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全文(8篇)

时间:2024-10-25 13:28:01 浏览量:

篇一: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全文

  

  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辽宁省委员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以及《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6第二条

  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按照“三严三实”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应围绕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以厘清责任边界、落实责任内容、强化责任担当、规范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为重点,构建主责清晰、履责到位、追责严格的落实体系,着力打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环境,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第三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责任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责任等。领导班子对履行主体责任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履行主体责任负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履行分管领域主体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工作部门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职能部门,应按照党组织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应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完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四条

  党组织应建立健全由办公、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牵头,一名副职分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各直属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机关党委)。应明确职责任务,加强人员力量,组织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实。

  2/6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党组织是指全省各级各类党组织,包括省、市、县(市、区)、乡(镇、街)党委;企业、高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派出党工委;以及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内设的党组织。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责任:

  (一)每年年初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搞好年度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作出安排部署。每半年至少专题分析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遇有重大问题或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

  (二)每半年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听取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每年听取履行主体责任检查考核情况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

  (三)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和《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整治“庸懒散奢”、“吃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

  3/6谈、诫勉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五)落实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接访下访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集中排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典型信访案件工作,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与民争利、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各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宗旨意识、廉政意识和法纪意识,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

  (七)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法规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八)研究和加强农村、社区、国有企业和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九)管辖范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被上级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发生群体上访事件等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剖析反思,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不良影响。

  (十)健全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坚持研究“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同步跟进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人;坚持重大民生事项先调研论证、先征求意见、先风险评估;坚持对非涉国

  4/6家秘密事项公开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决策结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一)推进简政放权,实行党组织职权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绩效管理、行政权力电子监察、民意诉求反馈“五大系统”功能,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分类排查廉政风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十二)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落实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话、函询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接受和鼓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

  (十三)领导和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重大案件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听取汇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健全和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力量配备,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

  (十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省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视工作不少于一次,解决巡视工作遇到的问题;适时听取每轮巡视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视成果运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研究提出年度巡视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巡视组适时开展巡视监督工作,形成专题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优先办理,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十五)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的检查组,对下一级党组织履行上一年度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应制定具体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对被检查党组织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并重视结果运用。

  5/6(十六)党组织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并及时就重要问题请示报告。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带头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二)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以及专项工作的请示或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三)涉及人事、财经、资源等重要权力运行问题、党务政务公开问题、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等,亲自过问把关,认真组织研究解决。尤其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干部选任的原则、程序、纪律等要求,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好人、用对人。

  (四)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重要问题的研究分析、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等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督促。对发现的不重视、不落实、敷衍应付和消极抵触等问题,6/6

篇二: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全文

  

  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辽宁省委员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以及《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6第二条

  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按照“三严三实”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应围绕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以厘清责任边界、落实责任内容、强化责任担当、规范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为重点,构建主责清晰、履责到位、追责严格的落实体系,着力打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环境,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第三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责任以及纪检监察机关责任等。领导班子对履行主体责任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履行主体责任负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履行分管领域主体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工作部门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职能部门,应按照党组织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应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完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四条

  党组织应建立健全由办公、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牵头,一名副职分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各直属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机关党委)。应明确职责任务,加强人员力量,组织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实。

  2/6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党组织是指全省各级各类党组织,包括省、市、县(市、区)、乡(镇、街)党委;企业、高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派出党工委;以及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内设的党组织。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责任:

  (一)每年年初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搞好年度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作出安排部署。每半年至少专题分析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遇有重大问题或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

  (二)每半年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听取下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每年听取履行主体责任检查考核情况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

  (三)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和《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整治“庸懒散奢”、“吃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

  3/6谈、诫勉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五)落实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接访下访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集中排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典型信访案件工作,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与民争利、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各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宗旨意识、廉政意识和法纪意识,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

  (七)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法规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八)研究和加强农村、社区、国有企业和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九)管辖范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被上级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发生群体上访事件等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剖析反思,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消除不良影响。

  (十)健全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行重要情况报告、决策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制度。坚持研究“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同步跟进相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监督检查责任人;坚持重大民生事项先调研论证、先征求意见、先风险评估;坚持对非涉国

  4/6家秘密事项公开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决策结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一)推进简政放权,实行党组织职权清单、行政权力清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绩效管理、行政权力电子监察、民意诉求反馈“五大系统”功能,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分类排查廉政风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十二)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落实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话、函询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接受和鼓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

  (十三)领导和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重大案件及时研究,重大问题及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听取汇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健全和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力量配备,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

  (十四)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省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视工作不少于一次,解决巡视工作遇到的问题;适时听取每轮巡视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视成果运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研究提出年度巡视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巡视组适时开展巡视监督工作,形成专题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优先办理,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十五)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的检查组,对下一级党组织履行上一年度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应制定具体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对被检查党组织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并重视结果运用。

  5/6(十六)党组织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并及时就重要问题请示报告。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

  (一)带头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二)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以及专项工作的请示或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等文件材料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三)涉及人事、财经、资源等重要权力运行问题、党务政务公开问题、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等,亲自过问把关,认真组织研究解决。尤其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干部选任的原则、程序、纪律等要求,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选好人、用对人。

  (四)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重要问题的研究分析、考核评价及结果运用等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督促。对发现的不重视、不落实、敷衍应付和消极抵触等问题,6/6

篇三: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全文篇四: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全文篇五: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全文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汇编(11篇)

  以下是一份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的汇编,包括了11篇篇章:

  第一篇:总则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的总则,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和权力,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和目标。

  第二篇:制定措施

  该篇章规定了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包括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督导监督等,以确保治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篇:加强组织建设

  该篇章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责任,包括加强组织建设、选人用人、干部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该篇章规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包括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该篇章规定了加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包括加强党性教育、加强公民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篇:推进党员队伍建设

  该篇章规定了党员队伍建设的责任,包括加强党员培训、发展党员、管理党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篇:加强纪律监督

  该篇章规定了加强党员纪律监督的责任,包括加强党员纪律教育、加强纪律检查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该篇章规定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原则、措施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该篇章规定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包括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原则、措施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篇:加强纪律监督

  该篇章规定了加强党员纪律监督的责任,包括加强党员纪律教育、加强纪律检查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篇:加强巡视监督

  该篇章规定了加强巡视监督的责任,包括巡视工作的组织机构、巡视工作的程序和巡视组的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工作。第一篇:总则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的总则,其中包括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等内容。党的领导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指导思想和决策,正确履行党的职能使命。党的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各

  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把党的建设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

  第二篇:制定措施

  该篇章规定了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督导监督等内容。各级党组织要明确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要求,将其纳入党组织工作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督导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篇:加强组织建设

  该篇章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责任,其中包括加强组织建设、选人用人、干部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各级党组织要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党的组织和领导体系,提高党组织的组织力和战斗力。同时,要选人用人,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党忠诚可靠、作风正派的干部。还要加强干部的培养,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能力,并注重培养年轻干部、专业干部等不同类型的干部。

  第四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该篇章规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包括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做到廉洁奉公、拒腐防变、清正廉洁。同时,要推进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

  督,确保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执行。

  第五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该篇章规定了加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包括加强党性教育、加强公民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思想路线。同时,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党员的道德素质,培养党员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品质。

  第六篇:推进党员队伍建设

  该篇章规定了党员队伍建设的责任,包括加强党员培训、发展党员、管理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内容。推进党员队伍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的培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同时,要加强对党员的发展工作,积极吸收优秀人才入党,提高党员队伍的质量和数量。另外,还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做到个人有责、组织有管,确保党员的行为符合党的要求。

  第七篇:加强纪律监督

  该篇章规定了加强党员纪律监督的责任,包括加强党员纪律教育、加强纪律检查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加强党员纪律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环节,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加强党员纪律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同时,要加强纪律检查,严肃查处党员违纪行为,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于违反纪律的党员,要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形成严明的纪律约束。

  第八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该篇章规定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原则、措施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组织要确立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党纪为准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同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等,全面提升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

  第九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该篇章规定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其中包括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原则、措施等方面的工作内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坚决反对和纠正党内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同时,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促进廉洁政治建设。

  第十篇:加强纪律监督

  该篇章规定了加强党员纪律监督的责任,包括加强党员纪律教育、加强纪律检查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加强党员纪律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环节,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纪律的教育宣传,引导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同时,要加强纪律检查,做到早发现、早纠正,坚决查处党员违纪行为。对于党员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篇:加强巡视监督

  该篇章规定了加强巡视监督的责任,包括巡视工作的组织机构、巡视工作的程序和巡视组的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加强巡视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环节,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巡视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巡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巡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进行。巡视组要依法依规开展巡视工作,发现并纠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促进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对巡视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和整改,确保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落实。

篇六: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各级党组织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委办公厅印发《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化年工作方案》(豫办〔2016〕25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国土开发中心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核心在从严,关键在责任落实。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至关重要。

  全区各级党(工)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政府公信力、干部执行力和制度约束力,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富民强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全区各级党(工)委、党组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从严从实推进党的建设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党(工)委、党组书记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严格履行分管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具体抓、抓落实;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和联系单位党建工作。

  区委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党组、高新区党工委及其成员要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责任内容

  党委责任:

  (一)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路线、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道路,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推动形成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力量。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中央权威。全面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

  (二)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员干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等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筑牢纪律底线,严格遵守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教育和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听党指挥。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督促党员干部增强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严明党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督促党员干部克己自律。

  (三)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坚持把思想建党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群众,促使党员干部立根固本,挺起精神脊梁。切实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工)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确保学习时间,提高学习质量。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宣

  传、党管媒体,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分析研判、及时协调解决宣传思想领域重大问题,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决策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严格落实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督促党(工)委、党组成员认真执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职。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及时请示报告重大问题。

  (五)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督促党员干部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制度,确保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经常化、规范化,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任期、党内选举、党务公开等制度,切实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六)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按照中央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

  干部标准和市委提出的“看党性、看作风、看实绩、看操守、看民意”的要求,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严格干部选拔条件、程序和纪律,不断深化干部考察考核“一线工作法”,充分发挥党(工)委、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工)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考察识别选用干部的责任。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七)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促进干部队伍素质能力全面提高。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切实管到实处、严到份上。坚持干部讲评制度,真讲实评,确保见人见事见思想,促使干部担当实干。严格落实谈心谈话、提醒、函询和诫勉等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干部小毛病小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抓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加强巡查、审计、信访举报等工作。加大治庸治懒力度,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干部。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作用。

  (八)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纵深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建好用好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服务平台、各领域党群服务中心和服务群众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到为群众办好事、让群众好办事。选准配强管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切实解决基层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抓好发展党员工作,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干部。强化基层人、财、物和阵地保障,为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全面过硬。

  (九)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从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做到低调务实、少说多干,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市委“七条实施意见”、区委“二十条要求”以及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强化正风肃纪,深化“四风”整治,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切实做到抓常、抓细、抓长。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开展领导干部到基层换位体验,推进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参加志愿服务,推动党员干部经常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巩固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使好作风

  成为一种信念、一种习惯、一种风气、一种氛围。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工)委、党组主体责任,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谋划、安排部署、制度建设、检查考核等工作。支持纪(工)委、纪检组严格落实监督责任,领导和督促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十一)保障全面依法治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体现和落实到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各方面。完善党(工)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抓好党内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党的建设法治化水平。督促党员干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十二)提高党的统揽协调能力。加强镇街党(工)委对同级人大、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坚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与支持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十三)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督促落实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智慧和力量。注重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好党外代表人士,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

  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十四)加强和改进对群团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落实党(工)委、党组统一领导群团组织的制度,把群团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完善党建带群建工作机制,推进党的群团工作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十五)完善党(工)委、党组抓党建相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区级部门党(工)委、党组,镇街党(工)委定期就党建工作向区委常委会述职,定期听取下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做到“两手抓、两促进”。

  党(工)委、党组书记责任: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定期主持召开党(工)委、党组会议,研究解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统筹整合有关资源,落实党建工作人财物保障。认真落实党组织书记带头建立基层联系点、带头上党课制度,每年为党员干部上党课不少于1次。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制度,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模范践行“三严三实”,在守纪

  律、讲规矩上作表率,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实干,以上率下推动面上工作。

  (二)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分管责任和“一岗双责”。积极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科学合理安排班子成员分工,及时了解掌握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分管工作、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情况,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和干部讲评,表扬先进、批评后进。督促、指导、支持班子成员认真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及时提醒批评、限期整改,做到敢抓敢管、真管严管。

  (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带头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带头落实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各项制度,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正确有效集中,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带头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

  (四)充分发挥反腐倡廉表率作用。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正确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加强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及时听取案件情况汇报,支持执纪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办案。

  党委分管领导责任: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分管责任。在党(工)委、党

  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把主要精力放在党建主业上,分兵把口、尽职尽责落实上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帮助基层党组织解决实际问题,定期组织研判党建工作形势,定期向党(工)委、党组报告党建工作情况,当好党(工)委、党组书记抓党的建设的参谋助手。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实干。

  (二)抓好党建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党(工)委、党组党建工作安排,牵头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及时主动向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推进情况,积极争取其他成员的重视和支持,注重调动基层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

  (三)协助抓好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协助书记抓好内设科室、所辖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以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干部人才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宣传委员、统战委员分工协作推动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党委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工)委、党组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党建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一同推进,做到“两手抓、两促进”。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实干。

  (二)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建工作督促指导。结合分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分管领域党建工作情况。定期约谈分管领域领导干部,及时发现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统筹协调分管领域工作力量,配合推进党建工作。

  三、责任追究

  加大问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党(工)委、党组及其书记、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严格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特别是有以下情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在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等方面出现重大偏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

  (二)执行中央、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或擅自公开发表、出版同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讲话、报告、文章、著作,口无遮拦、乱评乱议、散布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超越权限办事、先斩后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跟组织讨价还价,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的;

  (四)放松领导班子思想理论建设,班子成员理想信念动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五)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问题重视不够、引导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家长制,或各自为政、软弱涣散,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七)执行党的保密纪律不严,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或跑风漏气,泄露党(工)委、党组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政治生态恶化,党内政治生活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不能解决自身问题,领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买官卖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疏于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执行干部监督制度规定不严格,落实《关于整治干部二十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规定》不力,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下属问题频发的;

  (十一)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领导班子成员不如实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党(工)委、党组对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不掌握,或对干部档案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忽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基层组织人员、经费、阵地等投入保障不力,致使下属基层党组织较大面积软弱涣散、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因监管执纪不严,致使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频发,以及在基层组织换届中拉票贿选等问题比较突出的;

  (十三)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四风”问题频发,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慵懒散拖、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出现顶风违纪搞公款吃喝、旅游和送礼等问题,或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短期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挠调查的;

  (十五)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其擅权干政,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的;

  (十六)法治观念淡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七)在发挥党(工)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领导班子或干部队伍内耗扯皮,工作打不开局面,重大决策难以贯彻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对党的统一战线、群团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贯彻党的统战、群团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出现偏差,致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等发生重大失误,或群团组织虚化弱化,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党的建设中反复出现、影响面较大的问题,匿情不报或不及时解决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其他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主体。针对上述情形,区分党(工)委、党组和职能部门的责任,集体和个人责任,党(工)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

  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党(工)委、党组书记履职抓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述职测评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述职测评在各序列排名最后两位的,约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连续两年在各序列排名最后的,进行组织调整。对干部职工疏于监督管理,一年内出现两例及以上违反《关于整治干部二十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规定》的,对党(工)委、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追究程序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坚持动真碰硬,严格责任追究。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以上处理的党(工)委、党组和党(工)委、党组书记或班子其他成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

  如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要严格考察、从严把关,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报告述职制度。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听取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专题报告;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工)委、党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管党治党重点难点问题。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每年应向区委常委会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抓好党建工作进行述职;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领域分管领导每年要向本单位党(工)委、党组述职,并分别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述职;党(工)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要结合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就履行“一岗双责”、抓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进行述职,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对党(工)委、党组书记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考核制度。考核党(工)委、党组书记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大党建工作的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督促检查机制。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巡察的重要内容,不留空白、不留死角。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建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办,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责任倒查,对在党的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篇七: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全文

  

  17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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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市XX局班子成员,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单位负责人。

  第二条专题会议召开时间:年初召开局体系干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报告会,定期召开干部选拔任用及监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干部监视工作联席会议。

  第三条会议主要任务

  1.年初局会,对市XX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出全面安排部署。

  2.局党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听取班子成员和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

  3.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4.定期召开有各处室参加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等工作。

  5.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由办公室和纪检部门组织各相关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参加,加强联系与沟通,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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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

  协调推进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市XX局班子成员,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单元负责人。

  第二条局党组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工作计划,对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进行全面体系的安排部署。

  第三条局党组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落实工作,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形。

  第四条局党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五条明确责任。认真落实“3783”主体责任制,全面履行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责任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按照“866”检查考核制度要求,党组、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班子成员要对号入座,亲力亲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强化落实。局党组要按照“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纵向到底、层层推进”的工作格局,分解义务、传导压力、加强督查、考核评价、义务追查,在局体系内展开“八查八促”活动,形成一级抓一级,上下齐着手的工作氛围。局党构成员要按照各自工作要求和义务分工,把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要求和反糜烂各项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身上和每个岗位环节当中,形成“党员齐着手、群众齐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新格局。

  第七条局党组要把落实全面从严治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落实主体责任与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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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图表分解责任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市XX局班子成员,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单位负责人。

  第二条按照市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工作要求,通过义务分解、义务考核、义务追查三个环节,推进市XX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任务分解落实工作。

  第三条保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组主体义务的原则,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与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任务通过签订《目标义务书》和义务分解图表的形式,层层分解,义务到人,传导压力。

  《目标义务书》包括:主体义务清单、监视义务清单、落实义务负面清单、问责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责任分解图表包括:工作任务、具体内容、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具体任务和重点举措、责任单位等要素。

  第五条每年第一季度,完成《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和责任图表的分解,年底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六条XX中心、XX中心参照本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责任分解图表,切实做好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工作落实。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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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签字背书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市XX局班子成员,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单位负责人。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签字背书”是指党组、纪检部门在履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对各类形成的材料和需要上报、备案的文书材料,具体承办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进行签名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范围

  以下文书材料必须经过签字背书: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或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文件。

  3.“积极预防、系统治理”推进情况报告,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市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

  4.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

  5.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落实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或惩治和预防糜烂体系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

  6.重要决策、干部选用、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7.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8.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视义务目标义务书。

  9.违纪违规线索报告。

  10.案件查办、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纪检监察业务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

  11.党员权利申诉办理情况报告。

  12.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第四条实施程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部门监督责任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必须按照以下程序“签字背书”。

  1.具体承办人、直接责任人要在形成的各类文书上进行签名,报分管领导签注意见。

  2.需上报或提交研究讨论、备案的各类文书,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

  3.“签字背书”后的文书材料按照归档分类的原则,由相关处室做好留存归档工作,作为义务倒查和追责的依据。

  第五条签订责任书

  每年制定和制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和监视义务义务书,按照职责分工签订义务书,作为年度工作的考核依据。义务书签订应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1.签订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及领导干部。

  2.实行分级分层“签字背书”。

  (1)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负责人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进行“签字背书”。

  (2)纪检组长与监察室主任就落实监督责任签订监督责任书。

  第六条处理和处分

  凡签字背书人均承担相应义务。对因群众反应,媒体曝光,上级抽查、审计、复核复查,申诉复议中,经核查与“签字背书”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进行义务追查。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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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对下约谈制度

  第一条约谈范围

  (一)局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各处室和XX中心、XX中心单元负责人。

  (二)党组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处室负责人和XX中心、XX中心负责人及干部。

  (三)局党组书记约谈各党支部委员。

  (四)各党支部书记约谈支部党员。

  (五)各处室、各管理单位负责人约谈本处、本单位干部。

  第二条约谈原则

  约谈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三条约谈体式格局

  (一)从形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

  (二)从性子和内容上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和鼓励约谈。

  (三)对需要强化责任、传导压力的进行工作约谈;对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进行提醒约谈;对需要批评教育、落实错误的进行告诫约谈;对需要鼓励鞭策的情形进行鼓励约谈。

  第四条约谈内容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提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相识核实的情形和问题;约谈对象报告有关情形,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五条约谈程序

  约谈工作按照提出约谈意见、确定约谈对象和内容、通知被约谈人、实施约谈、汇总谈话情况、报告备案、督办整改落实等流程进行。

  第六条组织实施

  约谈工作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工作由分管处室、管理单元负责,并建立约谈工作台账。

  (一)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处室负责人和XX中心、XX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展开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谈话至少1轮次;

  (二)其它班子成员在自己分管职责范围内,及时有针对性的展开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对分管处室、管理单元主要负责人约谈全年不少于4轮次;

  (三)纪检组长与班子成员、处室负责人和XX中心、XX中心负责人全年至少约谈2轮次。

  (四)局机关党支部书记与各支部每半年至少约谈1轮次;

  (五)各党支部书记与本支部党员每半年展开谈心谈话、党员提醒谈话至少1轮次;

  (六)各处室,XX中心、XX中心负责人与本处室、本单元人员每半年展开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谈话至少1轮次。

  第七条约谈要求

  (一)约谈情形要建立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如实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约谈工作审核表》。《约谈工作月统计表》于每月28日前送局构造党支部备案;

  (二)实施约谈每次不得少于2人;

  (三)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

  (四)告诫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纪录和整改情况;

  (五)涉及小我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机关党支部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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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员谈话提醒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市XX局各党支部正式党员。

  第二条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要进行谈话提醒:

  1.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的;

  2.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四条谈话提醒按照党关系的隶属,原则上以支部为单位进行。谈话提醒时各支部要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本着对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要求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

  1.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

  3.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谈话提醒要保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体式格局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谈话提醒,要事前对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考前须知进行研究,对反应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局党组进行报告。

  第七条谈话提醒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

  第八条谈话提醒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纪律、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一

  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党支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切实执行制度,各支部在年终总结时要将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总结,把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第九条本制度由局机关党支部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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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市XX局班子成员,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单元负责人。

  第二条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局班子成员每年1月20日前向局党组和党组书记作年度报告。

  (二)局机关各处室和XX中心、XX中心负责人每年1月5日前向分管领导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报告内容

  (一)局班子成员报告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工作情形;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

  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遵守履行情形;分管处室(单元)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工作情形;解决所涉及干部职工反应强烈问题的情形;履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二)局构造各处室和XX中心、XX中心的负责人报告本处室(单元)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工作的情形;承担局体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工作牵头或协助任务的完成情形;处室(单元)人员履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四条局班子成员报告工作前应召开分管处室(单位)会议,进行专题调研。报告要有书面材料,内容简明扼要,紧扣主题;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反映问题,明确改进措施。不能以个人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代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局人事处负责报告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由局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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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专题报告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市XX局班子成员,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单元负责人。

  第二条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局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局党组和、紧急或突发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报告党组书记,随后附书面报告。

  (二)局构造各处室和XX中心、XX中心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工作情形,由各处室和XX中心、XX中心负责人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特别重大、紧急或突发情形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报告分管领导,随后附书面报告。

  第三条报告内容

  (一)局班子成员汇报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部署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重点任务和交办工作落实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分管处室(单位)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情况;解决所涉及处室(单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问题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局机关各处室和XX中心、XX中心负责人报告本处室、本单位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的情况;本处室、本单位承担市XX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牵头或协助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处室、本单位人员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班子成员报告工作前应召开分管处室(单位)会议,进行专题调研。报告要有书面材料,内容简明扼要,紧扣主题;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反映问题,明确改进措施。不能以工作总结或工作汇报代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专题工作报告。

  第五条

  第六条

  局人事处负责报告的收集和存档工作。

  本制度由局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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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

  联系群众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市XX局体系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工作,提出措施办法、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三条局班子成员要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上访群众,主动下访了解重点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疑难问题。

  第四条接待来访群众要做到以诚相待、文明接待,宣传教育、热情耐心,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以方便群众、方便服务对象为出发点,时时事事为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考虑。注重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着力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上访。

  第五条局工作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为上级领导机关和局领导批办、转办、交办事项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统一受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XX中心、XX中心是转办、交办事项的承办单位。

  第六条局办公室受理的各类案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要及时转办、交办到有关处室(单位),必要时填写转办单提出要求。需呈送领导阅处的将原信摘要后附原信呈送相关领导阅处

  第七条承办处室(单位)对事项应当逐件进行登记;所有来信都要拆阅,来访都要接待;所有转交、交办事项都要及时调查处理,形成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上访人,同时向转办机关汇报。终结的案件,办理处室(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上级领导构造及省、市办交办、转办和局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承办单元在40天内将办理结果和答复意见书报送局办公室统一上报交办转办构造。承办单元在规定限期内未报送办理结果的,由局办公室发催办单和督办意见书督促办理。

  第九条重大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在规定限期内办结。

  第十条局办公室对来信及处理结果要分类装订、妥善保存。对经复核不予受理、重复、没法辨明真实意思或由于其他原因无需保留的信件,集中暂存,经有关领导同意,一年后销毁。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物。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和泄露领导对来信的指示。

  第十二条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承办处室(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照《条例》和XXX、XXX、XXX《关

  于违反工作纪律适用〈中国纪律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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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联系社会各界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市XX局体系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要定期开展调研。市XX局领导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紧扣中心工作推进的重大课题和社会各界人士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通过贴近社会、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其他党员干部要利用工作或闲余时间开展随机调研。开展各类调研活动要坚持求真务实,多到农村、社区等基层一线去,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真正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市委“十四条”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不迎来送往、不弄虚作假、不影响正常工作、不给社会各界人士增加负担。

  第三条要加强定点联系。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对口联系的长效机制,领导干部要科学合理安排联系点,各个层级的联系点普通不重复、不交叉,可与联扶点、分管工作等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其他党员干部也要根据自身情形和所在处室的职能,积极联系多个领域。到联系点展开工作要有计划、经常性,保持全年联系不断。联系工作可与蹲点调研、联扶行动、督查工作等结合起来,指导帮助社会各界人士,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他们统一思想认识,谋划发展思路、解决艰巨问题。

  第四条要开展定时谈心。局系统全体党员干部与社会各界人士谈心要做到常态化。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日常工作、调研检查中,主动与社会各界人士谈心,了解他们的研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与社会各界人士谈心要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的原则,既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又明确方向、鞭策鼓励,达到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目的。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利用开展工作、接待群众、走访调研等机会,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深入谈心,既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又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要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谈心活动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随机交谈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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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共同巡视巡察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市XX局机关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

  第二条巡视巡察工作制度是党内的一项重要制度,局构造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监视,自动共同巡视巡察组展开工作。

  第三条配合省市巡视巡察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局机关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负责实施,并作为专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

  第四条局机关配合省市巡视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工作保障、资料收集等工作;人事处负责会议组织、个别谈话、资料收集等工作;其他处室按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XX中心、XX中心配合巡视巡察工作,在局党组的指导下,由XX中心、XX中心相关处室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条巡视巡察工作结束后,针对反馈的问题和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做好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机关党支部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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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

  督导检查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市XX局班子成员,XX中心、XX中心班子成员及局体系全体党员干部。

  第二条督导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和市委十四条规定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工作情况;

  (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义务的考核、民主测评情形;

  (六)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三条督导检查方式:

  (一)采取经常性督导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查阅资料、明察暗访、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反馈意见、综合汇报等方法进行。

  (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员干部进行督促整改,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报请局党组同意,严格执行追究问责。

  (三)将监视检查的情形与年度考核的情形相结合,作为党员干部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由局机关党支部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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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

  第一条述纪述廉述作风(以下简称“三述)的人员范围

  (一)局党组班子成员向市委进行“三述”;

  (二)县级干部、各处室负责人以及XX中心、XX中心班子成员向局党组进行“三述”。

  第二条“三述”的主要内容

  主要围绕岗位职责(含一岗双职)和目标任务管理,阐明工作思路、所采取的措施、实施效果、经验、教训、对策等。具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报告本人的情况:

  (一)贯彻履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令、决议的情形;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群众纪律的情况;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求真务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市委十四条规定,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强化群众观念,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五)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实行民主决策的情况;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履行主体职责以及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三述”的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安排“三述”人员范围,明确内容、要求、时间、方法、步骤等事项。

  (二)撰写报告。围绕“三述”内容,对照市委、市纪委有关规定,本着对组织、对领导班子、对小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述纪述廉述作风的内容和要求,当真准备、实事求是地报告本人作风建设、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形。报告必须由本人亲自撰写,要勇于解剖自己,勇于正视问题,不能只讲成绩,不谈问题,防止说空话套话大话。

  (三)大会述评。“三述”人员在全局体系干部大会上进行“三述”,并接受与会人员及应邀参加会议人员的民主测评。

  (四)落实整改。“三述”人员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第四条“三述”的工作要求

  (一)“三述”的时间是每年年底。

  (二)“三述”须在局系统干部大会上进行。

  (三)“三述”后由参加会议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三述”者反馈。

  (四)三述报告、测评情况及有关资料分别收入干部本人的考察工作档案,并以此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制度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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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市XX局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内容与工作职能相结合,以检查考核内容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义务制检查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每年由党构成员带队,纪检部分参加,对各处室及XX中心、XX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义务制情形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以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主,同时考核相关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方式

  (一)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不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义务制“义务清单”落实情形进行督促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与“三述”测评相结合。年终责任制考核与“三述”测评工作合并进行。

  (三)考核评分接纳百分制评价体式格局,按照《目标义务书》的内容逐项评分,最终得分作为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义务制考核等次评定的依据。

  第六条考核程序

  (一)平时考核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侧重发现问题,建立问题台帐,进行督促整改。

  (二)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考核组核查、“三述”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考核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综合考评意见。

  第七条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好”;70-89分的,评定为“较好”;60-69分的,评定为“一般”;60分以下的,评定为“差”等次。

篇八: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全文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3.09?

  【文

  号】

  【施行日期】2020.03.09?

  【效力等级】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督,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综合

  正文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3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委(党组)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以科学理论引领全党理想信念,以“两个维护”引领全党团结统一,以正风肃纪反腐凝聚党心军心民心,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必须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引领带动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

  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六)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八)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领导、支持和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地方党委、党的基层组织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十一)加强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十二)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XXX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系统)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机关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本系统)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

  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九条

  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党组)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工作。

  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部门和单位机关党委作为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十条

  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应当坚持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调查研究应当注重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本地区本单位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

  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本地区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九条

  地方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党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组(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二十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一条

  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

  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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