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3篇
第1篇: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 章 制 度 手 册二00六年八月
制定、落实规章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之本
律师事务所
主任:
地址:
电话:
传真:
目 录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1)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2)
律师岗位责任制……………………………………………………(4)
学习制度……………………………………………………………(6)
受理案件制度………………………………………………………(7)
律师办案制度………………………………………………………(9)
咨询、代书制度……………………………………………………(11)
案件讨论制度………………………………………………………(13)
证据签收制度………………………………………………………(15)
律师考核制度………………………………………………………(16)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17)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20)
档案服务承诺制度…………………………………………………(22)
律师提成制度………………………………………………………(23)
考勤制度……………………………………………………………(25)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26)
打字员责任制度……………………………………………………(29)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30)
电话使用制度………………………………………………………(31)
奖惩制度……………………………………………………………(32)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法律 实事求是
秉公办案 拒礼拒贿
刚正不阿 不畏权势
不徇私情 不谋私利
服务周到 维护信誉
团结协作 追求高效
文明礼貌 谦虚谨慎
勤奋学习 精通业务
遵守纪律 严守秘密
服从领导 接受监督
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领导:
一、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带领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负责全所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
三、召集全所行政、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批示安排全所工作。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和工作人员。
五、审批财务支出。
六、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并决定负责人。
七、审查批准各类案件受理,签批分配案件的承办律师,审批减、免、缓交案件收费。
八、安排好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对所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律师岗位责任制一、律师必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各级行政机关、律师和主任的领导。
二、律师的职责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律师要努力完成集团和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律师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所里的政治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这是搞好律师业务的前提。
六、律师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所里的业务学习,在懂法、知法的前提下,要切实提高语言、文字水平,成为既有良好政治素质又有很强的业务素质的律师。
七、律师在为社会服中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里要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收费制度,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八、律师要养成很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周围同志,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为所和为律师职业争荣誉。
学习制度为了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制度。
1、学习时间为每周五下午。
2、学习内容: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法律、法规、规章;
3、学习由主任或主管学习的人负责组织,办公室派人考勤并记录。
4、所内律师无故不得缺席。无故缺席者要按当日学习内容在笔记本上写一扁不少于六百字的心得体会。
受理案件制度
1、凡所内收案应由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
2、律师受案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在“案情摘要”栏内,须由当事人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在审批时应发给当事人《反馈意见表》。
3、案件受理费或手续书由主任或办公室核定。
4、律师同当事人或当事人自己凭《案件审批表》到财务处交纳案件受理费,财务处出具收据。
5、律师凭《案件审批表》及收据到办公室办理受案手续和盖章。
6、办公室审查后,应将所收案件情况输入微机系统存档。
7、当事人申请减免费用应书面提出,经承办律师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
8、律师应无条件受理法律援助中心和所里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
律师办案制度为使律师办案规范化,制定本本制度。
1、律师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就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应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4、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及时地同委托人和办案单位沟通,满腔热忱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5、律师应严格审查诉讼证据,主动搜集证据,并及时送交办案单位。
6、律师应及时阅卷,并制作笔录。
7、律师办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包括代理词、辩护词等),并将副本立卷。
8、律师应及时取回结案的法律文书,并立卷、归档。
咨询、代书制度一、咨询
1、律师咨询应做到用语规范、简练、平易近人。
2、电话咨询,应节省时间,尽量让当事人来所面谈。
3、信函咨询,律师应做到认真谨慎,严禁使用法律不当,来函应交办公室存档。
4、对来所咨询的当事人,应收取咨询费,如需减免由主任或办公室批准。
二、代书
1、代书须经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当事人咨询指定律师的除外。
2、代书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客观,适用法律准确,并力求精炼。
3、代书材料应交办公室一份存档。
4、代书应收取费用,如需减免须经主任批准。
案件讨论制度为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1、下列案件应提交讨论:
(1)改变定性,无罪辩护及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2)五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5)主任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
2、案件讨论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的人负责。
3、案件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不同意见。如承办律师不接受讨论意见,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自带案件除外。
4、案件讨论要有记录,并由承办律师立卷归档。
证据签收制度1、律师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收复印件。必须收原件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返还当事人。
2、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应按《证据签收单》的要求填写并由当事人签字。
3、《证据签收单》由承办律师、当事人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其立卷。
律师考核制度为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制度。
1、凡在我所执业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2、应聘律师需经主任面试、笔试、口试,合格者方可在所见习。
3、见习期为6个月,考察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4、已聘用的律师需要接受主任不定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考核,包括全所律师评议和当事人反馈意见,作出综合考核意见,对不合格者,主任有权解聘。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律师要尽职尽责地向社会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对工作不负责和委托人提出意见的律师,除分清责任、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外,律师事务所和责任人要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或退还律师服务费或给予赔偿,同时,还要对失职律师进行经济处罚。
1、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律师的职责;
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算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及支付时限等。
2、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因可以理解的原因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相应从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中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3、由于律师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
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而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和委托人协商解决为好。
5、律师事务所在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服务费及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纠纷而又无法解决时,应交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6、由于律师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或对委托人进行赔偿,对有过错的律师要给予经济处罚,责任人除全部退还提成金额外,要分别承担退还的律师服务费和赔偿数额的5%和10%作为罚金。
7、本制度为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向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制定本制度。
1、做到当事人一进律师所有人热情接待,案件认真登记,咨询和代理案件,有律师耐心解答和受理。
2、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按时出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律师办案中,有过错,严格按《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处罚。
3、律师办案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和受礼受贿。
4、为确保律师办案质量,防止疏忽,对承办的较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要经过集体讨论,并可邀请委托人参加。
5、公开收费标准,不准多收费,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现象发生,并制定和公开“收退费管理办法”和“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6、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经所主任批准,对代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案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要优先代理,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代理费可减、缓、免。
7、成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设立、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值班人员和电话。
8、办公场所做到整洁、卫生。接待人员和律师服装整齐大方,挂牌上岗,语言行为文明礼貌。
档案管理制度1、办案卷宗要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按国家档案局统一标准,落实档案管理标准。
2、律师业务装订顺序,按照司法厅统一规定顺序进行,做到材料顺序规范,目录准确,用纸统一,达到书本化。
3、档案统一编号入档,建立借阅制度、查档制度、调卷制度。严格按规定制度管理。
4、呈上启下文件、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同时纳入档案管理。
律师提成制度1、所里分配的案件按40%提成,律师自带案件按80%提成。如将自带的案件交给其他律师办理,可按30%提取信息费,承办律师按所分配案件提成。司法行政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所里分配案件当事人如再来找原承办律师办案的,应属所回头案件,但给承办律师一定的奖励,提成增加10%。
3、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介绍亲友来找同一律师办案的,也应属所回头案件,给承办律师一定奖励,提成增加10——20%。
4、自带案件是指自己开辟的案源或凭自己的关系当事人找来的。
5、如律师将其他案件说成是自带案件,所里要扣回双倍的多提成的部分,而且有权在二个月内不给该律师分配案件(包括咨询或代书)。
考勤制度1、律师、工作人员要树立严格组织纪律观念,凡因病、事假不能正常履行律师职务者,应提前向主任报告。
2、律师外出办案应填写外出办案报告,外出后因故不能按期返所的,可通过电话报告。
3、请假报告应写明事由、时间、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离所。
4、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财务会计工作要遵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及行业会计制度进行工作。
1、出纳工作制度
(1)收款:收取律师代理费必须根据主任批示的“案件收结审批表”办理收款手续。
(2)付款:支付现金或银行支票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主任批准签字后支付款项。
(3)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帐,每日核对,做到日清月结。月终与银行对帐单及会计总帐必须核对相符。
(4)严禁开具空头支票。
2、会计工作制度
(1)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之规定设置本单位的总帐以及有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等分户明细帐。
(2)会计工作要根据记帐凭证正确及时的记帐、结帐、报帐、对帐,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按照规定及时的编报会计决算报表。
(4)按税务局之规定,每月10日前提报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税金。
(5)每月末总帐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额与出纳员核对相符,以保证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数额准确无误。
3、会计审核制度
(1)每月末对本月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主任签字、原始凭证与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与汇总表,汇总表与会计帐簿之间是否平衡。
(2)每月末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审核。按总帐的现金余额与库存现金实物核对,按总帐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3)每月末对律师收费的发票进行审核。按收费发票的存根对本月的收入发票逐一进行核对,以保证收入记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打字员责任制度1、工作人员应保持服装整洁,接待时应用文明礼貌用语。
2、工作积极热忱,不受情绪的影响。
3、打字员打字应达到每分钟90字以上,错字率不超过3‰。
4、机器应定期保养、维修。
5、凡律师执行职务需要打字、复印的应免费,其他情况应按对外价格收费。
6、收费应开具收据。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1、所内建立图书资料阅览登记制度,律师查阅图书资料应在阅览室内,如需复印应出具借条并及时返还。
2、借阅人员应保持图书资料的完整、清洁,严禁乱涂乱画、折叠、剪裁。管理员产如发现应予制止。
3、图书资料的管理应做到防火、防虫、防霉变。
4、由于管理的原因致使图书资料丢失,管理员应按价赔偿。
5、严禁在资料室进行娱乐活动。
电话使用制度1、律师在所内工作期间,应避免打私人电话。
2、电话咨询应尽量节省时间。
3、未经主任允许,禁止打长途电话。
4、未经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发送长途传真。
奖惩制度为加强队伍建设,做到奖惩严明,制定本规定。
奖励:
1、超额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坚持优质法律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所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奖励。
2、在法律服务中有探索精神,有理论专著,并且指导实践产生了效能,拓宽了服务领域,提高了全所竞争优势,应予奖励。
3、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及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4、坚持正义、秉公办案、刚直不阿、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者应予奖励。
5、奖励方法:评所先进工作者;
推荐省先进工作者;
年终给一定物资奖励。
处罚:
1、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承办案件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处罚。
2、不认真贯彻执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按惩戒规定处罚。
3、不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律师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4、违反法律工作之规定,予以处罚。
5、处罚方法:批评教育;
公开检查;
警告;
记大过;
申请吊销律师执业照;
辞退;
解聘;
扣发效益工资;
执行过错赔偿。违法者交付司法机关处理。
第2篇: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规定》附件之三传真机的使用、核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传真机的日常保养和维修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使用传真机应尽量通过网络实行无纸化运作。一般情况下由行政秘书负责操作、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传真号码、传真日期、收发人、传真页数等。行政秘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使用人应自觉登记。
第三条事务所市内传真的费用在事务所公共成本中列支,异地传真的费用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传真按每页0.30元可变成本计价,并按下列规定列支:因事务所事务使用的传真,其费用在事务所公共成本中列支;
合伙人(含其律师助理)及其客户自用的传真,其费用在合伙人个人成本中列支;
聘用律师(含其律师助理)及其客户自用的传真,其费用在聘用律师的成本中列支;
行政人员自用的传真,其费用在行政人员的工资中扣除。第五条律师在议定律师服务费用时,应当将承办客户业务所需要的传真费用计算在内,不再另行向客户收取传真费用。
第六条使用传真机未如实登记或虚假登记的,对使用人应当进行批评或警告,若再发生同类情况则处以每次100元的罚款。
第七条禁止使用传真机进行复印。
第八条行政秘书负责按月对传真机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经主任律师或执行合伙人的审核后,将统计结果以清单的形式在事务所内部网络中公布并结算。
第九条事务所按照电讯公司规定的通信业务资费标准据实收取异地传真费用。使用人对收费内容有异议,可查询费用清单。
第十条对本规定内容有异议的,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进行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第3篇: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
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
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