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支部书记酒驾对选举有什么影响
党员饮酒驾驶发言材料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好!首先,我要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们道歉,因为我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我在某天晚上饮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了交通法规和党员的职责。我深感愧疚和自责,对我的行为给组织带来了负面影响,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
作为一名党员,我深知饮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党章教育我们党员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为人民群众做出表率。可我却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没有履行好党员的崇高职责,我感到无比羞愧。
在这次事件中,我付出了代价,罚款、暂扣驾照、警告等处罚,但这些惩罚对我来说并不足以弥补我对党组织和社会的伤害。作为一名党员,我要对我的错误负责到底,我将积极向组织学习交通法规和道德道路安全知识,改正我的错误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
同时,作为党员,我愿意接受组织的批评和教育,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做一个守法守纪的合格党员。
最后,我再次向组织和全体同事们道歉,我的错误给大家带来了困扰和不便,也对组织和同事们的信任产生了负面影响。我深刻反思这次错误,并保证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行为准则。
谢谢大家!
篇二:党支部书记酒驾对选举有什么影响
纪委饮酒处分小故事
酒
驾
处
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醉
驾
处
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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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行为由交警部门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想准确掌握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等违法情况,就需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做好纪法衔接工作。监察法实施后,为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酒驾的信息录入公安局治安处罚系统后,纪委监委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的数据比对,实时抓取到了这个线索。“大数据+监督”平台集纳了当地39000余名监督对象基本信息,党员干部和监察法规定的6类监督对象都被囊括进来,并且采集了涵盖公安、民政等28个部门、10大类68小类206项共计10万余条监督执纪数据。在这个平台上,有一个“协同反腐”的功能模块,可以实现与各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系统的数据导入和抓取。
“各部门实时导入的数据中,一旦有党员、干部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我们都会抓取到。”纪委监委案管室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酒驾的行政处罚数据导入平台以后,平台自动对比行政处罚和监督对象数据库,提取出本批次行政处罚数据中的监督对象信息,经与公安
机关详细核对无误后,纳入区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库,问题线索进入审批、分配流程,转交或指定各镇(街)纪委、各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13名处级领导干部酒驾醉驾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1.哈尔滨市道里区人防办原主任、党支部书记夏晶醉酒驾驶问题。2017年12月30日22时,夏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香坊区公滨路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1月6日,香坊区法院判处夏晶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夏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中心原副主任金世洲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1月18日0时,金世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世茂大道与祥安南大街交叉口时被松北区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2月7日,松北区法院判处金世洲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金世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副局长王岩木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29日19时,王岩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金牌大道4公里200米处时被度假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王岩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直属支队原支队长魏行舸(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31日20时,魏行舸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香坊区公滨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魏行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杜国林(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16日20时,杜国林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道里区景江东路时被顾乡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杜国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省国土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副处长宿永斌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12日18时,宿永斌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世纪大道与民生路口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岭西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宿永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绥化市农业委员会副调研员赵宝军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9日13时,赵宝军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北辰街与新兴街交叉口时被绥化市交警支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赵宝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副调研员赵凯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2月11日21时,赵凯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珠江路与红旗大街路口时
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赵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原副处级检察员张杰(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29日12时,张杰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南大街与红星乡路交叉口时被鸡西市鸡冠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张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李相臣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2月3日22时,李相臣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红旗大街与珠江路交叉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李相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双鸭山市商务局副局长刘恩忠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2月20日19时,刘恩忠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滨水东路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刘恩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双鸭山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佟小范酒后驾驶问题。2018年1月22日20时,佟小范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中植路中段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尖山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
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佟小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佳木斯市职教集团管委会主任高光晟酒后驾驶问题。2017年12月23日14时,高光晟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沃尔德路被佳木斯市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高光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们,要尽快习惯在严密的监督下,清清爽爽、规规矩矩地工作和生活。
篇三:党支部书记酒驾对选举有什么影响
交警查酒驾抄告纪委监委,四川广安4名党员醉驾被开除党籍
“五一”期间,四川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13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案件,4名党员因醉驾被开除党籍。
喝了3两酒被判刑又罚款
“周伟当天喝了3两酒。”当天一起在广安市顾县场镇一家饭馆吃午饭的朋友回忆,“我们还劝他,这属于酒驾,还是莫开车。”
2016年12月26日,喝完酒的岳池县长田乡烂堰村原党支部书记周伟并未听朋友劝阻,酒后驾驶面包车返回3公里外的长田乡。
“平时我白酒能喝半斤,今天又没有超量,加上路线很熟,也不远,觉得没啥。”抱着侥幸心理的周伟在行驶到长田乡烂堰村交通检查站附近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追尾。
经鉴定,周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59mg/100ml。
2018年1月25日,岳池县法院以周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周伟被岳池县纪委开除党籍。
酒后骑摩托3人受到处理
被开除党籍的4人中,除了周伟是醉酒驾驶面包车,其余3人均为酒后驾驶摩托车。
“2017年6月18日晚,岳池县花板乡梓桐庙村党员唐良广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普安镇黄泥墙村路段,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岳池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证实,唐良广当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0.76mg/100ml。记者从广安市纪委监委获悉,2017年9月13日,岳池县法院以唐良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款2000元。2018年2月,唐良广被岳池县纪委开除党籍。
“被同时通报的武胜县龙女镇沙河村党员罗应生、邻水县观音桥镇白羊寺村文书林厚军情况类似,均为酒后骑摩托车发生车祸。”广安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介绍,罗应生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款3000元;林厚军刑期相同,罚款2000元。“2017年10月,罗应生被武胜县
龙女镇党委开除党籍;2017年4月,林厚军被邻水县纪委开除党籍。”
记者了解到,林厚军被开除党籍后,已不能在村里任职,目前已离开广安赴深圳务工。
交警查酒驾抄告纪委监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通报的4起案例均由公安交警部门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广安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7年4月,广安市反腐败协调小组出台文件,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通报、移送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整合了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
“在广安,交警查酒驾、醉驾核查人员信息时,都会询问是否为党员、是否是国家公职人员。”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除此以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也会对违法行为人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对属于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会将其情况书面移送纪检监察组织。”
据了解,2017年以来,该市公安交警部门已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及党员和公职人员的酒驾醉驾线索7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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