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交通违法将通报(4篇)

时间:2024-10-20 11:28:01 浏览量:

篇一:党员交通违法将通报篇二:党员交通违法将通报

  

  《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

  哪些人会被调查

  “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

  “职业”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

  十大类重点违法行为会被通报

  “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

  知事了解到,此次调整是公安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一项举措,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和要求。

篇三:党员交通违法将通报

  

  村支部关于XX党员同志交通肇事至死亡通报

  20年6月28日,农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29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西线K60+500m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越过道路虚线与对向驶来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二人受伤。20年6月,人民法院判决农定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年7月,农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降为初级工)。

  以上通报的典型案例,是我州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公职人员因饮酒违规违纪违法案例“典型中的典型”。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与党的纪律规矩背道而驰。上述案例中,有的酒驾醉驾肇事致人伤亡、致财产损失,不仅损害了党员、公职人员的形象,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害人害己,影响恶劣;有的为逃避法律追究企图找人“顶包”、与公民守法的基本义务相违背,更是与党员、公职人员的身份格格不入,这些行为,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篇四:党员交通违法将通报

  

  关于4起酒驾醉驾典型问题的通报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纪律观念和守法意识,强化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现将我县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桓台县人民医院研究宣传室原主任荆凯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7月17日,荆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柳泉北路海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原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给予荆凯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索镇李家村委会原主任郭永杰犯危险驾驶罪问题。2016年1月20日,郭永杰酒后驾驶机动车沿柳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河路口时,被桓台县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郭永杰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郭永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县纪委给予郭永杰开除党籍处分。索镇政府责令郭永杰辞去李家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果里镇王斜村原党支部书记邓吉海犯危险驾驶罪问题。2017年2月24日,邓吉海酒后驾驶机动车顺柳泉北路桓台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桓台县寿济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邓吉海血样中酒精含量为

  136.9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邓吉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县纪委给予邓吉海开除党籍处分。

  果里镇东付村委会原主任韩科犯危险驾驶罪问题。2017年8月28日,韩科酒后驾驶机动车顺桓台县张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205国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科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2.8mg/100m1,系醉酒驾驶行为。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决,韩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县纪委给予韩科开除党籍处分。果里镇政府责令韩科辞去东付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上述案例中,酒驾醉驾行为既有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也有村“两委”成员,无论是谁,触碰党纪国法,必会受到严惩。“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更应如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酒驾醉驾行为触犯了《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党纪严于国法,身为党员干部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必然也将受到纪律的严厉处分。

  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以上案例中汲取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带头遵纪守法,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自觉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车。各级党组织要真正担负起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管理监督教育。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继续保持惩治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不姑息、不放纵,不断释放从严执纪从严问责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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