的时间来找工作我将感激不尽,希望公司理解!在我提交这份辞呈时,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责,做好应该做的事。我会在最后的这段时间,认真负责的完成最后的工作,划一个完整的句号。本人离职后绝不做出有损超市利益的事,也不向外透露超市内部的情况。我衷心祝愿超市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超市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请公司各领导审查批准!此致敬礼!申请人:__年__月__日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1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二、工作内容和要求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四、工资保险待遇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___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____________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____________元。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第九条: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十三条: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十四条: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__]__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__]__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信访条例最新版2022年篇12尊敬的团组织:我是一名高一新生,经过一个暑假的认真了解,我志愿加入共青团!共青团像是我黑暗中的一盏灯,为我带来方向性的指导,下定决心要加入到共青团之后,我个人开始系统地了解了共青团的历史,共青团是把党与全国广大青年联系的纽带。中国共青团,以“永远跟党走”为自己的人生格言。它是我在风雨后的太阳,因为共青团,我不再是刚入校门时的我,在加入共青团的过程中,我提高了思想层次和理论水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共青团不仅是让我意识到在生活中,把自己融入集体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需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还让我懂得了团结的重要性。我要当个好青年。翻开团的历史,使我深深地感受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以及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怀下发展壮大的,她始终站在革命斗争的最前列,为党输送了大批无产阶

  级优秀战士,有着光荣的历史,她在继承革命的前辈们开创的事业,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现在,我正式向组织提出申请,希望团组织能够早日吸收我,以实现一个志在报国少年的心愿。入团后,我一定更加积极地工作,发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的精神,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承认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按时交纳团费,为实现共产主义的最张目标而奋斗终身。如果团组织不能批准我入团,说明我离团的要求还有有一定差距。我将继续加倍努力,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团,请团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吧!此致敬礼!

篇五:最新版信访条例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信访条例

  页码:通过整理的信访条例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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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刚好、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化相结合的原则。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五)探讨、分析信访状况,开展调查探讨,刚好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平安的其他行为。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学无止境

  页码: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状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状况须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干脆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依据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行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六:最新版信访条例

  

  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公司”)信访工作,妥善处理公司干部职工和社会群众来信来访,理顺信访工作程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公司职工、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件、走访、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等,由公司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进行承办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以公司的稳定发展为宗旨,将信访人分为职工信访人和非职工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初始,切实防止矛盾激化和问题转化。

  第五条

  处理来信来访须本着耐心、细致、周到的原则,认真倾听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信访处理工作接受公司专职纪检监察员监督。

  第二章

  信访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党支部副书记、总经理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

  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公司信访工作的突出问题,指导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主管部门,由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任信访办公室主任,并设有专人负责日常信访接待工作。

  第八条

  信访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向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三)做好公司信访工作接待记录,并向信访办公室主任报告接访动态;

  (四)接受XX公司信访工作指导,及时上报涉及公司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五)承办XX公司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和文字材料;

  (七)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八)及时掌握公司信访工作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制定处置预案;(九)有权建议公司追究信访反映问题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行为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的相应责任;

  (十)妥善保管各类信访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保存;

  (十一)做好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xx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需安排专人作为兼职信访员,及时协调、处理、汇报本部门信访事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部门信访工作制度;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投诉请求的信访渠道;

  (三)及时向信访办公室上报通过本部门信访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等,妥善做好告知答复工作;

  (四)及时受理公司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做好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和汇报工作;

  (五)做好本部门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研究分析本部门信访、被投诉处置措施,总结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六)定期排查本部门信访矛盾纠纷,并及时将排查结果上报公司信访办公室;

  (七)与本部门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依法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写明反映事实、投诉请求和理由等要素。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材料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和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多名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反映同一问题和要求时,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司利益和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公司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故意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公司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煽动、串联、胁迫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五)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司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办公室及相关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恪尽职守、规范细致、积极稳妥,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接到职工或群众来信来访,应当交由信访办公室负责统一建档,实行集中登记,及时承办。

  第十七条

  信访办工作人员信访接待时应文明有礼、回应有据。信访人反映问题属于本公司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反映问题不属于本公司职责范围的,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接待来访处理

  (一)耐心、热情接待来访人员;

  (二)认真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所反映问题,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附件);

  (三)来访人员反映事项能当面解决的要予以当面解决,不能当面解决的要耐心说明理由,明确处理时间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处理

  要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阅信。当日拆启群众来信,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基本情况及信中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三)处理。根据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及时、妥善将信访事项告知相关领导和部门,并会同承办部门做好信访事项回复工作;

  (四)回复。及时回复信访事项,并向XX公司报备信访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对信访事项及时登记分类,拟办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信访事项重大、复杂的,应当会同公司专职纪检监察员、法律事务、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出具处置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对承办部门的信访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发现信访答复意见存在疏漏或不当之处的,可指导协助承办部门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办理中,应当听取或阅悉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查和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复查复核材料,公司信访办公室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内向信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若信访人不接受复查复核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公司将不再受理,相关情况上报XX公司。

  第二十五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干部职工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职工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导致信访问题产生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要求期限内办结完成的;

  (五)对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且诉求合法合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

  (六)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七)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不重视、不落实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要求,导致信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八)对发生的集体上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九)其他影响信访事项办理、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或揭发材料等有关情况透露给无关的第三方单位或个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瞒报、谎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七:最新版信访条例

  

篇八:最新版信访条例

  

  (定稿版)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16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定稿版)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

  (定稿版)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篇九:最新版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

  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

  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

  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

  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

  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

  (三)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

  (四)方便信访人。

  第六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

  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信息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

  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导致信访事项的社会矛盾

  和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政策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

  本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采取疏导、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予以

  化解。

  国家机关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在

  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

  本市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商、协调、督查等方

  式,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

  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

  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

  负总责。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主动排查、妥善处理本单位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积极协助国家机

  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

  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组织律师采取多种形式为信访人提

  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

  报复。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

  (五)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

  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

  (二)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

  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

  (四)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

  职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

  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

  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

  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信访请求

  ;

  (二)办理信访事项

  ;

  (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

  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

  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

  (六)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

  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

  待时间;

  (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

  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

  (五)实行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机关,公开接待日的安排

  ;

  (六)其它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信访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

  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之间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

  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接受信访人请客送

  礼;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

  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七)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信访档案,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

  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信访

  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

  形式

  ;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

  (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

  实、理由、明确的请求。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

  国家机关为方便、规范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可以向信访人提供格式化文

  本。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

  间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

  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请求。代理人向有关国家机

  关提出信访请求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再提出信访请求,代理人继续提出的,有关国家机关不

  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请求,由

  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因身体障碍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

  提出。

  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委托

  他人代为提出。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提出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

  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

  ;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

  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包办代替、不直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

  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

  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请

  求,转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并答复信访人

  ;

  (二)属于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

  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转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可以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由办

  理机关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二条

  下列信访请求不予受理:

  (一)对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访请求

  ;

  (二)经过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三)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

  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

  出信访请求: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在

  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5(一)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

  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

  人民政府决定

  ;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下级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请求,区分情况,转送下

  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

  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对转送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可以直接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

  关,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反馈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通报转送、交办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信访请求的受理或者办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

  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

  ;

  ;属于

  (二)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

  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

  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

  府,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受理的信访请求而未受理的,可以要求其受理,在指定时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

  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

  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

  自职责分别受理

  ;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决定主办机关。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

  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

  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

  告,按决定办理。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

  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依据相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

  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的,不予支持

  ;

  (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作出支持或者部分支持信访

  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

  (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

  理: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

  见,答复信访人

  ;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可以对代表告知、答复

  ;

  (三)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以及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

  知、答复

  ;

  (四)因信访人的姓名

  (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

  15日内已经

  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第四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

  内将办

  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

  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复查、复核和督办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

  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复查

  ;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

  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

  意见;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

  ;区、县人民政府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

  查、复核机关

  ;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

  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

  是复查、复核机关。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

  责,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复

  查、复核工作。复查、复核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的复查、复

  核工作。

  第五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

  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

  见,并书面答复:

  (一)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予以维持

  ;

  (二)办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的,区分情况,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意

  见。

  办理、复查机关由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意见的,不得作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答复意见。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书面告知信

  访人理由。

  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经本级

  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告知

  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五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

  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答复意见的;

  (六)答复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七)虚报办理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不落实的;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指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建议

  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

  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本级人民政

  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通过本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或者

  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五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

  ;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五十五条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请

  求: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

  ;

  (三)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处理,告知、答复信访人

  第八章

  信访秩序

  第五十七条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

  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五十八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

  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

  胁的;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侮辱、殴打、威胁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人员

  ,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

  由的;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

  借机敛财的;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滞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将其带回。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属地卫生

  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条

  信访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

  法、及时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事件引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

  应当及时到场

  ,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权处理的国

  家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

  在单位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经督办拒不纠正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

  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或者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

  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

  作,由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处理,参照

  本条例

  执行。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篇十:最新版信访条例

  

  2020年最新信访条例全文解读

  信访,通俗讲,也叫反映情况,上访等。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xx年最新的信访条例全文解读,欢迎查看!20xx年最新信访条例全文解读

  《信访条例》是用来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一个文件。

  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实施,共7章51条。20xx年1月10日,温家宝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版《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

  2.《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是什么?新《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具体原则:

  A方便信访人的原则;B、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C、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D、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E、责任原则。

  为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畅通信访渠道,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信访人的建议权、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新形势下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不到位,信访人一信多投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得不到及时的信息反馈,使信访演变为走访、上访等等。为了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信访条例》专门设立了“信访渠道”一章,对畅通信访渠道和创新工作机制作了规定。

  第三章

  信访事项提出

  1、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工青妇等;(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

  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新《条例》不提倡集体上访,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但应当同时遵守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信访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条例规定:信访人享有信访事项提出权,不受报复权,请求复查权,申诉权,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受奖励权等7项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哪些纠纷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社会纠纷一般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三种,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法定解决渠道。新《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据仲裁法申请仲裁。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5.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6.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便民的特点: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老百姓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应当受理的行政机关,解决老百姓不知道向哪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问题。

  7.什么样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由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权威、保密、高效、经济等特点,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仲裁有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两种形式。

  (1)民商事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当事人申请居中进行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案范围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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