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关于履行监督责任查办问题线索情况汇报材料(2篇)

时间:2024-10-25 13:28:01 浏览量:

篇一:党委关于履行监督责任查办问题线索情况汇报材料

  

  依据省市纪委通知要求,我们在第一时间组织精干力气,召开专题会议,围绕监督职责方面的调研内容,逐项逐条进行争辩汇总,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突出政治监督方面

  近年来开展的次要工作有:一是严峻

  政治生活。以5个监督室为主,深化所联系单位,通过集中座谈、随机抽查、参与扶贫、巡察反馈意见整改等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民主生会活等方式,全面实施政治监督,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法规的盲目性。2021年以来先后对13个存在问题的单位次要担任人进行了谈话提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严格整改落实到位。二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法规。聚焦处理“七个有之”问题,坚持防备在前,通过任前廉政谈话、提示约谈等方式,防止干部消灭政治方面的问题。强化对选人用人的日常监督,坚决防止干部“带病评优”“带病提拔”“带病上岗”。2021年以来,审查464人次,20个单位,61人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被取消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资历。三是压实政治责任。帮忙县委制定《关于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考核方案》等制度性规范文件。通过年初签字背书、年中督导检查、年底集中考评,构成责任落实闭合链条,推动责任落实。四是深化政治巡察。充分发挥政治巡察的“显微镜”作用,先后开展3轮常规巡察,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发觉并订正了一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方面的问题。

  虽然政治监督取得肯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思想生疏方面,有的干部对强化政治监督理解不透彻、不深化,认为聚焦政治监督好象比较“虚”,甚至会形成纪委惩治贪腐力度会减弱;在监督手段方面,目前政治监督的方式次要还是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看台账材料等常规途径,简约形成反复监督;在纪委本身方面,个别纪检干部还不能完全顺应监察体制改革后情势和任务的需要,在党纪条规生疏运用方面还需要大力提升。

  关于如何提高政治监督意识,把落实“两个维护”作根本,提高政治监督效能。第一,纪检

  干部开政治监督,首先本人要本人坚固树立“四个意识”,夯实思想基础,在践行“两个维护”上作表率,有针对性地组织与政治监督相关的业务培训、争辩沟通等活动,切实添加开展政治监督的力量和盲目。其次,要将开展政治监督内容细化为具体条目,融入“两个责任”清单中。完善责任考核方法,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中,突出落实“两个责任”开展政治监督的情况。第三,要充分用好监督检查成果,发挥标本兼治作用,对在政治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准时在肯定范围内进步通报,以儆效尤。

  二、坚持党中心的严重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

  以县委名义制发了《关于对“四重”事项强化监督的实施意见》,将严重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严重事项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岗位人员作风作为监督重点。将防备化解严重风险作为日常监督和巡察的重要内容,督促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坚决守住不发生严重风险的底线;开展精准核查,确保脱贫结果真实牢靠;加大环保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和问责力度,督促履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治责任。2021年以来,针对维稳问题问责100人,针对脱贫攻坚问题问责103人,针对环保问题问责77人。此外,我们围绕突出贯彻新进展理念、打好三大攻坚战、京津冀协同进展等严重决策部署,针对供水改造工程、训练提升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农村地热供温存太阳能光热试点工程、气(电)代煤工程等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

  当前存在的次要问题是:对征地拆迁、重点工程、惠民扶贫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运用审计监督、财务检查等专业手段进行监督还不够,对税务部门的“税控”系统、交管部门的“天眼”系统的运用还不充分,对党员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仍需加强。

  关于如何选准监督的切入点,提高监督精准度。一是坚守“监督的监督”定位。检查中,我们要求不能仅局限于听汇报、翻台账、查材料,必需沉到基层,入户走访。深化一线的目的不是代替主责单位落实工作,而是通过“监督的监督”发觉问题。二是明确监督检查重点。紧盯责任落实,重点关注主责部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问题;紧盯关键环节,重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故弄玄虚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紧盯作风问题,重点整治以方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待扶贫工作的问题。三是发挥监督效果。针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管理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当场指出,要求立行立改;针对需要重点完善的体制机制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落实。

  三、扎实做好日常监督方面

  依据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的不同,日常监督的方法途径很多,如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除此之外,还乐观运用其他的监督手段,次要有:一是谈话提示。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区分不怜悯形进行谈话提示,发挥红脸出汗的作用。自去年以来,纪委书记及班子成员同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示30余次。二是专项检查。近年来,先后对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公车私用问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发觉并处理了一些问题。三是重点检查。以机关作风整理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开展了订正“四风”贯彻落实中心“八项规定”精神的专项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问题,从严从速处理。四是常规检查。在国庆、五一、春节、清明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力气开展明查暗访,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确保廉洁过节。五是“八小时外”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个人严重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员干部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六是整合监督力气。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畅通成员单位之间监督举报渠道,构成组织协调、日常沟通和线索移送等一体化监督网络。

  日常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客观上,是专业力量有待提升。梳理近年来查处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很多涉及会计、农村“三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相比之下,纪检监察干部中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背景的占比较低。特殊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在深化纪法贯穿、法法连接,依据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外形”标准,对大量增长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客观上,过去的观念没有完全扭转过来。个别干部仍倾向于查办大案要案,而对日常监

  督抓什么、怎样抓站位不高、思考不足,抓早抓小的意识有待提升。

  四、着力探究长期监督的有效机制

  关于推动监督工作“近距离、常态化、全天候”,过去的很多监督手段已经构成常用的手段固化下来。如上面提的重要时间节点的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督、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线索移交,以及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谈话提示等,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于下沉监督,除了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外,另外次要实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政治巡察等监督手段。而且每年年终都要对党政班子成员进行述责述廉评议,重点是领导干部对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法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对发觉的问题线索准时移交处置。

  关于加强对下级纪委监委工作指点情况。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依据省市要求,依据乡镇纪委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的配置标准,建立健全乡镇纪检组织,要求每个乡镇必需建有纪委办公室和谈话室。目前全县从事乡镇纪检工作人员54人,其中书记18人、副书记和委员36人。为了快速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水平力量,从4月18日开头,抽调乡镇纪检干部到县纪委监委科室进行跟班轮训学习,尽快把握业务学问,提升其履职力量。4月24日将制定的《关于乡镇纪检干部专职专责的管理方法》下发至各乡镇。

  关于纪委监委与巡察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每轮巡察启动之初,纪委监委案管室和信访室向巡察办供应被巡察单位三年来的信访举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巡察期间,巡察组发觉的时效性强的问题和问题线索,经巡察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后,马上向纪委监委进行移交,准时进行查处或问责。巡察结束后,经领导小组审批,巡察办将各巡察组报送的问题线索向纪委监委案管室移交。巡察办对移交问题线索的查处进行跟踪督办。每月25日,案管室向巡察办回馈移交线索的查处情况。被巡察单位整改结束后,巡察办将其整改报告或台账移交纪委监委,由纪委监委担任对各

  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各被巡察单位能否有表面整改、文字整改、虚假整改,进一步压实被巡察党组织的主体责任,防止问题反弹。

  五、持续督查落实中心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

  本地区违反中心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及“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突出表现为:私车供给、公车私用、虚假发票入账等。

  2021年以来查处违反中心八项国定精神问题有25件,其中赐予9人诫勉谈话;11人党内警告处分、4人党内严峻警告处分、1人留党察看处分。具体的案例为:其一,xx教体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仝克诚,2021年收入非本单位公务车高速通行费共计6380元,被县纪委常委会赐予党内警告处分。其二,乐寿镇政府会计秦建华,2021年乐寿镇在抗洪防汛期间,在县西医院门口超市共计购买各类食品4万余元,秦建华将其收据记入镇财务账目予以报销,被县纪委赐予党内警告处分。

  面对“四风”问题的隐形变异,如何开展监督检查。一是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在日常监督和节假日重点监督的基础上,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由党委主导、部门主办、监察主核,督促职能部门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营造高压态势;对职能部门工作结果进行再监督,紧盯典型问题,进行重点督查。二是拓宽监督检查渠道。基于官僚主义、方式主义较为隐蔽的特点,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应向“开门办公”转变,拓宽监督渠道。一方面,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主渠道作用,乐观探究网络举报新渠道,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受理群众举报,让官僚主义、方式主义现象无所遁形;另一方面,定期邀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建言献策,定向征求其意见建议,从中盘点方式主义、官僚主义蛛丝马迹,发觉典型问题线索,有效开展多方公开监督。三是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将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及分析研判纳入巡查工作,通过开展“庸懒散”专项管理、组织领导干部述廉述责及党风政风民主评议,强化对干部的常态监督,留意发觉“四风”

  苗头性问题。

  整治“方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以及本地区“方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表现:有的学习不够,政治意识有待提高,对政策制度的学习、解读和执行上趋于表面化、虚化;有的工作中有懒散思想,缺少客观能动性,办事效率不高,工作推动不扎实,回避冲突,遇到问题避重就轻,工作上缺少担当。

  六、加强对政治生态的研判和维护

  探究构建评价体系,为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精准“画像”。一方面是明确内容。包括树牢“四个意识”、落实中心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纠治“四风”、维护班子团结、严重事项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及选人用人、担当作为和总体评价等诸多方面。另一方面是拓展监督手段,不断丰富监督方式,切实提升监督质效。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相关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的摸底研判,对发觉的问题,严峻

  问责、督促整改。

  如何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就是坚持“小惩大诫、治病救人”的方针,乐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外形”,紧盯“关键少数”,切实管住“大多数”,针对不同程度的各类问题,问诊把脉、查找病灶、对症下药,切实做到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如通过约谈函询、红脸出汗、经常开展批判和自我批判,拉起防止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其次道防线”;通过党纪重处分和职务调整,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防线”。三道防线层层布防,可有效避开干部滑入违法犯罪深渊。

  七、精准运用“四种外形”。

  2021年以来四种外形处置问题线索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外形”处理502人次。其中,第一种外形280人次,占“四种外形”处理总人次的55.8%;其次种外形174人次,占34.7%;第三种外形23人次,占4.6%;第四种外形25人次,占5.0%。

  2021年: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外形”处理147人次。其中,第一种外形97人次,占“四种外形”处理总人次的65.9%;其次种外形44人次,占29.9%;第三种外形0人次,占0%;第四种外形6人次,占4.08%。

  如何提高问题线索处置的精准度。一是建立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管理长效机制,每两个月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对相关问题线索准时进行处置,确保准时查处到位。二是加强各科室沟通,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信访室准时将收到的信访举报进行分析,将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准时交领导签批;案管室供应线索收集、案件查办、手续指点、平安提示等工作支持;加大问题线索办理力度,加班加点,快处快结;审理室在做到快审快结的同时,要供应纪律法规支持,指点工作依规依纪正常开展,准时回复审查调查过程的纪法询问,有必要时要提前介入,把关证据材料,指点查漏补缺,保证案件查办不走弯路,精准高效。

  如何发挥好谈话函询的作用。一是做好线索研判,分析线索的内容、性质。需要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或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需要准时批判训练,包括查清后可以赐予轻处分的。二是谈话前要做好充分预备,把握相关政策,把握谈话对象特点,把握其心理变化,提高谈话的针对性。三是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谈话提示、约谈函询政治性、政策性极强。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问题线索的综合研判,对职责范围内的要分类处置,对属于地方和部门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要移交处置。

  对诬告诬陷行为如何查处。一是规范线索处置,强化分析研判,对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行为,严查快处,衰退影响,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二是强化训练引导,从严监督管理。鼓舞群众依法举报,嘉奖实名举报,从源头上预防和削减诬告陷害和恶意举报行为的发生。三是强化部门联动,实现信息互通。纪检监察机关要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信访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准时发觉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问题线索,对于查办的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类典型案例,实行肯定方式进行通报曝光,切实发挥警示训练作用。

  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和问责泛化。一是首先需厘清权限责任,务求权责对等。制定精细化责任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权责进行明确划分,力求权责对等,确保问责实事求是。二是瞄准问责靶心。对于违纪行为,应当依据问题主因理清责任主体,精确定位问责对象,不搞大水漫灌式问责,既不能让干事创业者“背锅”,也不能以集体责任替代领导责任,让问责愈加有的放矢。

  八、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扫黑除恶惩腐打伞情况。截至目前,xx纪委监委共对9个涉黑涉恶团伙同步开展一案三查,专案组进行深挖细查,共立案审查调查20人:包含涉嫌直接参与违法犯罪7人,其中赐予开除党籍处分5人,党内严峻警告处分1人,核查中1人;公职人员失职失责13人,其中赐予诫勉谈话2人,赐予党纪、政务处分11人(职务层次:正科1人,副科2人,科员8人;处分类别:党内警告8人,政务警告3人);另有5人因失职失责赐予诫勉谈话处理。

  人防系统腐败问题情况整治。全县人防系统自查自纠问题9个,完成整改5个,正在整改4个。结建违规问题发觉6个,整改完成4个,追缴易地建设费324.09493万元;发觉并整改完成直属人防工程建设违规问题1个,发觉并整改完成直属人防工程租赁违规问题1个。发觉十八大以来人防系统腐败问题线索9件,办结1件,党纪政务处分1人,问责领导干部1人,初核8件。

  整治“大棚房”情况。目前排查出“大棚房”问题16个,分别为一类问题5个,三类问题11个,已全部整改到位。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情况。2021年至今,全县乡镇、村及相关职能部门共自查自纠出违纪违法问题308件,作风问题794件,违纪违法问题已全部查结,查否153件,查实155件,其中立案77件,党政纪处分40人,组织处理86人,作风问题全部处理整改到位;通过明察暗访和群众举报发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27件,赐予党政纪处分21人,诫勉谈话4人,批判训练8人;组织7个职能部门累计核查乡镇95个次、村644个次、农户1226家、重点扶

  贫项目8个,发觉作风问题129件,全部整改到位。针对查纠发觉的问题,督促各有关单位在深刻分析缘由、争辩制定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扶贫领域规章制度55项,确保整改到位、取得实效。

篇二:党委关于履行监督责任查办问题线索情况汇报材料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

  第一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

  为了进一步开展问责工作,深入分析问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实践中加强问责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在钦南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自查情况,现在将有关问责工作的情况如下汇报:

  一、制度上墙,挂牌上岗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来办事的人员不受冷落,改善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分局根据不同股室的业务要求,形成了制度上墙。特别对国土部门的效能建设“五不让”、“五条禁令”、行政为民“五项措施”等处于显要位置,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时刻起着警醒作用,并要求工作人员持证挂牌上岗。

  二、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体制的目的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暂行规定》还指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内容的七大类型,与其相对应的体制制度监管,更需要监管的到位性。一是加强信访举报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等措施,拓宽监督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更大优化了监督层面的扩大化,坚决纠正在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落实首问责任制、承诺制和公示制,促进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公正透明。三是狠抓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措施,努力营造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部门的政令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各项政令的畅通无阻,建立健

  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档案,与政绩评优、评先、晋升等相互挂钩,促进问责体制的协调发展。

  三、初步成效

  (一)机关的作风和形象有所好转。钦南国土资源系统掀起了学习“行政问责办法”的新高潮,进一步提高了对“行政问责办法”的认识,并结合各自实际,深刻剖析自我,对照自身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二)依法行政、诚信服务的能力有所提高。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把握了“行政问责办法”的精神,把握了问责事项、方式、主题和程序,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制意识。

  (三)机关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有所增强。机关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白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增强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工作严格按规定急事急办,开创了廉洁高效的工作局面。

  四、问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推进措施

  《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领导干部问责制进入了实际性层面,对领导干部的重大失职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依据,体现了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反腐倡廉、整顿吏治的坚强决心。

  (一)存在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发展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制度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问责制度内容不断拓展、范围不断扩大、程序不断完善,问责制度建设逐步走向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但是,在问责制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还存在着民主不够公开、信息不够对称、内容不够完整、程序上还有漏洞等种种弊端;问责主体的不够明确,导致问责体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难以真正的实现问责的效果;领导干部重新任用机制有一定的模糊性;问责范围比较狭窄等,这都是问责机制中可以再作更细化调整的方面。

  (二)整改措施。充分发挥上下级甚至是不同部门间的联动性,形成相互间的监督合力,确保问责体制发挥其应有作用,使问责走向常态化、理性化、法制化。

  五、下步努力方向

  (一)加强对行政问责工作的领导。行政问责是一项十分艰巨而繁重的工作,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切实把行政问责紧紧抓在手上,摆上突出位置,拿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构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配合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形成强有力的工作体系,扎实推进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政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以开展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为抓手,抓好行政问责办法的落实工作。将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相关内容作为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在各业务股室的服务公示牌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服务承诺不走形式,不说空话,实实在在落实好四项制度,便于社会监督,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加大问责办法宣传报道力度。认真做好问责办法的仿反复习宣传工作,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对在行政问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的典型、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并对那些与行政问责办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愿望相违背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曝光,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

  (四)认真做好行政问责的总结。实施行政问责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遇到疑难问题。对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总结,对出现的偏差要及时纠正,对遇到的问题要尽快解决,确保行政问责工作正常有序推进。把握行政问责推进的力度和时机,既不急功冒进,也不求稳怕乱,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思路、经验及做法,以点带面推进全区行政问责工作取得新进展。

  第二篇:《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txt如果背叛是一种勇气,那么接受背叛则需要更大的勇气。爱情是块砖,婚姻是座山。砖不在多,有一块就灵;山不在高,守一生就行。本文由kpzwx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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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和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章程》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等党内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

  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

  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

  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

  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

  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责令公开道歉、停职

  检查、引

  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

  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

  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

  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

  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2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

  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

  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

  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

  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

  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

  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

  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

  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

  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

  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

  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

  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

  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

  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第十九条

  建议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

  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三条

  行。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则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

  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

  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

  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

  的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钱权交易、商业贿

  赂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

  看到,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

  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

  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

  积率;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

  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

  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

  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

  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上述这些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

  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原则,推动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

  全、廉洁运行,保证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

  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科

  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

  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

  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

  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

  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进一步落实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

  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

  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进一步落实工

  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

  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

  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认真进行排查,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6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

  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

  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

  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

  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

  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

  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

  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

  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

  报告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适时对自查

  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

  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

  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

  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

  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

  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

  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

  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

  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

  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

  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

  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

  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

  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

  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

  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

  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

  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

  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

  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

  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

  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

  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

  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

  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

  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

  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

  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

  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

  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

  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

  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

  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

  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

  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

  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

  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

  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

  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

  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

  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

  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

  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

  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

  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

  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

  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

  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

  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

  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

  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

  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

  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

  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

  门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

  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

  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

  败问题。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

  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

  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

  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

  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四、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纪委牵

  头,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

  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安

  全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电监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

  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各职能部门主要领

  导同志负总责,确定1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纪检监

  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总体部署,搞好任务分解,推

  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确

  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要深入排

  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好专

  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适

  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

  动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

  党

  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

  工作相结合,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

  序,维护公平竞争。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利用政府

  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明

  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实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要将专项治理

  工作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相结合,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

  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单

  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重点督查,限期整改,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11第三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

  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赤壁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

  中共赤壁市委办公室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赤壁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赤壁市委办公室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

  赤壁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

  责

  情

  形

  第六条在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第七条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上级机关的重要措施、工作部署、重大任务以及重要批示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第八条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需要实行问责的;

  (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九)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需要问责的;

  (十一)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二)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两次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十五)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六)对作风能力建设各项制度规定落实不力,工作敷衍塞责,办事效率低下,相互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

  第十条

  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在公共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损害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的;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所掌握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下级、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业主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需要问责的;

  (七)违反规定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

  (八)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需要问责的;

  (九)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行政及社会事务管理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上述情形之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问

  责

  方

  式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四章问

  责

  适

  用

  第十五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五章问

  责

  程

  序

  第十七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的其他材料附卷。

  第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

  《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赤壁市纪委、赤壁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现状及对策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现状及对策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我国政治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按照上级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主动吸收、借鉴各地开展行政问责的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主要成效

  1、增强了党政领导干部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

  启动问责制度以来。我乡党政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必须以实际行动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做到科学理政、依法执政。政府各职能部门主动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和市民提供尽可能便利的服务;机关服务态度明显改变,有力地推动了全乡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改善。

  2、提高了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责任观念

  问责制启动后,我乡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增大了,肩上的责任加重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明显提升,执行力明显增强,工作中把“促进改革、维护稳定、服务发展”要求落到实处的意识增强了。

  3、提升了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使用权力的法治理念

  在问责制推行以前,个别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违规操作、知法犯法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民众关注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一些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纠正和查处。通过推行党政领

  导干部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当前推进问责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问责的标准把握难。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作为一种多层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应对涉及重大灾难、伤亡事故和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各领域的一些“延时”的政治和道义责任进行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但目前存在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等现象。

  2、问责的主体差异大。问责有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之分,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异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成员的问责。目前问责的主要方式大多为同体问责,主要是:在问责启动上,主要源自党政机关同体,较少由人大、社会公众或媒体等其他异体来启动;在调查核实上,主要由纪检、监察等机关来完成,人大的监督相对较少。

  3、问责的范围不均衡。一个有效的问责制度,其问责范围应该既宽窄适当,又覆盖全面。但目前各地大多集中于对“有过”行为的问责,较少涉及对“无为”行为的追究;即使对“有过”行为的问责也大多局限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问责制全方位约束党政干部权力运用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彰显。

  4、问责的程序还不完备。实践中,各地基本上都是按启动、调查、决定、复审和执行五个步骤推进问责工作的,但每个环节的操作方式本身以及各环节之间的衔接还不完善。

  四、对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对策

  一是要积极推进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只有人民知情了、参与了,各级领导干部才不敢懈怠,问责制才能落到实处。联系我乡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在不涉及秘密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重大事情让社会公众知道,重大问题经社会公众讨论。

  二是要进一步明晰党政干部职责。通过对不同部门与职位之间进行科学的职责划分和合理配置,保证在各个方面和环节上都能找到具体的责任对象,使党政领导干部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有效克服违规用权现象。

  三是要认真拓展问责的范围和内容。对那些平时工作中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也要纳入问责的范围,改变公众认为“只有发生了涉及群众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时才能启动问责”的不正确认识。

  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问责的政治文化氛围。通过强化党政干部责任意识,使“负责任”成为党政干部的一种道德习惯,并自觉选择向公共利益负责的道德行为。

  五是要努力实现问责工作常态化。整合督查力量,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的督查,把督查和问责紧密结合,着力形成问责工作的常态化机制。

  中共土柏岗乡纪委

  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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